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市人民政府關於銜接省政府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項目的通知

《鷹潭市人民政府關於銜接省政府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項目的通知》是鷹潭市人民政府於2015年12月31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鷹潭市人民政府關於銜接省政府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項目的通知
  • 所屬單位:鷹潭市人民政府
  • 分類:發布性通知
  • 發布時間:2015年12月31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龍虎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鷹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信江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最佳化發展環境,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項目的決定》(贛府發〔2015〕54號)精神,經研究,決定取消行政權力項目1項;調整行政權力項目8項;市本級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權力項目8項;縣(市、區)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權力項目3項。
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做好落實和銜接工作,及時調整本地、本部門權力清單及責任清單並向社會公布,加快配套改革和相關制度建設,切實加強後續監管。要繼續堅定不移地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最佳化審批流程,改進審批方式,壓縮審批時間,提高審批效率,創優發展環境。
附屬檔案:1.市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權力項目目錄(1項)
2.市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權力項目目錄(8項)
3.市政府決定市本級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權力項目目錄(8項)
4.市政府決定縣(市、區)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權力項目目錄(3項)
2015年12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屬檔案1
市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權力項目目錄
(1項)
序號
實施單位
項目名稱
權種
類別
設定依據
備註
1
市發改委
新建10萬噸級以下造船設施(船台、船塢)項目核准
行政許可
《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通知》(國發〔2013〕47號):“一、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准機關核准。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新建10萬噸級及以上造船設施(船台、船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和備案項目的決定》(贛府發〔2013〕21號)附屬檔案2第19項將“新建10萬噸級以下造船設施(船台、船塢)項目核准 ”下放至設區市投資主管部門。
《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5年本)》明確為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禁止以其他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備案新增產能項目
市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權力項目目錄
(8項)
序號
實施單位
項目名稱
權種
類別
設定依據
調整意見
備註
1
市發改委
企業投資鉀礦肥、磷礦肥項目核准
行政許可
《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通知》(國發〔2013〕47號):“一、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准機關核准。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鉀礦肥、磷礦肥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和備案項目的決定》(贛府發〔2013〕21號)附屬檔案2第18項將“磷礦肥及年產50萬噸以下鉀礦肥項目核准 ”下放至設區市投資主管部門。
根據《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5年本)》,調整為備案
2
市發改委
企業投資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設的水電站項目核准
行政許可
《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通知》(國發〔2013〕47號):“一、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准機關核准。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水電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和備案項目的決定》(贛府發〔2013〕21號)附屬檔案2第15項將“除在省內主要河流上建設外的其他水電站項目核准”下放至設區市投資主管部門。
併入“除在省內主要河流(信江)上建設外的其他水電站項目核准”
3
市發改委
磷礦肥及年產50萬噸以下鉀礦肥項目核准
行政許可
《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通知》(國發〔2013〕47號):“一、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准機關核准。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鉀礦肥、磷礦肥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和備案項目的決定》(贛府發〔2013〕21號)附屬檔案2第18項將“磷礦肥及年產50萬噸以下鉀礦肥項目核准 ”下放至設區市投資主管部門。
根據《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5年本)》,調整為備案
4
市發改委
除跨設區市調水項目外的其他城市供水項目核准
行政許可
《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通知》(國發〔2013〕47號):“一、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准機關核准。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跨省(區、市)日調水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和備案項目的決定》(贛府發〔2013〕21號)附屬檔案2第20項將“除跨設區市調水項目外的其他城市供水項目核准”下放至設區市、縣(市、區)投資主管部門。
根據《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5年本)》,調整為備案
5
市發改委
污水處理項目核准
行政許可
《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通知》(國發〔2013〕47號):“一、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准機關核准。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城市道路橋樑、隧道:跨重要海灣、跨大江大河(三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城建項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和備案項目的決定》(贛府發〔2013〕21號)附屬檔案2第22項明確“日處理能力10萬噸及以上的污水處理設施項目,由設區市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污水處理項目由縣(市、區)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
根據《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5年本)》,調整為備案
6
市發改委
垃圾填埋場項目核准
行政許可
