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深圳市行政審批事項清理結果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深圳市行政審批事項清理結果的決定》在2004.07.05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深圳市行政審批事項清理結果的決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7.05
  • 實施時間:2004.07.05
經市政府三屆一二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七月五日
為了深化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市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要求及《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我市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市政府決定,對清理後的行政審批事項,具有行政許可性質且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條件的,作為行政許可事項予以保留;具有行政許可性質但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予以取消;不屬於行政許可法調整的其他行政審批,暫作其他審批予以保留。作為行政許可事項予以保留的行政審批,應根據《深圳市實施行政許可若干規定》(市政府令第131號)制定實施辦法予以實施,實現行政許可實施的法定化、規範化和公開化。對予以取消的行政審批,市政府各部門不得再以任何形式進行審批,但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的職責。對暫作其他審批保留的事項,市政府將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一步進行清理和規範。此次未公布保留的行政許可,如果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其他有效法規、規章規定了行政許可,行政機關需要增加實施的,按照《深圳市實施行政許可若干規定》擬定實施辦法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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