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介紹
根據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全會精神,深化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體制目標的要求,以職能轉變為核心,繼續簡政放權、推進機構改革、完善制度機制、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制度保障。
機構改革
這次國務院機構改革,重點圍繞轉變職能和理順職責關係,穩步推進大部門制改革,實行鐵路
政企分開,整合加強衛生和計畫生育、食品藥品、新聞出版和廣播電影電視、海洋、能源管理機構。
實行鐵路政企分開
為推動鐵路建設和運營健康可持續發展,保障鐵路運營秩序和安全,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相互銜接,實行鐵路政企分開,完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將鐵道部擬訂鐵路發展規劃和政策的行政職責劃入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統籌規劃鐵路、公路、水路、民航發展,加快推進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
組建國家鐵路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承擔鐵道部的其他行政職責,負責擬訂鐵路技術標準,監督管理鐵路安全生產、運輸服務質量和鐵路工程質量等。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承擔鐵道部的企業職責,負責鐵路運輸統一調度指揮,經營鐵路客貨運輸業務,承擔專運、特運任務,負責鐵路建設,承擔鐵路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等。
國家繼續支持鐵路建設發展,加快推進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和運價改革,建立健全規範的公益性線路和運輸補貼機制,繼續深化鐵路企業改革。
不再保留鐵道部。
組建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為更好地堅持計畫生育的基本國策,加強醫療衛生工作,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最佳化配置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和人民健康水平,將衛生部的職責、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職責整合,組建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是,統籌規劃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組織制定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擬訂計畫生育政策,監督管理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負責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等。
將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研究擬訂
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
人口政策職責劃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管理。
不再保留衛生部、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組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為加強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提高食品藥品安全質量水平,將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整合,組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主要職責是,對生產、流通、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和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等。將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相應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隊伍和檢驗檢測機構劃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保留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承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加掛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新組建的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制定。農業部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將商務部的生豬定點屠宰監督管理職責劃入農業部。
不再保留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單設的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組建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為進一步推進文化體制改革,統籌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資源,將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的職責整合,組建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主要職責是,統籌規劃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產業發展,監督管理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和業務以及出版物、廣播影視節目的內容和質量,負責著作權管理等。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加掛國家著作權局牌子。
不再保留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
重新組建國家海洋局
為推進海上統一執法,提高執法效能,將現國家海洋局及其
中國海監、公安部邊防海警、農業部中國漁政、
海關總署海上緝私警察的隊伍和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海洋局,由
國土資源部管理。主要職責是,擬訂海洋發展規劃,實施海上維權執法,監督管理海域使用、海洋環境保護等。國家海洋局以中國海警局名義開展海上維權執法,接受
公安部業務指導。
為加強海洋事務的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設立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國家海洋委員會,負責研究制定國家海洋發展戰略,統籌協調海洋重大事項。國家海洋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國家海洋局承擔。
重新組建國家能源局
為統籌推進能源發展和改革,加強能源監督管理,將現國家能源局、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
國家能源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主要職責是,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體制改革建議,負責能源監督管理等。
不再保留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這次改革,國務院正部級機構減少4個,其中組成部門減少2個,副部級機構增減相抵數量不變。改革後,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務院設定組成部門25個:
根據國務院組織法規定,國務院組成部門的調整和設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國務院其他機構的調整和設定,將由新組成的國務院審查批准。
職能轉變
資源配置
政府職能轉變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核心。轉變國務院機構職能,必須處理好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中央與地方的關係,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微觀事務管理,該取消的取消、該下放的下放、該整合的整合,以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更好發揮社會力量在管理社會事務中的作用、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同時該加強的加強,改善和加強巨觀管理,注重完善制度機制,加快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國務院機構職能體系,真正做到該管的管住管好,不該管的不管不干預,切實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水平。
減少和下放投資審批事項
