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對納入績效考核的縣授予州(地、市) 一級行政審批權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1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對納入績效考核的縣授予州(地、市) 一級行政審批權的通知
- 發布機構: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1年
西寧市、海南州、海北州、黃南州、果洛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
為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根據全省依法行政暨廉政建設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有關檔案要求,現對納入績效考核的縣授予州地市一級行政審批權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授權要求
(一)納入績效考核的縣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行政管理等實際需求,於2011年6月30日前向對應的州(地、市)政府提出需要下放的行政審批具體項目目錄建議,並根據相關法律、政策規定,承接下放的行政審批權,組織實施具體行政審批項目。
(二)下放行政審批權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在納入績效考核的縣人民政府提出需要下放項目建議的基礎上,認真研究,明確項目,於2011年7月31日前提出下放行政審批權具體項目目錄,將原由本級行使的行政審批權下放到納入績效考核的縣。對應當下放的項目,必須下放,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或“明放暗不放”。
(三)下放的行政審批權,原則上由納入績效考核的縣人民政府對口的行政主管部門承接。縣人民政府未設定對口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其相應的業務負責部門承接。縣人民政府要將承接行政審批權的具體部門報州(地、市)人民政府對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下放含有若干相對獨立行政審批事項子項目的行政審批項目,必須將該行政審批項目包含的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完整下放,不得對行政審批總項目進行拆分。行政審批權下放後,由行政審批事項衍生的行政管理權、相關具體工作業務等事項,一併由承接行政審批權的縣人民政府辦理。下放的行政審批權、事項涉及依法收取規費的,按照權隨事走、費隨事轉的原則,由承接下放行政審批權的縣人民政府收取規費,並按法律規定管理使用。
(五)縣級人民政府行使授予的行政審批權,在作出行政審批決定前,需要事先徵求州(地、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的,由其具體承辦行政審批的部門直接向州(地、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徵求意見。
(六)下放行政審批許可權工作完成後,相關州(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調整後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行政主管部門等事項信息。已經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依照國家和省政府的要求,應當予以清理的,由相關縣級人民政府依法自行清理並向社會公告。
二、切實加強組織實施授權下放行政審批權,是我省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大舉措,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時間緊、任務重。相關州(地、市)、縣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工作按時完成,落到實處。
(一)加強組織領導。相關州(地、市)、縣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管領導牽頭的工作班子,具體負責下放、承接行政審批權的銜接工作。下放行政審批權的州(地、市)人民政府,與承接行政審批權的縣人民政府,要認真做好行政審批許可權下放、承接和落實等工作,避免出現管理脫節。
(二)加強學習培訓。承接行政審批權的縣人民政府要抓緊做好行使行政審批權的各項準備工作,組織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認真學習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障正確行使行政審批權。州(地、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要做好行政審批權下放銜接培訓工作,在審批許可權、程式、方法、注意事項等方面制定切實可行的培訓方案,幫助縣人民政府完成對相關部門業務人員培訓工作,使他們儘快熟悉行政審批事項,順利開展工作。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要積極主動與州(地、市)政府相關部門聯繫,提前做好接受業務培訓和指導的準備工作。
(三)加強督促指導。相關州(地、市)、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要主動與相關部門加強協調研究,對授權下放或需要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梳理,形成建議目錄,並提交同級人民政府。要全程跟蹤下放、承接行政審批權具體工作,及時提出意見建議,保證下放、承接工作合法、及時、有效、落到實處。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授權下放行政審批權工作的監督檢查,對不履行省政府決定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下放、承接行政審批權工作過程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相關州(地、市)、縣人民政府要及時研究解決。遇到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與省政府法制辦聯繫。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