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規範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國辦發〔2015〕31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意見》(湘政辦發〔2015〕54號)精神,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制定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理規範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實施方案
  • 類別:法律法規
全文,附屬檔案,

全文

一、工作目標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國家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全面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重點解決環節多、耗時長、收費亂、壟斷性強、與審批部門存在利益關聯等突出問題,建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管理制度,推進中介服務機構脫鉤改制,培育服務高效、管理規範、公平競爭、監督有力的中介服務市場,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簡政放權。缺乏法定設立依據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一律取消;清理後保留或以後新設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一律納入清單管理;政府部門所屬、主管和舉辦的中介服務機構一律脫鉤改制。
問題導向。聚焦社會反映強烈、與行政審批申請人直接相關的有償中介服務活動,著力解決事項多、耗時長、收費亂、利益輸送嚴重、壟斷性強等問題。
分類指導。根據機構性質,分類推進中介服務機構與政府部門徹底脫鉤,妥善處理脫鉤改制相關問題。
清理與規範並重。加強源頭治理,對缺乏法定依據的中介服務事項全面清理,切實減輕企業和民眾負擔;嚴格規範中介服務,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三、清理範圍
此次清理規範的範圍是與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相關的中介服務活動,即省政府部門開展行政審批時,要求申請人委託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開展的作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有償服務,包括各類技術審查、技術設計、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鑑證、鑑定、證明、諮詢、試驗等。
四、主要任務
(一)全面清理中介服務事項。全面清理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涉及的中介服務事項。清理設定依據,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省政府規章按照行政許可法有關行政許可條件要求規定的中介服務事項外,審批部門一律不得自行設定中介服務事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服務和提供相關中介服務材料。依照規定應由審批部門委託相關機構為其審批提供的技術性服務,納入行政審批程式,採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通過競爭機制選擇服務機構,服務費用由審批部門支付並納入部門預算,一律不得增加或變相增加申請人的義務。
(二)推進中介服務機構脫鉤改制。審批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部門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需要開展的應轉企改制或與主管部門脫鉤。對專業性強、市場暫時無力承接,短期內仍需由審批部門所屬(主管)單位開展的中介服務,審批部門必須明確過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工作辦公室、省審改辦組織專家論證、集中會審和第三方評估後按程式報批。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類中介服務機構一律與審批部門脫鉤。政府機關工作人員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務機構兼職(任職),政府機關離退休人員在中介服務機構兼職(任職)的,必須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且不得領取報酬。
(三)實行中介服務清單管理。對清理規範後保留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實行清單管理,明確項目名稱、設定依據、服務時限,其中實行政府定價或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項目,同時明確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凡未納入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不得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全面公開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接受社會監督。
(四)破除中介服務壟斷。放寬中介服務機構準入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的資質資格許可外,其他各類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審批一律取消;各部門設定的區域性、行業性或部門間中介服務機構執業限制一律取消;進一步放開中介服務市場,各部門現有的中介服務機構限額管理規定一律取消。
(五)規範中介服務收費。深入推進中介服務收費改革,最大限度地縮小政府定價範圍。對於市場發育成熟、價格形成機制健全、競爭充分規範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通過市場調節價格;對於壟斷性較強,短期內無法形成充分競爭的中介服務事項,實行政府定價管理。事業單位提供中介服務的事項,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加強中介服務收費監管,建立舉報和反饋機制,嚴查違規收費行為。
(六)加強中介服務監管。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務的規則和標準,指導監督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建立服務承諾、限時辦結、執業公示、一次性告知、執業記錄等制度,細化服務項目、最佳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規範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建立懲戒和淘汰機制,嚴厲查處出具虛假證明或報告、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完善中介服務機構信用體系和考核評價機制,相關信用狀況和考評結果定期向社會公示。
五、責任分工
清理規範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各部門要根據職責職能和責任分工,紮實推進清理規範各項工作。
(一)審批部門。各審批部門具體負責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清理規範,按照時間節點,做好自查清理、脫鉤改制和規範管理等各項工作。
