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市級行政審批項目清理結果的決定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市級行政審批項目清理結果的決定》在2014.05.28由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市級行政審批項目清理結果的決定
  • 頒布單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4.05.28
  • 實施時間:2014.06.28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市級行政審批項目清理結果的決定》已經市政府2014年4月30日十五屆二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6月28日起施行
2014年5月28日
為進一步精簡行政審批事項,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最佳化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環境,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統一部署,我市再次對市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現決定如下:
一、經審定,保留行政審批項目294項,轉為備案行政審批項目21項(含合併後轉為備案的1項),合併保留行政審批項目27項(由64項合併為27項),下放行政審批項目76項(含部分下放9項),取消行政審批項目32項,暫停實施行政審批項目5項,轉為配套服務事項2項,新上報服務事項2項。
二、取消和暫停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各實施主體應當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轉為事後監管的事項,各實施主體不得再以行政審批方式實施管理,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實施。
三、保留和合併的行政審批項目,一律進入市政務服務中心辦理,做到應進必進。對沒有按照要求進入的單位,要向市監察局做出書面說明。
四、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各縣(市)、區和各部門要按照規定時限做好落實和銜接工作,明確分工和責任,確保落實到位。
五、市、縣(區)兩級人民政府法制、監察、編制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行政審批的監督檢查,從嚴規範行政審批行為。對違反本決定和其他有關規定設定、實施行政審批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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