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辦法

《銀川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辦法》在1991.05.20由寧夏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1年05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5月20日
  • 頒布單位:寧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加快城市建設步伐,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建設綜合開發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對土地、基礎設施、房屋等進行的配套開發建設。
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包括下列範圍:
(一)新征土地和開發改造區的勘測、設計、拆遷、安置、土地開發等;
(二)開發改造區內的道路、橋涵、給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和消防等基礎設施建設;
(三)住宅和構築物、公共建築等。
第三條 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方針,實行新區開發與舊區改造相結合;開發區內部建設與全市性基礎設施建設相結合;地面房屋建設與地下設施建設相結合;住宅建設與服務管理、環境保護等配套設施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城市建設綜合開發是城市建設的主導方式。凡具備綜合開發條件的建設項目,都應納入綜合開發軌道,統一征地拆遷,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嚴格控制分散投資,分散征地,分散建設。
第五條 凡在本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經營活動的單位,均需遵守本辦法。
第六條 銀川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開發辦)是銀川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歸口銀川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領導,負責對城市建設綜合開發企業進行行業管理。其職責是: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市有關城市建設綜合開發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起草制定有關實施細則,檢查、監督實施情況;
(二)負責組織實施由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設綜合開發項目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負責城市建設綜合開發項目的招標或議標,會同物價等有關部門核定商品房成本價格和確定銷售價格;
(四)協調在城市建設綜合開發活動中各部門間的工作關係;
(五)對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的建設和經營活動進行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和管理;
(六)對城市建設綜合開發企業實施行業管理,負責企業資質審查和企業升級工作;
(七)負責收繳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環境效益費,在市財政專戶儲存,主要用於城市的開發建設和補貼危舊房的改造;
(八)其它有關工作。
第七條 根據本市國民經濟發展計畫和城市建設需要,由市開發辦對城市建設綜合開發企業的數量和每個企業的年度開發規模實行總量控制。
第二章 城市建設綜合開發企業管理和經營管理
第八條 凡在本市從事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的企業,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經濟實體。
成立城市建設綜合開發企業,必須先由市開發辦和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經審查合格後,方可辦理企業成立的有關登記手續。
第九條 凡在本市從事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的企業,當發生法人名稱、場所、隸屬關係、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等變更或分立、合併、轉產、關閉等情況時,必須報市開發辦備案。
第十條 凡在本市從事城市建設綜合開發活動的企業均應接受市開發辦的行業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城市建設綜合開發企業必須依法從事經營活動,按規定繳納稅、費,嚴格按照財政、稅務部門的規定,合理使用企業留利,有權拒絕不合理攤派。
第十二條 城市建設綜合開發企業的主要經營範圍一般限於批准開發建設的土地及建(構)築物。經營方式包括:經開發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建(構)築物的出售、出租。
第十三條 城市建設綜合開發企業經營商品房必須按批准價格執行,非城市建設綜合開發企業不得經營商品房。
第十四條 港、澳、台地區和國外的經濟組織或個人購置、租用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城市建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和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建設綜合開發項目必須由合法的城市建設綜合開發企業承擔,原則上由市開發辦以招標或議標方式擇優選定項目承擔企業。
市開發辦應與承擔城市建設綜合開發項目的企業簽定書面承包契約。
第十六條 城市建設綜合開發項目的資金來源,一般有如下籌集方式:
(一)預算內投資;
(二)自籌資金,包括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區、市財政補貼;
(三)銀行貸款;
(四)各種方式集資及預收購房款;
(五)外資。
第十七條 承擔城市建設綜合開發項目的企業有權採用招標方式選擇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有權對規劃、設計方案提出修改建議;有權對施工組織、施工進度和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建設綜合開發企業在從事開發建設時,要統籌安排好配套設施建設。公共配套設施應與房屋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保證開發建設項目的整體使用功能。
第十九條 城市建設綜合開發企業在開發建設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規劃設計內容的,應經有關部門批准,並報開發辦備案。
第二十條 城市建設綜合開發項目竣工後,在單項工程驗收合格的基礎上,由市開發辦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整體驗收。
第二十一條 城市建設綜合開發項目整體驗收合格後,由開發企業按有關規定向項目所在地轄區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門移交。
第四章 獎 罰
第二十二條 對在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城市建設綜合開發企業,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從事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經營的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開發辦報請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予以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非法收入,並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一)不服從市開發辦行業管理的;
(二)城市建設綜合開發項目未經整體驗收而移交的;
(三)未按規劃設計內容完成配套建設的;
(四)未按規定交納環境效益費的;
(五)未按批准價格出售商品房的。
罰沒款項一律上交財政,不得截留使用。
被處罰單位,如對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銀川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
第二十四條 城市建設綜合開發企業未按契約規定完成綜合開發建設任務的,由市開發辦責令其限期完成,在此期間內該企業不得參與新的城市建設綜合開發項目的招標或承接新的開發任務。
第二十五條 從事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的工作人員,在城市建設綜合開發活動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銀川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和銀川市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環境效益費的具體收交辦法,由銀川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制定並報經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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