(二)牽頭單位。省最佳化辦承擔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工作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各項工作的指導協調、統籌把關和監督檢查。省編辦負責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研究制定審批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中介服務機構脫鉤改制政策意見,由各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牽頭規範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審批。省審改辦負責組織對審批部門申請設立過渡期的中介服務機構改革方案進行集中會審;會同有關部門對審批部門提出擬保留的和今後新設立的中介服務事項進行集中會審。省委組織部研究提出清理規範政府工作人員(含離退休)在中介服務機構兼職(任職)情況的政策意見並牽頭組織實施。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公開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指導各審批部門在部門網站公開本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省發改委牽頭完善中介服務機構信用體系和考核評價機制;會同省民政廳依照國家規定製定行業協會商會類中介服務機構脫鉤方案,由各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會同省財政廳研究制定規範中介服務收費的相關制度;牽頭清理整頓中介服務收費。省財政廳牽頭規範審批部門委託相關機構為其審批提供的技術性服務。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牽頭協調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要求研究提出中介服務機構監管制度和規範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省民政廳牽頭研究提出強化中介服務行業自律的政策措施;牽頭規範中介服務行業管理。省政府法制辦負責對涉及的相關規範性檔案和審批部門提出擬保留的中介服務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省監察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商務廳、省審計廳、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機關事務局等部門根據職能職責,配合推進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各項工作。
六、實施步驟
清理規範工作分宣傳發動、試點示範、自查清理、制定清單及配套政策、脫鉤改制與規範管理、督促檢查等六個階段,重點編制"一清單",全面開展"五清理"、"六規範",2015年12月底前試點單位和地區基本完成試點任務,2016年3月底前各部門全部完成清理規範工作。各市州、縣市區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清理規範中介服務工作的具體方案,與省政府相關部門同步推進。
(一)宣傳發動(2015年7月)。省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召開專題會議,全面動員部署清理規範工作。加強政策解讀,利用各類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報導,形成良好輿論氛圍。各審批部門要加強本行業、本系統的宣傳發動,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各審批部門結合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等工作,制定本部門、本系統清理規範的具體工作方案,統籌安排,認真實施。
(二)試點示範(2015年7月-2015年12月)。省發改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及長沙市作為重點部門和地區,開展先行先試,制定試點工作方案,報省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試點單位和地區要找準關鍵環節、務求工作實效,確保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試點任務,並及時總結各階段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
(三)自查清理(2015年8月底)。各審批部門認真開展"五清理":一是清理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審批涉及的中介服務事項;二是清理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舉辦的企業所開展的與本部門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及收費情況;三是清理本部門、本系統設定的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審批、執業限制和限額管理規定;四是清理機關工作人員(含離退休)在中介服務機構兼職(任職)情況;五是清理本部門委託開展的行政審批相關技術性服務事項。在全面梳理基礎上,各審批部門提出清理規範的意見,填寫相關表格,送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工作辦公室。
(四)制定清單及配套政策(2015年9月底)。重點編制"一清單",建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清單管理制度。對審批部門提出擬保留的中介服務事項進行集中會審和第三方評估後,編制中介服務清單,報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審定後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今後確需新設的中介服務事項,必須進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審查論證,依照法定程式設定並納入清單管理。制定出台中介服務機構脫鉤改制、清理規範政府工作人員(含離退休)在中介服務機構兼職(任職)、規範中介服務收費、中介服務機構監管、強化中介服務行業自律等相關配套政策。
(五)脫鉤改制與規範管理(2016年3月底)。各審批部門對清理後仍需開展與本部門行政審批相關中介服務的所屬事業單位,根據事業單位中介機構脫鉤改制政策意見實行脫鉤改制;對主管的行業協會商會類中介服務機構,根據行業協會商會類中介服務機構脫鉤方案實行脫鉤。企業中介機構與主管部門脫鉤工作由主管部門擬定脫鉤方案並組織實施。各相關單位按照職能職責和責任分工,推進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六規範":一是規範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審批;二是規範中介服務收費;三是規範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四是規範政府工作人員(含離退休)在中介服務機構兼職(任職)情況;五是規範中介服務行業管理;六是各行業主管部門規範本行業中介服務的標準和流程。
(六)督促檢查(2016年3月底)。各審批部門撰寫清理規範工作總結,報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工作辦公室。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工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各部門清理規範情況進行全面督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省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全省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工作,省審改辦和省最佳化辦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清理規範工作。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政府辦公廳、省發改委、省監察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商務廳、省審計廳、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機關事務局、省政府法制辦等部門,要明確具體負責領導及工作人員,必要時在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工作辦公室(省最佳化辦)集中辦公。各市州、縣市區要建立相應領導機制,推動工作落實。
(二)強化責任落實。各審批部門是清理規範的責任主體,要切實抓好本部門、本系統的清理規範工作。各牽頭單位要切實履行牽頭責任,按責任分工,加強協調,密切配合,落實相關政策和措施,定期向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工作辦公室報送工作進度。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工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指導協調、統籌把關和監督檢查職能,確保各項工作有序推進。
