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有關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部署,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方式創新,進一步最佳化我市的經濟社會發展環境,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桂政發〔2013〕44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桂政發〔2014〕6號)的要求,我市開展了行政審批項目(含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清理工作。經2014年第15次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批准,取消(減少)行政審批項目19項,市本級下放管理權(含部分許可權)的行政審批項目14項。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做好取消、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和銜接工作。
(一)對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各有關部門不得再實施審批和收費,也不得以備案、審查、核准等形式進行變相審批。取消行政審批項目後,各有關單位要落實監管責任,制定後續監管方案,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避免出現監管缺位。
(二)對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要立即落實,及時制定、公布下放方案,編制、修訂行政審批項目操作規範及流程圖和辦事指南;同時要做好上下銜接,加強業務培訓和檢查指導,確保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下放到位、監管到位。
(三)各單位應在自治區政府信息公開統一平台本單位“規範性檔案”子欄目、本單位入口網站和政務服務中心的辦事視窗,公布經審核通過的行政審批項目取消、下放檔案。
二、各有關單位要認真貫徹國家和自治區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各項要求,加大清理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和簡政放權力度,進一步最佳化辦事流程,規範辦事行為。在減少審批項目的同時,要創新行政管理規範和標準,探索事中事後的監管方式,強化對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切實做到放、管結合,努力提升辦事效率,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高效優質的政務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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