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取消下放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

《關於取消下放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是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5年06月2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取消下放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15年06月25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各設區市環保局、省直管縣市環保局:
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經省審改辦同意,現將選擇入海排污口位置的批准、延長危險廢物貯存期限的審批等兩項行政審批事項下放至各設區市環保局、省直管縣市環保局實施;將提出新建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建議等一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轉為內部管理事項。見附表。
請你們及時承接省環境保護廳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最晚於7月10日前開始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就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提出的申請,並就承接的行政審批項目,逐項制定行政審批流程時限表,明確審批崗位和審批時限,最佳化審批流程,提高行政審批效能,更好地服務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
同時,及時調整保留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並在本局入口網站、政務服務中心(審批大廳)電子顯示屏、公開欄等載體予以公開。
2015年6月25日

檔案全文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統計表
表一 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事項統計表
序號
項目名稱
行政權力類別
原實施主體
實施依據
下放後實施主體
備註
1
選擇入海排污口位置的批准
行政許可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省環保廳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條
設區市環保局
-
2
延長危險廢物貯存期限的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縣級以上環保部門
省環保廳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
設區市、縣環保局
-
表二 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統計表
序號
項目名稱
行政權力類別
原實施主體
實施依據
1
提出新建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建議
非行政許可審批
省環保廳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1994年10月9日)第十二條第二款
備註
省政府是最終審批機關,申報部門是市、縣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而提出審批建議不屬於針對市場主體的審批事項,建議作為政府內部管理事項,不再作為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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