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保留取消調整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保留取消調整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在2010.09.15由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保留取消調整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09.15
  • 實施時間:2010.09.15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保留取消調整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已經市政府第13屆10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根據《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和省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9]1號),市政府對市級單位目前實施的行政審批、備案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嚴格的審核和論證,市政府決定保留275項行政審批事項、89項備案事項,取消、改變管理方式566項行政審批事項、200項備案事項。
各區、縣級市政府及市政府各單位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努力提高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能力。對公布取消的審批、備案事項,要做好落實和監督工作;對轉行業組織實行自律管理的審批、備案事項,要做好銜接工作,及時轉給行業組織;對轉一般業務管理的審批事項,要依法落實監管措施,創新管理方式;對下放的審批、備案事項(實行分級管理下放的審批、備案事項除外),市政府各單位不再實施審批、備案,同時要加強監督、指導工作,實現管理重心下移;對轉報省或國家審批的事項,要按照法定的時限、方式和要求轉報;對公布保留的審批、備案事項,要進一步提高審批的效率和質量;對省委託、下放的事項,要按照委託和下放的要求開展好審批、備案工作。
市法制辦要在其入口網站(www.gzlo.gov.cn)上建立行政審批、備案事項動態管理系統,向社會公眾公布保留、取消和改變管理方式的審批、備案事項及法律依據,並對公布保留、按程式轉報省或國家審批、以及省委託、下放的行政審批、備案事項,逐項編號,以方便社會公眾查詢。今後,凡新增的行政審批、備案事項,負責實施的主管部門均要報市法制辦審查公告,納入管理系統實行統一編號管理,否則不得實施審批、備案。市政務管理辦公室、市監察局要將實施編號管理的審批、備案事項,納入政務服務平台及電子監察系統進行實時監控,不斷提高審批、備案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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