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是國務院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01年10月1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 發文字號:國發〔2001〕33號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成文日期:2001年10月18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監察部、國務院法制辦、國務院體改辦、中央編辦《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檔案全文

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
監察部、國務院法制辦、國務院體改辦、中央編辦
(二○○一年十月九日)
按照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六中全會和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國務院第三次廉政工作會議的部署和要求,積極推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強和改進作風建設,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都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絕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部門程度不同地開展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這個問題並未完全解決。最近國務院黨組決定把進一步推進這項改革作為貫徹十五屆六中全會精神的一項重要工作,要求各級政府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減少行政審批。少管微觀,多管巨觀,少抓事前的行政審批,多抓事後的監督檢查,切實加強監督和落實。改革行政審批制度,需要審批的項目應規定清楚,公開透明,不需要審批的堅決不去審批。逐步建立、完善價格和市場機制,而不是單靠行政手段去解決。根據國務院上述精神,現就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十五大和十五屆五中全會、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江澤民同志“七一”重要講話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以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為基點,把制度創新擺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響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性障礙,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規範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效率,促進經濟發展,推進政府機關的廉政勤政建設。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是:不符合政企分開和政事分開原則、妨礙市場開放和公平競爭以及實際上難以發揮有效作用的行政審批,堅決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場機制代替的行政審批,通過市場機制運作。對於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要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做到審批程式嚴密、審批環節減少、審批效率明顯提高,行政審批責任追究製得到嚴格執行。
2001年,以經濟事務的行政審批為重點,兼顧其他方面,突出抓好國務院各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落實。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也要積極推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應遵循的原則
(一)合法原則。行政審批作為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關係政府職能的轉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設定行政審批應當遵循我國的立法體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式。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依照法定職權、程式制定的規章可以設定行政審批。鑒於目前有關立法還不夠完善,國務院各部門可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命令和要求設定行政審批,並以部門檔案形式予以公布;其他機關、檔案設定的行政審批應當取消。
(二)合理原則。設定行政審批,要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有利於政府實施有效管理。凡是通過市場機制能夠解決的,應當由市場機制去解決;通過市場機制難以解決,但通過公正、規範的中介組織、行業自律能夠解決的,應當通過中介組織和行業自律去解決。有關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和產權交易等事項,必須通過市場機制來運作。對雖符合合法原則,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行政審批,也應當取消。
(三)效能原則。要合理劃分和調整部門之間的行政審批職能,簡化程式,減少環節,加強並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強化服務。一個部門應當實行一個“視窗”對外;涉及幾個部門的行政審批,應當由國務院規定的主要負責部門牽頭,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決定後辦理;實施行政審批要規定合理時限,提高工作效率,在限定期限內辦結。
(四)責任原則。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在賦予行政機關行政審批權時,要規定其相應的責任。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應當依法對審批對象實施有效監督,並承擔相應責任。行政機關不按規定的審批條件、程式實施行政審批甚至越權審批、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對被許可人不依法履行監督責任或者監督不力、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審批機關主管有關工作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監督原則。賦予行政機關行政審批權,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明確行政審批的條件、程式,並建立便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監督的制度。行政審批的內容、對象、條件、程式必須公開;未經公開的,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的依據。行使行政審批權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有關制度,依法加強對被許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許可時確定的條件、程式從事有關活動的監督檢查。
三、實施步驟
國務院各部門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按照以下步驟和要求進行。
(一)全面清理行政審批項目並提出處理意見。由各部門按照統一要求,對本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徹底清理,填報行政審批項目登記表,並依據上述原則逐項研究提出取消、保留、下放或轉入市場機制運作的處理意見。其中,各部門根據國務院以往的決定、命令和要求設定的行政審批,該取消的也要取消;需要保留的,必須報國務院備案。各部門內設機構設定的行政審批,原則上一律取消;個別確需保留的,要以部門檔案形式予以公布並報國務院備案。
(二)研究確定行政審批項目處理意見。由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部門提出的行政審批項目的處理意見進行審核,並負責與各部門協商。對協商不一致的行政審批項目,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意見報領導小組確定。
(三)公布行政審批項目處理決定。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制各部門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並擬定有關規定,報領導小組討論並提交國務院總理辦公會議審議,經批准後以國務院決定的形式予以公布。
(四)制定監督制約措施。各部門結合實際,針對保留的審批項目制定、公布監督制約的具體措施,並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在前一階段工作的基礎上,根據本實施意見的要求,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已對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初步清理和處理的,要認真回顧和分析前一階段的工作情況,查找存在問題和不足,針對薄弱環節,採取改進措施。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確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切實做好有關行政審批項目的處理工作。如存在該清理的未作清理、應取消的沒有取消等問題,要堅決予以糾正。正在進行清理和處理的,要按照有關要求加強監督檢查,嚴格審核把關。尚未開展這項工作的,要儘快作出部署,抓緊組織實施。對工作紮實、效果較好的,要注意總結和推廣經驗;對工作不認真、走過場的,要責成其認真整改。
四、需要注意的問題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各地區、各部門務必採取有效措施,確保這項改革健康有序地進行。
(一)要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增強政治責任感,充分認識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把這項工作擺到重要位置,切實加強領導。要明確一位領導同志負責這項工作,並成立專門工作班子或抽調專人承擔日常工作。監察、法制、體改、機構編制等部門和單位要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做好組織協調工作,要實行嚴格的責任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要注意搞好工作銜接。各地區在審批項目處理工作中,要注意與國務院各部門的有關工作相協調。對於國務院已經明確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要作出相應處理。應該取消的,必須取消;需要保留的以及由國務院有關部門下放給地方審批的,要繼續實行,並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設定的審批項目,地方政府可以提出取消或者其他處理的建議,但不能自行宣布處理意見。
(三)要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既要大膽實踐,勇於創新,又要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和要求,有組織、有秩序地進行;既要堅決精減和調整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行政審批事項,又要切實加強對需要保留的行政審批行為的監督。對取消行政審批的事項要制定後續監管措施,避免管理脫節。要加強調查研究,注意發現並及時解決傾向性、苗頭性問題。要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與政府機構改革、政務公開和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等工作結合起來,互相促進。
(四)要加強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監督檢查,絕不允許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堅決反對和防止搞形式主義。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瞞報、虛報行政審批項目,不得對決定取消的項目搞變相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新設行政審批項目。對已經明確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仍然進行審批的,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領導小組辦公室擬在2001年底對各地區、各部門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情況(包括行政審批項目是否得到徹底清理,已經作出處理的審批項目是否落實到位,對保留的審批項目是否建立了監督制約機制等)有重點地進行一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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