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決定取消我部“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審批”事項,取消“註冊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決定將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的“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審批”、“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3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調整為後置審批。現予公布,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文 號:財法[2014]9號
- 發文單位: 財政部
- 發文時間: 2014年12月9日
序號 | 項目名稱 | 其他共同審批部門 | 設定依據 | 處理決定 | 備註 |
1 | 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管理辦法(試行)》(財建〔2006〕695號)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建〔2008〕22號) | 取消 | 今後不得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 |
序號 | 項目名稱 | 其他共同實施部門 | 設定依據 | 處理決定 | |
1 | 註冊資產評估師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職發〔1995〕54號) | 取消 |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機關 | 設定依據 | 處理決定 | |
1 | 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4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2 |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3 | 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 | 改為後置審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