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項目外,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最大限度地縮小審批、核准、備案範圍,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抓緊修訂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目錄。對確需審批、核准、備案的項目,要簡化程式、限時辦結。
對已列入國家有關規劃需要審批的項目,除涉及其他地區、需要全國統籌安排或需要總量控制的項目以及需要實行國家安全審查的外資項目外,在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減少審批後,一律由地方政府審批。對國家採用補助、貼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點多、面廣、量大、單項資金少的項目,國務院部門確定投資方向、原則和標準,具體由地方政府安排,相應加強對地方政府使用扶持資金的監督檢查。加強對投資活動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發揮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約束和引導作用。
減少和下放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
按照市場主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能夠自律管理、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能夠解決的事項不設立審批的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許可審批。依法需要實施的生產經營活動審批,凡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或由地方實施更方便有效的,一律下放地方。
減少資質資格許可和認定
除依照行政許可法要求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職業、行業需要設立的資質資格許可外,其他資質資格許可一律予以取消。按規定需要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平評價的,國務院部門依法制定職業標準或評價規範,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具體認定。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明確規定的外,其他達標、評比、評估和相關檢查活動一律予以取消。
減少專項轉移支付和收費
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大幅度減少、合併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將適合地方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審批和資金分配工作下放地方政府,相應加強財政、審計監督。
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降低收費標準。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
減少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
最大限度地整合分散在國務院不同部門相同或相似的職責,理順部門職責關係。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土地登記的職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職責等,分別整合由一個部門承擔。
整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平台,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加強監督管理。整合業務相同或相近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推動建立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納入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
改革工商登記制度
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需要取得前置許可的事項,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外,不再實行先主管部門審批、再工商登記的制度,商事主體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對從事需要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持營業執照和有關材料向主管部門申請許可。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並放寬工商登記其他條件。
推進商務誠信建設,加強對市場主體、市場活動監督管理,落實監管責任,切實維護市場秩序。
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
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逐步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強化行業自律,使其真正成為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主體。探索一業多會,引入競爭機制。
重點培育、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成立這些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不再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民政部門要依法加強登記審查和監督管理,切實履行責任。
堅持積極引導發展、嚴格依法管理的原則,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健全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推動社會組織完善內部治理結構。
改善和加強巨觀管理
強化發展規劃制訂、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制度機制設計、全局性事項統籌管理、體制改革統籌協調等職能。完善巨觀調控體系,強化巨觀調控措施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維護法制統一、政令暢通。消除地區封鎖,打破行業壟斷,維護全國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加強社會管理能力建設,創新社會管理方式。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教育、文化、民眾健身、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國務院各部門必須加強自身改革,大力推進本系統改革。
加強基礎性制度建設
推進國務院組織機構、職能配置、運行方式法治化。加強政務誠信制度建設。建立以公民身份證號碼和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加強技術標準體系建設。完善信息網路、金融賬戶等實名登記制度和現金管理制度。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體制。
加強依法行政
加快法治政府建設。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提高制度質量。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建立決策後評估和糾錯制度。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確保法律、行政法規有效執行。深化政務公開,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建立健全各項監督制度,讓人民監督權力。強化行政問責,嚴格責任追究。
憲法和法律是政府工作的根本準則。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門都要帶頭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發揮法律的引導和推動作用,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以政府帶頭守法、嚴格執法,引導、教育、督促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經營依法辦事。
委員熱議
昨天提交
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打出了機構改革與職能轉變同步進行的“組合拳”。國務院組成部門將減少至25個,這是改革開放以來第七次機構改革,是備受矚目的一次重大系統性改革舉措,參加全國政協會的委員們認為,這將推進政府由“全能型”向“服務型”轉變。
厲以寧委員:財產登記比人口登記複雜
對於“將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證號碼和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制度”的做法,全國政協委員、經濟學家厲以寧說,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可以做,但是很複雜,不是那么容易,“身份證就有假的。”一些準備工作都沒做好,不是說登記就登記的,比如說農民的財產該怎么登記?城裡的人登記什麼財產?祖傳的房產怎么登記?財產登記比人口登記複雜得多!不動產登記,要像當年人口普查一樣,某時某點,大家一起搞,不要有遺漏和重複。
孫建方委員:做好改革要上下對口
全國政協委員、