(三)嚴格督促檢查。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工作辦公室和各審批部門要建立健全申請人對中介服務評價反饋機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電子信箱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工作辦公室適時組織對各部門、各地區工作進展情況進行抽查,對組織領導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清理規範效果不明顯的部門和單位要重點督查,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確保清理規範中介服務工作取得實效。

附屬檔案

任務分工和進度安排表
序號工作任務責任單位時間進度
1試點單位和地區開展先行先試,為全省探索積累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長沙市、省發改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2各審批部門負責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清理規範,按照時間節點,做好自查清理、清單公布、脫鉤改制和規範管理等各項工作。各審批部門。2016年3月底前完成。
一、全面清理中介服務事項
3清理設定依據,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省政府規章按照行政許可法有關行政許可條件要求規定的中介服務事項外,審批部門一律不得自行設定中介服務事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服務和提供相關中介服務材料。省編辦牽頭,省最佳化辦、省政府法制辦配合。2015年8月底前完成。
4依照規定應由審批部門委託相關機構為其審批提供的技術性服務,納入行政審批程式,採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通過競爭機制選擇服務機構,服務費用由審批部門支付並納入部門預算,一律不得增加或變相增加申請人的義務。省財政廳牽頭,省編辦、省最佳化辦、省政府法制辦配合。2015年8月底前完成。
二、推進中介服務機構脫鉤改制
5審批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部門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需要開展的應轉企改制或與主管部門脫鉤。省編辦、省發改委牽頭,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國資委、省機關事務局、省政府法制辦配合。2016年3月底前完成。
6對專業性強、市場暫時無力承接,短期內仍需由審批部門所屬(主管)單位開展的中介服務,審批部門必須明確過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工作辦公室、省審改辦組織專家論證、集中會審和第三方評估後按程式報批。省編辦牽頭,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國資委、省機關事務局、省政府法制辦配合。2016年3月底前完成。
7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務機構。省最佳化辦牽頭,省監察廳、省編辦配合。全年工作。
8行業協會商會類中介服務機構一律與審批部門脫鉤。省發改委牽頭,省民政廳、省編辦、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國資委、省機關事務局、省政府法制辦配合。2016年3月底前完成。
9政府機關工作人員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務機構兼職(任職),政府機關離退休人員在中介服務機構兼職(任職)的,必須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且不得領取報酬。省委組織部牽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監察廳配合。2016年3月底前完成。
三、實行中介服務清單管理
10對清理規範後保留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實行清單管理,明確項目名稱、設定依據、服務時限,其中實行政府定價或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項目,同時明確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凡未納入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不得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省編辦牽頭,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政府法制辦配合。2015年9月底前完成。
11全面公開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接受社會監督。省政府辦公廳牽頭。2015年9月底前完成。
四、破除中介服務壟斷
12放寬中介服務機構準入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的資質資格許可外,其他各類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審批一律取消。省編辦牽頭,省發改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政府法制辦配合。2015年9月底前完成。
13各部門設定的區域性、行業性或部門間中介服務機構執業限制一律取消。省編辦牽頭,省發改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辦配合。2015年9月底前完成。
14進一步放開中介服務市場,各部門現有的中介服務機構限額管理規定一律取消。省編辦牽頭,省發改委、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辦配合。2015年9月底前完成。
五、規範中介服務收費
15深入推進中介服務收費改革,最大限度地縮小政府定價範圍。對於市場發育成熟、價格形成機制健全、競爭充分規範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通過市場調節價格省發改委牽頭,省財政廳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16對於壟斷性較強,短期內無法形成充分競爭的,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省發改委牽頭,省財政廳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17事業單位提供中介服務的,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牽頭,省編辦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18加強中介服務收費監管,建立舉報和反饋機制,嚴查違規收費行為。省發改委牽頭,省財政廳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六、加強中介服務監管
19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完善中介服務的規範和標準,指導監督中介服務機構建立服務承諾、限時辦結、執業公示、一次性告知、執業記錄等制度,細化服務項目、最佳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牽頭,省民政廳、各行業部門主管部門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20規範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建立懲戒和淘汰機制,嚴格查處出具虛假證明或報告、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牽頭,省工商局、省監察廳、省審計廳和各行業主管部門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21完善中介服務機構信用體系和考核評價機制,相關信用狀況和考評結果定期向社會公示。省發改委牽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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