《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通知》(國發〔2013〕47號):“一、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准機關核准。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城市道路橋樑、隧道:跨重要海灣、跨大江大河(三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城建項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和備案項目的決定》(贛府發〔2013〕21號)附屬檔案2第23項明確“庫容300萬立方米及以上的垃圾填埋場項目、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項目由設區市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垃圾處理項目由縣(市、區)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根據《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5年本)》,調整為備案
7
市發改委
高檔房地產項目核准
行政許可
《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九、城建……其它城建項目:高檔房地產項目、總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及以上經濟適用住宅小區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城建項目由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根據《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5年本)》,調整為備案
8
市發改委
110千伏及以下電網項目核准
行政許可
《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通知》(國發〔2013〕47號):“二、能源……電網工程:跨境、跨省(區、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跨境、跨省(區、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非跨境、跨省(區、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非跨境、跨省(區、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根據《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5年本)》,項目名稱調整為“220千伏以下交流項目核准”
市政府決定市本級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權力項目目錄
(8項)
序號
項目
名稱
權種
類別
設定依據
原實施
單位
銜接意見
備註
1
內河危險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核發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第十條:“申請船員適任證書,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附送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對符合規定條件並通過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船員任職考試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發給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在危險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員,還應當完成相應的特殊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1號)第三條第三款:“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確定的許可權範圍具體負責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工作。”
《關於調整內河船舶船員培訓考試發證管理許可權的通知》(海船員〔2010〕506號)第二條:“各省級海事局負責本轄區內河船員基本安全培訓以及內河油船、散裝化學品船、客船、高速船、滾裝船和載運包裝危險貨物船舶等船員的特殊培訓的考試發證和管理工作。”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項目的決定》(贛府發〔2015〕54號)附屬檔案2“省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權力項目目錄”第1項下放至設區市海事管理機構。
省地方海事局
市地方海事局承接
屬於“船員適任證書核發”子項
2
許可權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檔案審批
行政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屬檔案第172項“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檔案審批”,實施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江西省水利工程條例》第十三條:“水利工程管理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受益和保護範圍在同一行政區域內的水利工程,由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管理。跨行政區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也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管理。”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項目的決定》(贛府發〔2015〕54號)附屬檔案2“省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權力項目目錄”第2項下放至設區市和省直管縣水行政主管部門。
省水利廳
市水利局承接
單站裝機規模10000千瓦(不含)以下且水庫庫容1000萬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新建農村水電項目、單站裝機規模10000千瓦(不含)以下的農村水電技術改造項目
3
許可權內水利工程竣工驗收
行政許可
《江西省水利工程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本條例所稱水利工程,是指圩堤、水庫、大壩、水閘、泵站、灌區渠道、水電站等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開發、利用、控制、調配和保護水資源的各類工程及其配套設施。”第十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水利工程驗收的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條:“水利工程管理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受益和保護範圍在同一行政區域內的水利工程,由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管理。跨行政區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也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管理。”
《江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河道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河道主管機關)。”第十六條第一款:“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按下列程式進行:……(四)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驗收60日前將有關檔案資料報送河道主管機關,竣工驗收應當有河道主管機關參加。經河道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工程方可啟用。”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項目的決定》(贛府發〔2015〕54號)附屬檔案2“省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權力項目目錄”第3項將單站裝機規模10000千瓦(不含)以下且水庫庫容1000萬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新建農村水電項目、單站裝機規模10000千瓦(不含)以下的農村水電技術改造項目下放至設區市和省直管縣水行政主管部門。
省水利廳
市水利局承接
單站裝機規模10000千瓦(不含)以下且水庫庫容1000萬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新建農村水電項目、單站裝機規模10000千瓦(不含)以下的農村水電技術改造項目
4
一類疫苗免費接種,第一類疫苗異常反應造成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補償費用給付