中國醫學科學院皮膚病研究所副所長孫建方說:如果在機構改革中上下不對口,不合併,就會出現檔案不知往哪發,或發到省級以下,沒有明確的執行部門,沒人管。這樣,扯皮的事情又會發生。所以在機構改革中,如果出現上下不對口就很難把改革做好。不但是衛生部門有這個問題,其他部門也是一樣。像藥監局的工作,把原來很多部委的職能都劃到藥監局,國家部委的劃歸完成了,但省以下的單位不對口劃歸,就容易出現沒人管的問題。孫建方委員強調:部委合併之後的好處顯而易見,可以減少部門之間的扯皮,提高工作效率,像藥監局職能多了,確實比原來好,管理的鏈條短了,效率高了。但也會產生權力更大,管理的範圍更大,可能會出現在管理當中公私失平的問題。
黃潔夫委員:最困難的是人事調整全國政協委員、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衛生部面臨重大的機構調整,“此次改革衛生部有進有出,我想這對醫療衛生的整個布局將是一個很大的挑戰,但我相信方案是非常合理的,是有利於下一步食品藥品的監管。”黃潔夫說:“最困難的是此次機構改革一定會帶來人事調整,涉及一些人員的定編、定崗、定職務問題。”黃潔夫表示人與人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的工作方式一定會有所不同,“在這個時候大家都要以人民民眾的利益為最高的出發點,都想著老百姓,這個事情才能做好。
邵明立委員:加強食品藥品監管力度全國政協委員、衛生部副部長邵明立:在設及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調整上,設立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這大大加強了食品藥品監管的力度,整合了食品藥品監管分散在各個部門的職能。我們從2003年,就已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但在當時,這個局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那時的藥監局只管綜合協調。這次,把分散在各個部門的食品監管集中在一起,與國際慣例大大接近了一步,在原來分段管理為主、品種管理為輔的原則下有了比較大的改變。邵明立委員強調:有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並不是意味著一個部門可以完全解決問題了。這仍然還有一個多部門合作的問題,仍然要強調各級政府,監管部門各負其責。
易綱委員:把債權債務關係處理好
鐵道部在機構合併、職能轉變過程中債務如何解決,是改革的關鍵問題之一。全國政協委員、中央人民銀行副行長易綱表示,在鐵道部門機構轉變過程中,原來鐵路建設的貸款和鐵路債要落實好債權債務關係,以利於穩定市場預期。易綱說,鐵道部職能轉變過程中,原來鐵路建設的貸款和公債,一定要在機構轉變過程中落實。像鐵路建設的貸款涉及很多家,有全國性銀行,也有地方銀行,這就一定要把債權債務關係落實好。另外就是鐵路債,機構變了,但在今後一段時間內鐵路建設的融資問題仍然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因為中國的高鐵、鐵路建設還要繼續,所以融資就很重要。建議相關部門,機構變化的過程中,一定把債權債務關係處理好。使得相關的金融機構投資主體和市場的公眾有一個對未來是穩定預期,使債信、評級都會得到確保,並成為今後鐵路建設的保證。
陳洪生委員:應更突出職能轉變為核心 陳洪生委員: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應更突出職能轉變為核心。要做到進一步簡政放權,把可放可不放的權力儘可能放到市場上。因為更多的沒有被制度關到籠子的許可權,特別是很多自由裁量權有可能成為腐敗的尋求點。
許明金委員:儘快出台職能轉變細節
許明金委員:作為私人企業最關心的是希望職能轉變的細節儘快出台。像放開市場,降低門檻,但沒有細節,哪些項目,我們可能做,哪些不可能做。
何光暐委員:行業協會不能太多何光暐委員:行業協會多了,對企業是很大的負擔,協會要會費,但又沒有權力,這讓企業又多了一個婆婆,而這個婆婆又要錢,又沒權;還要整頓現有的行業協會。簡政放權這是好的,但要看怎么監督簡政放權。政府職能都消減了,但不能把行業管理的職能也消減了,換句話說,不能消減了職能,也放棄了責任。
會議表決
草案表決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聽取了
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
馬凱作的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說明,審議了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贊成2875票,反對56票,棄權26票。決定批准這個方案。
會議要求,國務院要周密部署、精心組織,保證方案順利實施。實施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需要修改法律的,國務院要及時依法提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任務分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
國辦發〔2013〕22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的十八屆二中全會和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統一思想,精心組織,認真抓好改革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事關重大,任務艱巨,需要統一部署、突出重點、分批實施、逐步推進,通過堅持不懈的努力,用3至5年時間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項任務,加快建設職能科學、結構最佳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實施《方案》任務分工和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3年完成的任務(共29項)
(一)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2013年3月14日已完成企業註冊登記)
(二)制定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鐵路局“三定”規定和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的指導意見。(中央編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分別負責,徵求財政部等有關部門意見。2013年3月底前完成)
(三)制定印發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國家海洋局、國家能源局“三定”規定。(中央編辦負責,徵求財政部等有關部門意見。2013年4月底前完成)
(四)整合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土地登記的職責等。(中央編辦負責。2013年4月底前完成)
(五)嚴格控制新設行政審批項目,防止邊減邊增,今後一般不新設許可,因特殊需要確需新設的,必須嚴格遵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加強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查論證。(法制辦會同中央編辦負責。2013年4月底前提出並執行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具體措施)
(六)制定印發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三定”規定。(中央編辦負責,徵求財政部等有關部門意見。2013年5月底前完成)
(七)制定印發機構改革中涉及發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的職責調整通知。(中央編辦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八)減少和下放一批投資審批事項。列明取消審批的投資項目(含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取消的國家規劃內需要審批的項目)、下放地方審批的投資項目(含下放地方的國家規劃內需要審批的項目),列明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保留審批的涉及其他地區、需要全國統籌安排或需要總量控制的項目以及需要實行國家安全審查的外資項目。加強對投資活動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發揮法律法規和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約束和引導作用。對確需審批、核准、備案的項目,要簡化程式、限時辦結。(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以及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發布新修訂的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目錄,修改出台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管理辦法)
(九)下放一批國家採用補助、貼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項目。(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取消和下放一批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事項,取消一批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許可審批事項,取消一批資質資格許可事項,相應加強監督管理。
