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2015年第一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按照《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2〕27號)的要求,經認真核對市級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市政府決定,取消3項行政審批項目,調整2項行政審批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另外,將此次國務院下放的2項行政審批予以暫停。
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做好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工作,逐項制定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同時做好業務指導、銜接落實等工作。
附屬檔案:長春市2015年第一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2015年6月16日
長春市2015年第一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序號 | 實施單位 | 項目名稱 | 依據 | 處理決定 |
1 | 市公安局 | 文物系統風險單位安全技術防範設計的審批和工程竣工驗收 |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取消一級文物系統風險單位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方案審批和工程驗收 | 取消 |
2 | 市安監局 |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發放 |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取消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存儲單位以及礦山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認定 | 取消 |
3 | 市安監局 |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核發 |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取消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存儲單位以及礦山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認定 | 取消 |
4 | 市交通局 |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申報人員資格認可 |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 暫停 |
5 | 市交通局 | 水路貨櫃現場檢查員資格認可 |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 暫停 |
6 | 市發改委 | 政府出資項目的審批及竣工驗收 | 《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5﹞27號) | 調整為內部審批事項 |
7 | 市民委 | 宗教團體負責人審批 | 《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5﹞27號) | 調整為內部審批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