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

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縣府各工作部門:

為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03〕99號)、《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黔府發〔2004〕3號)和《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遵府發〔2004〕4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習水縣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
  • 發布時間: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 發布單位:習水縣人民政府
  • 地區:習水縣
一、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高度充分認識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重要意義,切實做好行政許可法的宣傳、學習和培訓工作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管理經濟社會事務最常用的方式之一,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它涉及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行政權力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的關係,涉及行政權力的配置及運作方式等諸多問題。行政許可法遵循合法與合理、效能與便民、監督與責任的原則,規範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對簡化行政程式、提高辦事效率和提供優質服務提出了明確要求,對行政許可法律責任和監督作出了嚴格規定。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和實施,對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現政府行為法律化、規範化、理性化,都將產生深遠的影響。因此,全縣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認真學習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將宣傳、學習和貫徹行政許可法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狠抓落實;把學習行政許可法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學習的重點,領導幹部要帶頭學習、帶頭參加培訓;把組織宣傳、學習和培訓行政許可法的情況,列入對行政機關行政執法責任的考核內容。通過學習、培訓,使行政機關領導幹部和實施行政許可的人員準確理解和熟練掌握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依法正確履行行政許可職責。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制定方案,抓好全縣行政許可法的學習培訓工作。縣司法局、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要會同縣委宣傳部等部門制定具體方案,組織好這部法律的宣傳工作,並納入四五普法計畫。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結合各自實際,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宣傳行政許可法,讓人民民眾了解、熟悉這部法律的各項規定,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履行自身義務的自覺性,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工作進行有效監督。
二、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做好行政許可規定和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清理工作
全縣行政許可規定和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清理分縣級行政許可規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清理和鄉級行政許可規定的清理,清理工作實行分級負責。縣級行政許可規定和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清理工作由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審改辦)在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的指導下具體負責。鄉級行政審批許可規定的清理工作由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黨政辦公室負責。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現行部分行政許可的規定要依照行政許可法予以修改或廢止。因此,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抓緊對現行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進行全面清理。清理的內容包括行政許可事項、條件、程式、期限的規定。縣級行政許可規定由縣審改辦組織有關部門及縣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具體負責清理,有關部門和縣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於2004年3月5日前向縣審改辦報送清理結果。縣審改辦在3月10日前研究提出保留、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經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定。鄉級行政許可規定由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清理,於2004年3月5日前將清理結果報送縣審改辦。對經法定程式審定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於2004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對清理後確定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條件、程式、期限,按法定程式於2004年6月15日前向社會公布。全縣行政許可規定的清理結果,按市政府要求於2004年3月15日前報市審改辦。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並根據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對行政審批項目處理決定,抓緊清理現行各類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和組織,凡是行政機關內設機構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許可的,或者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檔案授權組織實施行政許可的,或者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行政機關自行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都要予以糾正。對清理後縣級確定保留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和組織的名單,由縣審改辦於2004年5月5日前報縣人民政府,經縣人民政府審定後於2004年6月15日前向社會公布。2004年7月1日行政許可法實施之日起,凡是未經公布的機關和組織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全縣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和組織的清理結果,按市政府要求於2004年5月15日前報市審改辦。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要牽頭會同縣編委辦等有關部門加強研究,認真指導縣審改辦、縣人民政府各部門開展好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清理和公布的有關工作。
三、完善和創新實施行政許可的體制和機制,切實加強對行政許可的監督工作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制度和程式制度,並結合實際,建立健全有關制度,認真研究、探索和創新行政管理機制。2004年7月1日前,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要建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制度;建立健全受理、審查、聽取行政許可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意見、聽證、招標、拍賣、考試、檢驗檢測檢疫、登記等實施行政許可的具體工作程式和有關制度;建立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制度;建立實施行政許可的責任追究制度。上述制度均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向社會公布。需要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由縣人民政府研究提出意見,報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有關工作制度,認真履行監督責任,促使被許可人履行法定義務;要按照《貴州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建立健全有關行政許可的規範性檔案、重大行政許可決定的備案制度;要進一步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法和不當的行政許可決定的申訴、檢舉制度和行政許可統計制度等,及時糾正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要在政府執行監督職責方面發揮參謀、助手作用,要按照政府的統一部署,具體組織對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工作。縣監察局要通過行政監察等法定程式,加強對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行政監察。要把是否依法設定行政許可、是否依法審查並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是否依法收取費用、是否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等作為重點內容進行檢查,發現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要堅決予以糾正;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四、結合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行政許可法既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又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走向法制化軌道的制度保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認真加強研究,使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與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有關工作有機銜接起來。要認真按照國家和省、市、縣的要求,以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為依據,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認真清理和處理,對前一階段行政審批改革的工作認真組織一次檢查,重點檢查前一階段行政審批項目清理是否徹底,行政審批項目的審核和處理是否科學、合理,擬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後續工作是否到位,執行審批項目的處理決定是否嚴格規範。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包括審批項目名稱與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項目雖然不完全一致,但審批內容相同或相近的),縣人民政府各部門都不得繼續審批或變相審批,設定有相應審批項目的,一律取消;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決定改變管理方式的審批項目,按照要求,移交給相應行業組織或社會中介機構,暫不具備移交條件的,在2004年7月1日前可繼續按原辦法審批,之後必須移交。對取消後還需要通過其他方式監管的審批事項,要制定和落實後續監管的措施和辦法,防止管理脫節和管理失控。要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建立健全審批公示制度,採取各種措施,加強對行政審批的監督,確保行政審批權的正確運用。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除受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實施的行政許可外,其餘自行設定或實施的審批項目,一律取消。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縣人民政府各部門應增強政治責任感,樹立大局觀念,加強領導,結合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入發展。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變相審批,違規審批,以及藉故推卸責任,影響審批項目決定落實的,要堅決糾正,並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為實施行政許可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預算經費,本級財政部門給予保障,防止將行政機關的預算經費與實施行政許可收取費用掛鈎。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認真做好經費測算工作,財政預算在2004年7月1日前要作出相應安排。要堅決杜絕行政機關通過實施行政許可違法收取費用以解決辦公經費、人員福利等問題。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違法收取費用,或者不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收取的費用的,監察部門、財政部門、政府法制機構要加強監督,嚴肅處理,依法追究或依法提請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的相關精神和本意見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落實。對行政許可法實施中的有關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
習水縣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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