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是青海省人民政府2012年3月16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深入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促進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破除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更好地服務於“四個發展”大局,根據國務院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現就我省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繼續精減行政審批事項
(一)繼續清理、減少行政審批、非行政審批事項。堅持市場優先和社會自治原則以及行政許可依法設定的要求,凡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行業組織能夠自律管理的,以及可以採用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達到行政目的的,一律不再設定或實施行政審批。對國務院和省政府已明令取消的,不得以備案、審核以及非行政審批等名義實施變相審批;對法律法規未設定、各部門以規範性檔案自行設定的登記、年檢、監製、認證、鑑證、鑑定、認定、審查、審定、批准、核准、註冊以及準銷證、準運證等非行政審批事項,一律予以取消。各地區、各部門應於今年(2012年)一季度前重點完成投資領域、社會事業領域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領域的清理事項。(責任單位:省政府各部門,各州、市、地政府)
(二)進一步擴大市縣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按照權責一致的要求,除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對屬於地方管理的事務,不需省一級綜合平衡、統一管理的事項,省有關部門要逐項清理核對,於今年(2012年)6月底前提出意見,並依法委託或下放到市縣級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省有關部門和園區所在州(市、地)、縣(區)政府應從園區發展需要出發,繼續做好西寧(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海東工業園區下放或委託行使行政審批權工作。(責任單位:省政府各部門,相關州、市、地和縣、區政府)
二、嚴格規範審批行為
(三)依法設定行政審批。設定具體行政審批事項,必須遵循法定程式和許可權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審查論證。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要通過公布草案、公開聽證、專家論證等方式廣泛聽取民眾和社會意見。設定行政審批事項必須明確審批的條件、程式、時限、權責等內容。(責任單位:省政府各部門,省政府法制辦)
(四)嚴格行政審批主體。行政審批由法定行政機關實施,同一行政審批事項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應區分主辦和協辦部門,由主辦部門受理申請、抄告相關、並聯審批,協辦部門應在承諾時限內辦結;同一審批事項由審批部門兩個或兩個以上內設機構辦理的,要相對集中部門內審批權,確定一個內設機構對外統一辦理。部門職能調整、改變審批主體的,應及時調整到位。(責任單位:省編辦、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府相關部門)
(五)規範行政審批收費行為。行政審批依法收取費用的,要公開收費依據、標準和程式等事項。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審批收費項目。嚴禁違法收費、搭車收費,或要求申請人購買指定產品、接受有償服務,以及強制訂閱報刊雜誌書籍、參加保險、非法收取保證金、抵押金等變相收費。(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三、創新行政審批服務方式
(六)創新服務方式。按照公開透明、便民高效的要求,嚴格執行行政審批首問責任制,推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制和親切服務。要根據每一項行政審批的特點提出詳細的服務規範和標準,徵求公眾意見,獲得認可後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要把規範服務、便利服務、親切服務作為公開承諾的重要內容,確定可操作和便於評估的標準。省政府各部門應於今年(2012年)6月底前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並向社會公布。繼續完善和推行預約、代理和全程跟蹤等審批服務方式。對關係民眾切身利益及投資、創業等審批事項,要加強政策性輔導,做好諮詢服務,為申請人提供全程指導服務。(責任單位:省監察廳、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府相關部門)
(七)最佳化審批流程。實行審批流程管理標準化、精細化運行,結合實際再造流程,健全完善一站式服務、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一審一核、並聯審批等行政審批運行機制。對事關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投資、民生建設項目,特別是玉樹災後恢復重建等重大事項,應按照超前服務的要求,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審批過程、壓縮辦理期限、提高服務效能。(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政府相關部門)
(八)加快行政服務中心(政務大廳)建設。按照一個部門一個視窗對外服務的要求,清理規範行政職權、明確辦理流程、規範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確定便民服務事項。各州級政府有關部門、各縣(市、區)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於2012年上半年完成行政服務中心(政務大廳、對外視窗)建設。將與企業和人民民眾密切相關的行政審批、非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納入行政服務中心(政務大廳、對外視窗)辦理。對進駐行政服務中心(政務大廳)服務視窗辦理的審批事項,行政審批主管部門要充分授權,提高現場辦結率。理順行政服務中心(政務大廳、對外視窗)管理機制,明確職能定位,健全服務管理制度,加強服務質量評議考核。(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政府法制辦,各州、市、地政府)
(九)加強電子政務建設。編制政務公開和政府服務目錄,制定監察規則,加快建立完善網上審批和電子監察系統,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公開,擴大網上辦理範圍,實行網上公開申報、受理、諮詢和辦復,為民眾辦事提供更多便利。(責任單位:省監察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省財政廳、省政府法制辦)
四、加強行政審批後續監管和服務
(十)完善監管制度。對取消審批項目後仍需加強監管的,應依據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強化抽樣檢查、檢測、檢驗、檢疫、監督檢查等日常監管措施;以統一管理規範和強制性標準取代個案審批的,應制定相應的管理規範和標準;以事後備案管理取代審批的,應建立和完善事後備案管理制度。(責任單位:省政府各部門)
(十一)推行行政指導。行政機關在審批監管中,要注重運用行政指導、行政契約、行政獎勵等方式,通過提供發展建議、開展項目輔導等,從政策、技術、安全、信息等方面提供指導服務,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增進合法利益。(責任單位:省政府各部門)
(十二)強化重點領域監管。對關乎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安全生產、產品質量、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重要領域,要嚴格履行屬地管理和部門職責,加大事前預防、事中檢查、事後稽查力度。要制定監管計畫,明確部門職責分工,提出監管要求,改進監管手段,落實監管責任,確保監管到位。(責任單位:省衛生廳,省安全監管局、省質監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五、規範行政審批權力運行
(十三)完善行政審批權力運行機制。加快建立健全決策、執行、監督相對分離、相互制約的行政審批權力運行機制。實行重大行政審批集體議決制度,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審批責任制度。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規範化建設,完善行政審批事項動態管理制度。強化行政審批責任制,加強行政審批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全過程的監督監控。(責任單位:省監察廳、省政府各部門)
(十四)健全行政審批廉政風險防控機制。行政審批部門內部應當落實層級監督制度,建立行政審批違法違紀案件倒查機制,深入排查行政審批權力運行過程中容易發生問題的廉政風險點,評定風險等級,制定防控措施,加強監督制約。(責任單位:省監察廳、省政府各部門)
(十五)建立健全行政審批問責機制。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制定行政審批責任追究的具體辦法,對違反規定設立、實施行政審批,損害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問題,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加強行政審批權績效管理,嚴格行政審批權問責制。建立健全行政審批違紀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和查處機制。(責任單位:省監察廳、省政府各部門)
六、加強組織領導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是政府職能轉變的關鍵環節。各地區、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有利於推進改革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把改革工作納入各級政府目標考核和廉政建設責任制,及時調整充實力量,強化組織領導,加強考評,落實獎懲措施。要認真研究本意見提出的目標任務,細化工作方案,落實責任主體,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任務落到實處。
加強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評議,審批主管部門每年要對自審事項進行一次自查,上級審批主管部門應對下級對口業務部門開展重點抽查。開展行政審批監督檢查和評議應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民眾代表參與。各地區、各部門要注意總結推廣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中的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發揮典型示範作用,對檢查和評議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和糾正。對本意見執行中的問題及時向省政府法制辦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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