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政府法制辦等部門關於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政府法制辦等部門關於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工作方案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政府法制辦等部門關於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工作方案的通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政府法制辦、省監察廳、省編辦關於《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工作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10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監察部等部門《關於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5號),就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黨的十七大關於減少和規範行政審批,減少政府對微觀經濟運行干預的精神,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出了具體意見。為深入推進我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做好繼續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工作,根據《通知》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認真實施行政許可法,繼續減少和規範行政審批,加強對行政審批權的監督制約,著力推進政府管理方式創新,促進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建設,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總體目標。行政審批事項進一步減少,審批行為實現公開透明、規範運作,行政審批相關制度和制約監督機制較為健全,利用審批權謀取私利、亂收費等現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民眾的滿意度有新的提高。
二、主要任務
(一)鞏固歷年清理成果,防止變相審批,嚴禁實施已取消項目。我省自2000年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為切入點進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至今,先後五次進行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共取消和調整913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取消行政審批項目599項,調整行政審批項目314項)。清理結果分別
以省政府令第17號(2000年)、第35號(2003年)、第43號(2004年)、第52號(2005年)、第64號(2008年)向社會公布。目前,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有458項(其中,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審批項目452項;我省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審批項目6項)。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執行國務院和省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加強監督檢查,落實已取消、調整和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防止出現以備案、核准等名義進行變相審批,嚴禁實施已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明確實施條件、審批程式和時限要求,完善工作流程和管理規範,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行政審批許可權。省政府各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的指導和監管,確保已取消和調整的每一項行政審批事項落到實處。
(二)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管。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行政審批的監督檢查,認真執行《青海省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辦法》(省政府令第62號),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後續監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對取消行政審批後仍需加強監管的事項,要加強事中檢查和事後稽查,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行為,防止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後,出現監管職能“缺位”或“不到位”,杜絕行政執法領域“真空”。完善“一門受理、統籌協調、規範審批、限時辦結”的行政審批服務運作方式,完善“視窗式辦公”、“一站式服務”、“並聯審批”、“網上審批”等制度。
(三)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規範行政許可行為。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新一輪機構改革,理順部門間的行政審批職能定位,合理配置行政審批事項。建立健全新設行政審批事項,嚴格審核論證機制,對新設行政審批事項,要嚴把審核關。建立健全專家諮詢和民意徵集機制,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審批事項,必須進行聽證。加強和完善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重大行政許可決定備案制度、行政許可決定公示制度、行政許可聽證制度,以及行政許可的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制度。嚴格規範行政審批收費行為,實施行政審批需向相對人收取費用的,必須將收費依據、標準和程式公開、公示。禁止把指定諮詢機構的諮詢作為行政審批的必要條件或前置條件。
三、具體工作要求和安排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清理行政審批事項,意義重大,任務艱巨。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統一部署,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狠抓落實。要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列入議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抽調得力人員承擔此項工作。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嚴格責任追究。
(二)認真開展自查自糾,繼續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各地區、各部門要強化監督檢查,重點對已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是否仍然實施審批,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設立行政審批事項、指定諮詢機構搞變相行政審批,應當移交行業組織或社會中介組織自律管理的事項,以及已經調整實施機關的事項是否順利交接,已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後續監管是否到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是否規範管理等方面進行督促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嚴格遵照合法、合理、效能、責任、監督的原則,以及該取消的一律取消、該調整的必須調整的清理要求,準確把握合法與合理的關係,對現有的行政審批事項及其設立依據進行徹底清理,提出擬取消、調整和保留行政審批事項的初步意見。在清理工作中涉及由法律
設立的具體行政審批事項,按法定程式辦理。
(三)以自查為基礎,適時集中清理。省政府法制辦、省監察廳、省編辦等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協調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工作合力,深入推進我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各地區、各部門要緊密結合實際,研究制訂措施和辦法,確保我省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工作上下銜接、整體推進。
——各地區、各部門在前五次清理基礎上,結合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對照國務院公布的取消、調整和保留行政審批事項,理順部門間的審批職能定位,合理配置行政審批事項,提出本地區、本部門取消、調整和保留行政審批事項自查清理意見,報省政府法制辦審核。
——省政府法制辦根據國務院公布的取消、調整和保留行政審批事項,會同有關部門抽調人員,集中清理各地區、各部門報送的擬取消、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對擬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名稱、實施機關、設立依據等進行嚴格審核,分別編制我省取消、調整和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企業登記前置行政審批事項目錄,以及我省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提請省政府審議公布。
——省編辦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妥善調整、處理涉及的行政審批職能定位、行政審批事項調整、行政審批事項轉移和銜接等工作。
——省監察廳督促機構改革中職能發生變化的部門做好行政審批事項的調整、轉移和銜接工作,認真解決行政審批職能交叉、權責脫節和多頭審批、變相審批等問題。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督,督促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認真實施行政許可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我省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辦法,嚴把行政審批審核關,從行政審批部門、審批對象、審批依據和審批內容等方面分類做出處理,嚴禁實施已經取消的項目,堅持公開、透明、規範的原則,明確實施條件、審批程式和時限要求等事項,完善行政審批流程,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相關制度,進一步規範行政許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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