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在2013.09.19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3.09.19
  • 實施時間:2013.10.19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已經2013年9月9日省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9日起施行。
2013年9月19日
省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決定,取消和下放78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取消34項,下放44項。取消、下放的項目中涉及地方性法規等設立的25項行政審批項目,省政府將依法履行相關程式。
各地、各部門要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對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要制定監管措施,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對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依法需要委託實施的,要及時辦理委託手續,同時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凡下放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原則上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享有同等許可權;各地要對承接的行政審批項目,最佳化辦理流程,創新審批方式,壓縮辦理時限,提高審批效率。
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健全行政審批制約監督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加大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審批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平,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本決定自2013年10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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