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省和市關於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市政府決定第一批清理規範29項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從2017年1月1日起不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第一批清理規範29項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6年8月22日
- 頒布機構:肇慶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根據國家、省和市關於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市政府決定第一批清理規範29項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從2017年1月1日起不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要求,認真做好清理規範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落實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關制度建設,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保障行政審批質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務的規範和標準,指導監督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建立相關制度,規範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細化服務項目、最佳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營造公平競爭、破除壟斷、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平。
肇慶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2日
附屬檔案 | ||||||
肇慶市人民政府決定第一批清理規範的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共29項) | ||||||
序號 | 中介服務事項名稱 | 涉及的審批事項項目名稱 | 審批部門 | 中介服務設定依據 | 中介服務實施機構 | 處理決定 |
1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申請報告編制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准 | 市發展改革局 |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號) | 乙級以上工程諮詢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申請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申請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2 |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非公募基金會變更登記 | 市民政局 | 《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出具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3 | 基金會註銷清算報告審計 | 非公募基金會註銷登記 | 市民政局 | 《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出具基金會註銷清算審計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清算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基金會註銷清算審計 |
4 | 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全市性社會團體變更登記 | 市民政局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出具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5 | 社會團體註銷清算報告審計 | 全市性社會團體註銷登記 | 市民政局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出具社會團體註銷清算審計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清算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社會團體註銷清算審計 |
6 |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 | 市民政局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出具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7 | 民辦非企業單位註銷清算報告審計 | 民辦非企業單位註銷登記 | 市民政局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出具民辦非企業單位註銷清算審計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清算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註銷清算審計 |
8 | 評估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 | 市環境保護局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導則》(HJ616-2011);《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99號);《國家計委、國家環保總局關於規範環境影響諮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25號) | 肇慶市環境技術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技術評估意見,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技術評估工作 |
9 | 規劃公示 | 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 | 市城鄉規劃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第26條第1款、第40條第3款;《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2012年修正)第24條、第29條、第41條第4款;《肇慶市城市規劃公示制度》(2004年)第三點、第五點 | 無要求 | 鑒於申請人可自行完成,故本事項不作為中介服務事項。按誰建設誰公示的原則,由政府部門組織編制的規劃成果公示公告由相應政府部門委託開展。其他建設項目報建公示由建設單位委託中介機構或自行按相關檔案、規定要求製作公示材料進行公示 |
10 | 規劃公示 | 建設工程(含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 市城鄉規劃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第26條第1款、第40條第3款;《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2012年修正)第24條、第29條、第41條第4款;《肇慶市城市規劃公示制度》(2004年)第三點、第五點 | 無要求 | 鑒於申請人可自行完成,故本事項不作為中介服務事項。按誰建設誰公示的原則,由政府部門組織編制的規劃成果公示公告由相應政府部門委託開展。其他建設項目報建公示由建設單位委託中介機構或自行按相關檔案、規定要求製作公示材料進行公示 |
11 | 規劃電子圖規整 | 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 | 市城鄉規劃局 | 《肇慶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肇府函〔2011〕302號)第34.2項、第34.6項 | 無要求 | 鑒於本事項非行政審批過程中必須服務事項,且申請人可自行完成,故本事項不作為中介服務事項 |
12 | 規劃電子圖規整 | 建設工程(含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 市城鄉規劃局 | 《肇慶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肇府函〔2011〕302號)第34.2項、第34.6項 | 無要求 | 鑒於本事項非行政審批過程中必須服務事項,且申請人可自行完成,故本事項不作為中介服務事項 |
13 | 規劃技術服務 | 建設工程(含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 市城鄉規劃局 | 無 | 無要求 | 鑒於本事項非行政審批過程中必須服務事項,且申請人可自行完成,故本事項不作為中介服務事項 |
14 | 規劃諮詢及報建中介服務 | 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 | 市城鄉規劃局 | 無 | 無要求 | 鑒於申請人可自行完成,故本事項不作為中介服務事項 |
15 | 規劃諮詢及報建中介服務 | 建設工程(含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 市城鄉規劃局 | 無 | 無要求 | 鑒於申請人可自行完成,故本事項不作為中介服務事項 |
16 | 建設項目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 市氣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國務院第570號令);《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24號令);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第21號令) | 具備能力的防雷技術服務機構或地方性法規明確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審批部門完善標準,組織開展區域性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
17 | 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 市氣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令第378條);《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 | 具備能力的防雷技術服務機構或地方性法規明確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委託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前,仍按照原規定辦理 |
18 | 防雷產品測試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 市氣象局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防雷產品測試 |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檢測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防雷產品測試報告;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防雷產品質量檢查 |
19 |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防雷裝置檢測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 市氣象局 |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0號,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改);《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 | 取得相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防雷裝置檢測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防雷裝置檢測。委託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前,仍按照原規定辦理 |
20 | 礦業權轉讓鑑證和公示 | 探礦權、採礦權轉讓審批 | 市國土資源局 | 《國土資源部關於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45號);《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國土資發〔2011〕242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做好礦業權有形市場出讓轉讓信息公示公開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1〕19號) | 市級礦業權交易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礦業權交易機構進行鑑證和公示,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發布礦業權轉讓公示信息並出具公示無異議的意見 |
21 | 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編制 | 探礦權審批 | 市國土資源局 |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探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200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規範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0〕29號) | 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勘查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勘查實施方案,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勘查實施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22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編制 | 市發證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審查 | 市國土資源局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 | 具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和相關工作業績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23 | 採礦權申請範圍核查 | 採礦權審批 | 市國土資源局 | 《國土資源部關於調整探礦權、採礦權申請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土資源部公告2009年第17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探礦權採礦權登記與礦業權實地核查工作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9〕54號) | 具有乙級以上測繪資質的測量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具有資質的測量單位出具採礦權申請範圍核查意見,改由地方國土資源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進行核查 |
24 |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 | 採礦權審批 | 市國土資源局 | 《國土資源部關於礦產資源勘查登記、開採登記有關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1998〕7號);《國土資源部關於探礦權、採礦權申請資料試行電子文檔申報的公告》(國土資源部公告2007年第12號) | 具有乙級以上礦山設計資質的單位及小型礦山編寫資格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25 | 礦產資源開採地質報告和儲量核實報告編制 | 採礦權審批 | 市國土資源局 | 《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規定》(國土資發〔2007〕26號);《國土資源部關於礦產資源勘查登記、開採登記有關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1998〕7號) | 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26 | 礦山儲量年報編制 | 採礦權審批 | 市國土資源局 | 《礦山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1987年發布);《礦山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礦山儲量動態管理要求》(國土資發〔2008〕163號) | 具有資質的地質測量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山儲量年報,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礦山儲量年報技術評估、評審 |
27 | 丁級測繪資質申請人使用的測繪計量器具檢定 | 丁級測繪資質核准及乙、丙級測繪資質初審 | 市國土資源局 | 《測繪計量管理暫行辦法》(國家測繪局1996年發布) | 具有檢定資質的測繪儀器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測繪計量器具檢定證書,測繪計量器具檢定依法由質監部門開展 |
28 | 市管許可權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技術審查諮詢 | 市管許可權交通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 | 市交通運輸局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號,2011年11月30日交通運輸部予以修改);《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號) | 具有相關資質等級的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初步設計檔案技術審查諮詢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進行初步設計檔案技術審查諮詢 |
29 | 市管許可權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技術審查諮詢 | 市管許可權交通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 | 市交通運輸局 | 《港口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號);《航道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號)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初步設計技術審查諮詢報告 | 具有相關資質等級的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初步設計檔案技術審查諮詢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進行初步設計檔案技術審查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