(十一)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明確規定的外,取消達標、評比、評估和相關檢查活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二)減少、合併一批財政專項轉移支付項目,下放一批適合地方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相應加強財政、審計監督。(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三)整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職責等。(中央編辦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四)提出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等放寬工商登記條件、實行“寬進嚴管”的方案,提出修改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建議。(工商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五)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降低收費標準。(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分別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六)減少一批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的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中央編辦負責。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七)清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提出擬取消的前置審批項目和改為後置審批的項目以及加強監督管理的措施,提出修改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建議。(中央編辦、工商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八)逐步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強化行業自律,使行業協會商會真正成為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主體。(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會同國資委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9月底前提出脫鉤方案,確定一批行業協會商會進行試點,同時試點一業多會)
(十九)提出一批實施《方案》涉及的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修訂建議。(法制辦負責。根據《方案》實施情況同步提出建議,2013年9月底前完成)
(二十)國務院各部門加強自身改革,大力推進本系統改革。(各部門分別負責。2013年9月底前按照《方案》精神和職能轉變要求,提出加強自身改革和推進本系統改革的具體措施)
(二十一)規範非許可審批項目的設定和實施。(中央編辦負責。2013年12月底前出台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十三)對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實行民政部門直接登記制度,依法加強登記審查和監督管理。健全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推動社會組織完善內部治理結構。(民政部會同法制辦負責。2013年12月底前完成《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行政法規修訂工作,民政部門按新制度加強監督管理,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二十四)完善巨觀調控體系,強化巨觀調控措施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維護法制統一、政令暢通。(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監察部、商務部、銀監會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完善巨觀調控體系的意見)
(二十五)消除地區封鎖,打破行業壟斷,維護全國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商務部、稅務總局會同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有關部門負責。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完善政策措施。2013年12月底前商務部牽頭解決一批突出問題)
(二十六)加強社會管理能力建設,創新社會管理方式。(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會同公安部、法務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在職責範圍內提出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具體措施)
(二十七)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教育、文化、民眾健身、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會同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農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具體政策)
(二十八)推進國務院組織機構、職能配置、運行方式法治化。(中央編辦會同法制辦負責。2013年12月底前推進部門組織條例有關試點工作)
(二十九)加強技術標準體系建設。(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提出改革完善強制性標準管理的方案,並組織修訂一批急需的強制性標準)
二、2014年完成的任務(共28項)
(一)下放一批國家採用補助、貼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項目,相應加強監督檢查。出台並實施扶持地方項目及資金使用管理制度。(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二)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取消和下放一批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事項,取消一批非許可審批事項,取消一批資質資格許可事項。相應加強監督管理。(中央編辦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三)取消國務院部門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平評價的事項,改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具體認定。相應加強監督管理。(中央編辦會同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四)減少、合併一批財政專項轉移支付項目,下放一批適合地方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相應加強財政、審計監督。出台並實施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意見。(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五)基本完成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的工作,發布新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及收費標準並組織實施。(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分別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六)減少一批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中央編辦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七)整合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加強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編辦對方案統籌協調、提出意見)
(八)推動建立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負責。
(九)加強政務誠信制度建設。
(十)建立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基礎的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
(十一)建立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發展改革委、質檢總局、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十二)出台並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法制辦、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動產登記條例)
(十三)出台並實施信息網路實名登記制度。(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會同公安部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十四)出台並實施新的現金管理制度。(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銀監會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五)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體制。(財政部會同國資委、中央編辦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完善的意見)