行政給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條:“國家實行有計畫的預防接種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預防、控制的需要,制定傳染病預防接種規劃並組織實施。用於預防接種的疫苗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實行免費。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與兒童的監護人應當相互配合,保證兒童及時接受預防接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34號)第五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範圍內的傳染病流行情況、人群免疫狀況等因素,制定國家免疫規劃;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擬訂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疫苗種類,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流行情況、人群免疫狀況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費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種類,並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備案。”第四十六條:“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造成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的,應當給予一次性補償。因接種第一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預防接種工作經費中安排。因接種第二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用由相關的疫苗生產企業承擔。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具體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項目的決定》(贛府發〔2015〕54號)附屬檔案2“省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權力項目目錄”第4項下放至設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省衛生計生委
市衛計委承接
5
納稅人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減免確認
行政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六條:“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徵房產稅。“
《江西省房產稅施行細則》(贛府發〔1987〕7號發布,省政府令第74號修正)第六條:“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按下列規定申請定期減征或免徵房產稅:(一)個人的房產,可向縣(市)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屬實,可給予1年的減稅或免稅照顧。(二)單位的房產,由縣(市)地方稅務局審查,報地、市地方稅務局核批,給予1年的減稅或免稅照顧。(三)在縣(市)範圍內,對一個行業的房產,需要給予減稅、免稅照顧的,逐級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第十一條:“本細則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5年第2號):“三、困難減免的審批(一)審批許可權。困難減免由縣級、設區市級地稅機關負責辦理審批手續。其中,納稅人申請年度減免房產稅20萬元以下、城鎮土地使用稅30萬元以下的,由縣級地稅機關審批;納稅人申請年度減免房產稅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城鎮土地使用稅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報設區市地稅機關審批。”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項目的決定》(贛府發〔2015〕54號)附屬檔案2“省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權力項目目錄”第6項將年度房產稅稅額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困難減免下放至設區市地稅機關確認。
省地稅局
市地稅局承接
年度房產稅稅額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困難減免確認
6
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確認
行政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7號發布,第483號修訂)第七條:“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稅務局批准。”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附屬檔案第49項將“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下放至省級及以下稅務機關。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銜接國務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贛府發〔2014〕6號)附屬檔案2(一)下放至省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19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銜接機關:省級及以下地方稅務機關。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5年第2號):“三、困難減免的審批(一)審批許可權。困難減免由縣級、設區市級地稅機關負責辦理審批手續。其中,納稅人申請年度減免房產稅20萬元以下、城鎮土地使用稅30萬元以下的,由縣級地稅機關審批;納稅人申請年度減免房產稅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城鎮土地使用稅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報設區市地稅機關審批。”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項目的決定》(贛府發〔2015〕54號)附屬檔案2“省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權力項目目錄”第7項將年度土地使用稅稅額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的困難減免由設區市地稅機關確認。
省地稅局
市地稅局承接
年度土地使用稅稅額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的困難減免確認
7
省屬企業和中央駐贛單位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核發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公布,第80號修改)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複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複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複審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101號)第一部分第(二)點:“將設在地方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的煤礦礦長安全資格和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核發證工作,交給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承擔。”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將“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下放至省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銜接國務院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贛府發〔2014〕37號)附屬檔案2第7項“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銜接機關:省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項目的決定》(贛府發〔2015〕54號)附屬檔案2“省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權力項目目錄”第8項下放至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省安監局
市安監局承接
作為“特種職業操作證”子項
8
