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保留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1

2014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251號令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保留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1
  • 頒布單位:武漢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4.03.28
  • 實施時間:2014.03.28
(2014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251號令發布)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最佳化發展環境,促進國家中心城市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鄂政發[2013]48號)精神,組織對市級單位目前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再次清理。在此基礎,經研究,決定我市市級實施行政審批事項240項、下放行政審批事項9項。
各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調整和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對公布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明確實施條件、審批程式和時限要求,完善各環節工作流程和管理規範,進一步提高審批的效率和質量;對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市級相關部門不得再實施審批,同時要加強監督、指導工作,實現管理重心下移,做到權力下放,監管和服務標準不降;對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不得變相保留或者恢復,防止審批事項邊減邊增、明減暗增;對不再作為行政審批、調整為其他行政權力的事項,要建立健全後續監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強日常監管和服務;對列為審核轉報的事項,要按照規定的時限、方式和要求做好審核和轉報工作。
各區、各部門要按照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和零障礙、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標,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進一步減項目、減程式、減時限、減費用,下放審批權。要嚴格實行行政審批“準入制”,嚴格設定標準,嚴格設定程式,嚴格控制新設行政審批事項。要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目錄管理制度,對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評價,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科學化、法制化、公開化、信息化和常態化管理。要進一步加強市、區政務服務中心管理,創新審批方式,提高服務水平。加強審批運行的行政監察,規範審批行為,不斷提高審批效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