(十六)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提高制度質量。(法制辦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七)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建立決策後評估和糾錯制度。(法制辦、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八)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確保法律、行政法規有效執行。(法制辦、監察部分別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九)深化政務公開。(國務院辦公廳、法制辦、監察部分別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十)提出一批實施《方案》涉及的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修訂建議。(法制辦負責。根據《方案》實施情況同步提出建議。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二十一)出台並實施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財政部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二)整合一批業務相同或相近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中央編辦會同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逐步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探索一業多會,引入競爭機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會同國資委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總結脫鉤工作、一業多會試點經驗,研究提出逐步推開的意見)
(二十四)通過修訂或制定國務院部門“三定”規定。(中央編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五)建立起維護全國市場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長效機制。(商務部、稅務總局會同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六)修訂《國務院行政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條例》,組織開展機構編制法制化的研究工作。(中央編辦會同財政部、法制辦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七)建立健全推薦性標準體系。(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八)完善金融賬戶實名登記制度。(人民銀行、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三、2015年完成的任務(共11項)
(一)發布新修訂的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目錄,並基本完成投資體制改革。(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負責)
(二)基本完成取消和下放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事項、取消非許可審批事項、取消資質資格許可事項工作,相應加強監督管理。(中央編辦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
(三)減少一批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中央編辦負責)
(四)基本完成整合業務相同或相近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的工作。(中央編辦會同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
(五)推進商務誠信建設。(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會同商務部、工商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提出具體辦法,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
(六)基本完成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出台實行一業多會的具體辦法。(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會同國資委等有關部門負責)
(七)出台並實施政務誠信制度。(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八)出台並實施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基礎的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九)出台並實施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發展改革委、質檢總局、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十)基本建成強制性與推薦性標準協調配套、符合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需要的技術標準體系。(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十一)基本完成實施《方案》涉及的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修訂工作。(法制辦負責)
四、2017年完成的任務(共4項)
(一)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的統一平台,實現資源共享。(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負責)
(二)基本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民政部、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三)基本形成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民政部、中央編辦分別負責)
(四)基本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國務院機構職能體系。(中央編辦負責)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切實加強領導。《方案》經全國人大通過,具有法律約束力,各部門都要高度重視《方案》落實工作,深刻認識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的重大意義,準確把握各項改革要求,將落實《方案》作為今後一個時期的重要工作,主要領導親自負責,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加強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以更大力度,在更廣範圍、更深層次上加快推進職能轉變,確保改革取得實質性進展。
(二)明確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門要立即建立落實《方案》的工作機制,按照任務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倒排時間表,分解任務,責任到人,確保按要求完成任務。涉及多個部門的,牽頭部門要負總責,其他部門要密切配合、積極支持。落實任務分工需要增加參與部門的,請牽頭部門提出並商有關部門確定。
(三)突出重點,逐項抓好落實。要按時完成新組建部門的“三定”工作。“三定”規定要堅持精簡統一效能原則,落實職能轉變要求,綜合設定內設機構,嚴格控制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各部門都要把職能轉變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做到該取消的必須取消,該下放的必須下放,該整合的必須整合,真正做到向市場、社會放權,減少對微觀事務的干預,同時該加強的要切實加強,改善和加強巨觀管理,嚴格依法監管,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水平。
(四)加強督查,務求取得實效。國務院辦公廳負責對《方案》落實工作的統籌協調、跟蹤了解、督促檢查、匯總情況,提出工作意見建議。國務院辦公廳將對各部門落實分工情況組織專項督促檢查,確保各項改革措施逐一落實到位,以實實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於民,樹立新一屆國務院良好形象。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3月26日
全文
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
根據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全會精神,深化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體制目標的要求,以職能轉變為核心,繼續簡政放權、推進機構改革、完善制度機制、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制度保障。