除乳製品(含嬰幼兒西方乳粉)、特殊膳食食品(含嬰幼兒食品)、其他食品、酒類(白酒、食用酒精)、保健食品外的食品生產許可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第二條:“國家對生產下列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一)乳製品、肉製品、飲料、米、面、食用油、酒類等直接關係人體健康的加工食品;(二)......”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項目的決定》(贛府發〔2015〕54號)附屬檔案2“省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權力項目目錄”第9項下放至設區市和省直管縣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部門。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市市場監管局承接
市政府決定縣(市、區)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權力項目目錄
(3項)
序號
項目
名稱
權種
類別
設定依據
原實施
單位
銜接意見
備註
1
晚期血吸蟲病治療定點醫院資格確認
行政確認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晚期血吸蟲病人外科治療救助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和<晚期血吸蟲病人外科治療救助項目技術方案(試行)>的通知》(衛辦疾控發〔2005〕29號)“二、定點醫院的確定。(二)定點醫院的確定和撤消。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滿足手術工作量需要、合理布局、方便患者、利於管理的原則,選擇轄區內2—3家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逐級向省衛生行政部門推薦。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省晚期血吸蟲病人外科治療救助專家指導小組對推薦的醫療機構進行考核評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省晚期血吸蟲病人外科治療救助專家指導小組的評估意見,確定定點醫院的數量與布局,確認定點醫院。省、市、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定點醫院的監管,組織專家採取明査暗訪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定點醫院進行考核,不符合條件的定點醫院應及時撤消。”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晚期血吸蟲病人內科治療救助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和〈晚期血吸蟲病人內科治療救助項目技術方案(試行)的通知》(衛辦疾控發〔2006〕4號)附屬檔案,第二條:“定點醫院的條件,為確保晚期血吸蟲病人內科治療的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規範晚期血吸蟲病人內科救治的管理,各地應選擇定點醫院開展治療救助工作。晚期血吸蟲病人內科治療救助定點醫院必需符合相應條件,並辦理申報、審批手續。(二)定點醫院的確定和撤消。1、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晚期血吸蟲病人內科救治工作的需要,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患者、利於管理”的原則,選擇轄區內2—3家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作為定點醫院候選單位,逐級向省衛生行政部門推薦。原已確認的晚期血吸蟲病外科救治定點醫院可優先作為內科定點救治醫院候選單位推薦。2、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省晚期血吸蟲病人內科治療救助專家指導組對推薦的醫療機構進行考核評估,根據評估意見,結合晚期血吸蟲病人內科救治工作需要,確認1-2家醫院為定點醫院。3、省、市、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定點醫院的監管,組織專家明査暗訪,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定點醫院進行考核,不符合條件的定點醫院應及時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予以撤消。”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項目的決定》(贛府發〔2015〕54號)附屬檔案2“省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權力項目目錄”第5項下放至設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省衛生計生委
縣(市、區)衛計委承接
2
納稅人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減免確認
行政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六條:“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徵房產稅。“
《江西省房產稅施行細則》(贛府發〔1987〕7號發布,省政府令第74號修正)第六條:“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按下列規定申請定期減征或免徵房產稅:(一)個人的房產,可向縣(市)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屬實,可給予1年的減稅或免稅照顧。(二)單位的房產,由縣(市)地方稅務局審查,報地、市地方稅務局核批,給予1年的減稅或免稅照顧。(三)在縣(市)範圍內,對一個行業的房產,需要給予減稅、免稅照顧的,逐級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第十一條:“本細則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5年第2號):“三、困難減免的審批(一)審批許可權。困難減免由縣級、設區市級地稅機關負責辦理審批手續。其中,納稅人申請年度減免房產稅20萬元以下、城鎮土地使用稅30萬元以下的,由縣級地稅機關審批;納稅人申請年度減免房產稅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城鎮土地使用稅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報設區市地稅機關審批。”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項目的決定》(贛府發〔2015〕54號)附屬檔案2“省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權力項目目錄”第6項將年度房產稅稅額20萬元以下的困難減免下放至縣級地稅機關確認。
省地稅局
縣(市、區)地稅局
承接
年度房產稅稅額20萬元以下的困難減免確認
3
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確認
行政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7號發布,第483號修訂)第七條:“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稅務局批准。”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附屬檔案第49項將“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下放至省級及以下稅務機關。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銜接國務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贛府發〔2014〕6號)附屬檔案2(一)下放至省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19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銜接機關:省級及以下地方稅務機關。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5年第2號):“三、困難減免的審批(一)審批許可權。困難減免由縣級、設區市級地稅機關負責辦理審批手續。其中,納稅人申請年度減免房產稅20萬元以下、城鎮土地使用稅30萬元以下的,由縣級地稅機關審批;納稅人申請年度減免房產稅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城鎮土地使用稅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報設區市地稅機關審批。”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項目的決定》(贛府發〔2015〕54號)附屬檔案2“省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權力項目目錄”第7項將年度土地使用稅稅額30萬元以下的困難減免下放至縣級地稅機關確認。
省地稅局
市地稅局承接
年度土地使用稅稅額30萬元以下的困難減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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