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工作實施方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關於清理規範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政務信息檔案
  • 政務關鍵字:清理規範 行政審批 中介服務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國辦發﹝2015〕3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規範與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行為,重點解決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存在的環節多、耗時長、收費亂、壟斷性強、與審批部門存在利益關聯等突出問題,積極營造服務裔效、管理規範、公平競爭、監督有力的中介服務市場,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二、清理規範範圍
省政府各部門開展行政審批時,要求申請人委託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以下統稱“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作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有償服務(以下簡稱“中介服務”),包括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鑑證、鑑定、證明、諮詢和試驗等。
三、清理規範原則
(一)市場導向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堅決消除行業壟斷和地方保護,建立健全中介服務充分競爭機制,激發中介服務業發展活力。
(二)歸口管理原則。省級清理規範工作由省政府審改辦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和省工商局等部門協同配合,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三)自律規範原則。堅持行業自律、政府引導和依法監管有機結合,積極推進中介機構自律機制建設,促進中介機構規範健康發展。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清理規範中介服務事項。對各部門行政審批涉及的中介服務事項進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和部門規章按照行政許可法有關行政許可條件要求規定的中介服務事項外,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服務,也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中介服務材料。審批部門能夠通過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解決以及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項,一律不得設定中介服務。現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不得轉為中介服務。嚴禁將一項中介服務拆分為多個環節。依照規定應由審批部門委託相關機構為其審批提供的技術性服務,納入行政審批程式,一律由審批部門委託開展,不得增加或變相增加申請人的義務。
(二)清理規範中介服務機構。破除中介服務壟斷,切斷中介服務利益關聯,對中介服務機構按事業法人類、工商登記類和行業協會商會類進行分類清理。審批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部門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需開展的,應轉企改制或與主管部門脫鉤。對專業性強、市場暫時無力承接,短期內仍需由審批部門所屬(主管)單位開展的中介服務,審批部門須明確過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省政府審改辦組織專家論證後報省政府批准。行業協會商會類中介服務機構一律與審批部門脫鉤,並切斷相互間利益鏈條,平等參與中介服務市場競爭。對社會力量舉辦的其他中介服務機構,放寬準入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的資質資格許可外,其他各類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審批一律取消。各部門設定的區域性、行業性或部門間中介服務機構執業限制一律取消。進一步放開中介服務市場,嚴禁通過限額管理控制中介服務機構數量,各部門現有的限額管理規定一律取消。
(三)清理規範中介服務收費。對有法律法規依據但市場發育成熟、價格形成機制健全、競爭充分規範的中介服務收費,原則上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委託雙方協商確定價格,不再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對現行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和壟斷性較強、尚未形成充分競爭的中介服務收費,按有關規定繼續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中介服務事項,原有定價政策檔案一律廢止。同時深入推進中介服務收費改革,最大限度地縮小政府定價範圍。事業單位提供中介服務的,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審批部門在審批過程中委託開展的技術性服務活動,須通過競爭方式選擇服務機構,服務費用一律由審批部門支付並納入部門預算。嚴禁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複收取費用、擴大收費範圍、減少服務內容等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嚴禁相互串通、操縱中介服務市場價格。
(五)建立中介服務清單管理制度。對清理規範後保留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編制公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請單,明確事項名稱、設定依據、服務時限等。其中,實行政府定價或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事項,編制公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請單,明確收費項目名稱、行業主管部門、收費標準及收費依據等。凡未納入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不得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價格主管部門一律不審批收費項目和標 準。今後確需新設的中介服務事項,須進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審查論證,依照法定程式設定並納入清單管理。各審批部門要在本部門網站將中介服務事項及相關信息與行政審批事項一併向社會公開。在此基礎上,適時編制行政審批中介機構目錄,向社會公開中介機構名稱、地址、聯繫方式、法定代表人、服務範圍、資質條件、收費標準、收費依據、辦理時限等。
(六)加強中介服務監管。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務的規範和標準,指導監督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建立服務承諾、限時辦結、執業公示、一次性告知、執業記錄等制度,細化服務項目。最佳化服務流程、提裔服務質量。規範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建立懲戒或淘汰機制,嚴格查處違規收費、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完善中介服務機構信用體系和考核評價機制,建立相關信用狀況和考評結果公示的制度。
五、實施步驟
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工作從2015年8月開始,11月底結束,具體分為三個階段。
(一)調查摸底階段(8月15 日至 9月 15日)。
省政府各部門對本部門本單位行政審批涉及的中介服務事項進行全面清理,指導中介機構認真填寫《中介機構基本信息調查表》(附屬檔案1)、《中介機構服務項目登記表》(附屬檔案2),經主管部門審核後,連同主管部門填寫的《中介機構設立情況調查統計表》(附屬檔案3),於9月 10日前報省政府審改辦。
(二)集中審核階段(9月 16日一10月 16日)。
省政府審改辦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工育局、省政府法制辦等部門,組織專門力量,對審批部門提出擬保留的中介服務事項進行研究論證,審查中介機構的基本情況,規範中介業務流程、服務時限和收費標準等。
(三)審核公布階段(10月 17日一11月 30日)。
省政府審改辦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政府法制辦等部門對審批部門提出擬保留的中介服務事項進行研究論證,在聽取各方百意見、組織專家評估的基礎上,編制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於11月上旬前按程式報省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清理規範中介服務是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政策性強、涉及百廣、情況複雜、任務繁重。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深化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並安排專人負責,確保落實。省政府審改辦要統籌協調,周密部署,強化督促指導,推動清理規範工作有序開展。
(二)制定方案。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業所涉及的中介服務類別,制定操作性強的清理規範方案,細化明確清理規範原則、時間安排、中介機構的準入條件、主管部門核准標準。審驗程式、管理機制、培育發展中介服務機構的具體要求和辦法,確保有序推進。
(三)公開清單。中介服務清單向社會公布後,凡未納入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不得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今後確需新設的,必須進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審查論證,依照法定程式設定並納入清單管理。各審批部門要在本部門網站將中介服務事項及相關信息與行政審批事項一併向社會公開。
(四)強化監管。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務的規範和標準,建立健全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監管制度和長效機制。要建立懲戒和淘汰機制,嚴格查處違規收費、出具虛假證明或報告、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完善中介服務機構信用體系和考核評價機制,相關信用狀況和考評結果定期向社會公示。
(五)監督檢查。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負責,堅持原則,嚴守工作紀律,保證清理規範的效果和質量。省政府審改辦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頂風違紀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各市州要參照本方案,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清理規範中介服務工作的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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