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這次國務院機構改革,重點圍繞轉變職能和理順職責關係,穩步推進大部門制改革,實行鐵路政企分開,整合加強衛生和計畫生育、食品藥品、新聞出版和廣播電影電視、海洋、能源管理機構。
(一)實行鐵路政企分開。為推動鐵路建設和運營健康可持續發展,保障鐵路運營秩序和安全,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相互銜接,實行鐵路政企分開,完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將鐵道部擬訂鐵路發展規劃和政策的行政職責劃入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統籌規劃鐵路、公路、水路、民航發展,加快推進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組建國家鐵路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承擔鐵道部的其他行政職責,負責擬訂鐵路技術標準,監督管理鐵路安全生產、運輸服務質量和鐵路工程質量等。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承擔鐵道部的企業職責,負責鐵路運輸統一調度指揮,經營鐵路客貨運輸業務,承擔專運、特運任務,負責鐵路建設,承擔鐵路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等。
國家繼續支持鐵路建設發展,加快推進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和運價改革,建立健全規範的公益性線路和運輸補貼機制,繼續深化鐵路企業改革。
不再保留鐵道部。
(二)組建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為更好地堅持計畫生育的基本國策,加強醫療衛生工作,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最佳化配置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和人民健康水平,將衛生部的職責、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職責整合,組建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是,統籌規劃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組織制定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擬訂計畫生育政策,監督管理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負責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等。
將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管理。
不再保留衛生部、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三)組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為加強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提高食品藥品安全質量水平,將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整合,組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是,對生產、流通、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和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等。將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相應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隊伍和檢驗檢測機構劃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保留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承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加掛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新組建的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制定。農業部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將商務部的生豬定點屠宰監督管理職責劃入農業部。
不再保留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單設的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四)組建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為進一步推進文化體制改革,統籌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資源,將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的職責整合,組建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主要職責是,統籌規劃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產業發展,監督管理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和業務以及出版物、廣播影視節目的內容和質量,負責著作權管理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加掛國家著作權局牌子。
不再保留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
(五)重新組建國家海洋局。為推進海上統一執法,提高執法效能,將現國家海洋局及其中國海監、公安部邊防海警、農業部中國漁政、海關總署海上緝私警察的隊伍和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海洋局,由國土資源部管理。主要職責是,擬訂海洋發展規劃,實施海上維權執法,監督管理海域使用、海洋環境保護等。國家海洋局以中國海警局名義開展海上維權執法,接受公安部業務指導。
為加強海洋事務的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設立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國家海洋委員會,負責研究制定國家海洋發展戰略,統籌協調海洋重大事項。國家海洋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國家海洋局承擔。
(六)重新組建國家能源局。為統籌推進能源發展和改革,加強能源監督管理,將現國家能源局、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能源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主要職責是,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體制改革建議,負責能源監督管理等。
不再保留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這次改革,國務院正部級機構減少4 個,其中組成部門減少2 個,副部級機構增減相抵數量不變。改革後,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務院設定組成部門25 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5.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6.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10.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12.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1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1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1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16.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17.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18.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19.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20.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2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2.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2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24.中國人民銀行25.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根據國務院組織法規定,國務院組成部門的調整和設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國務院其他機構的調整和設定,將由新組成的國務院審查批准。
關於國務院機構職能轉變政府職能轉變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核心。轉變國務院機構職能,必須處理好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中央與地方的關係,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微觀事務管理,該取消的取消、該下放的下放、該整合的整合,以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更好發揮社會力量在管理社會事務中的作用、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同時該加強的加強,改善和加強巨觀管理,注重完善制度機制,加快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國務院機構職能體系,真正做到該管的管住管好,不該管的不管不干預,切實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水平。
(一)減少和下放投資審批事項。
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項目外,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最大限度地縮小審批、核准、備案範圍,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抓緊修訂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目錄。對確需審批、核准、備案的項目,要簡化程式、限時辦結。
對已列入國家有關規劃需要審批的項目,除涉及其他地區、需要全國統籌安排或需要總量控制的項目以及需要實行國家安全審查的外資項目外,在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減少審批後,一律由地方政府審批。對國家採用補助、貼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點多、面廣、量大、單項資金少的項目,國務院部門確定投資方向、原則和標準,具體由地方政府安排,相應加強對地方政府使用扶持資金的監督檢查。
加強對投資活動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發揮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約束和引導作用。
(二)減少和下放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按照市場主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能夠自律管理、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能夠解決的事項不設立審批的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許可審批。
依法需要實施的生產經營活動審批,凡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或由地方實施更方便有效的,一律下放地方。
(三)減少資質資格許可和認定。
除依照行政許可法要求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職業、行業需要設立的資質資格許可外,其他資質資格許可一律予以取消。按規定需要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平評價的,國務院部門依法制定職業標準或評價規範,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具體認定。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明確規定的外,其他達標、評比、評估和相關檢查活動一律予以取消。
(四)減少專項轉移支付和收費。
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大幅度減少、合併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將適合地方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審批和資金分配工作下放地方政府,相應加強財政、審計監督。
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降低收費標準。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
(五)減少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
最大限度地整合分散在國務院不同部門相同或相似的職責,理順部門職責關係。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土地登記的職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職責等,分別整合由一個部門承擔。
整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平台,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加強監督管理。整合業務相同或相近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推動建立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納入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
(六)改革工商登記制度。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需要取得前置許可的事項,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外,不再實行先主管部門審批、再工商登記的制度,商事主體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對從事需要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持營業執照和有關材料向主管部門申請許可。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並放寬工商登記其他條件。
推進商務誠信建設,加強對市場主體、市場活動監督管理,落實監管責任,切實維護市場秩序。
(七)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逐步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強化行業自律,使其真正成為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主體。探索一業多會,引入競爭機制。
重點培育、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成立這些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不再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民政部門要依法加強登記審查和監督管理,切實履行責任。
堅持積極引導發展、嚴格依法管理的原則,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健全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推動社會組織完善內部治理結構。
(八)改善和加強巨觀管理。強化發展規劃制訂、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制度機制設計、全局性事項統籌管理、體制改革統籌協調等職能。完善巨觀調控體系,強化巨觀調控措施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維護法制統一、政令暢通。消除地區封鎖,打破行業壟斷,維護全國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加強社會管理能力建設,創新社會管理方式。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教育、文化、民眾健身、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國務院各部門必須加強自身改革,大力推進本系統改革。
(九)加強基礎性制度建設。推進國務院組織機構、職能配置、運行方式法治化。加強政務誠信制度建設。建立以公民身份證號碼和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加強技術標準體系建設。完善信息網路、金融賬戶等實名登記制度和現金管理制度。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體制。
(十)加強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提高制度質量。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建立決策後評估和糾錯制度。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確保法律、行政法規有效執行。深化政務公開,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建立健全各項監督制度,讓人民監督權力。
強化行政問責,嚴格責任追究。
憲法和法律是政府工作的根本準則。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門都要帶頭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發揮法律的引導和推動作用,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以政府帶頭守法、嚴格執法,引導、教育、督促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經營依法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