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則

肇慶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3月10日印發肇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則,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0日
  • 發布單位:肇慶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肇慶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程式,完善市政府依法決策機制,提高決策質量,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肇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按照《肇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第三條規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進行界定。
  本規則所稱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是指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經集體討論通過後將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送請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時,市司法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對決策主體、依據、內容、許可權、程式等進行審查並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的活動。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高效原則。
  第四條 市司法局負責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指導、監督決策承辦單位做好事先合法性審查工作;決策承辦單位及合法性審查工作中涉及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市司法局做好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二章 合法性審查
  第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重大行政決策前,應由本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結合單位外聘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實際情況組織其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法律研究和論證,並出具事先合法性審查意見。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本單位集體討論。
  外聘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意見作為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開展合法性審查工作的重要參考,不能代替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履行事先合法性審查職責。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客觀記錄、保存外聘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對重大行政決策提出的意見。對於採納或者部分採納外聘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意見的,應當記錄在案;未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按規定存檔備查。
  第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決策事項是否屬於按規定需要提交市政府決策的範圍、內容是否合法合理、政策法律依據是否充分、起草過程是否履行有關程式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和分析,出具事先合法性審查意見,並在落款處加蓋本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公章或者代章,未刻公章或者代章的,由本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主要負責人簽名予以確認。
  第七條 經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通過後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送請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重大行政決策未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討論。
  第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送請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送請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的函;
  (二)重大行政決策起草文本;
  (三)重大行政決策起草說明(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起草過程、主要內容等內容);
  (四)重大行政決策制定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
  (五)徵求相關單位意見採納情況及意見復函;
  (六)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式的,同時提供社會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專家論證意見採納情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沒有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式的,提交未履行相關程式理由的說明;
  (七)重大行政決策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同時提供公平競爭審查有關材料;
  (八)決策承辦單位事先合法性審查(含決策承辦單位結合單位實際徵求的外聘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意見)和集體討論重大行政決策的材料;
  (九)進行合法性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屬於市政府許可權;
  (二)決策依據是否現行有效;
  (三)決策程式是否完備合法;
  (四)決策內容是否合法;
  (五)決策法律依據是否充分;
  (六)是否存在其它法律問題。
  第十條決策事項屬於市政府法定許可權是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省、市有關檔案明確規定市政府有權討論決定或者審定批准決策事項,市政府為擬定事項的決策主體。
  第十一條 以下事項市政府不行使決策權,不列入決策範圍:
  (一)有關部門(單位)的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或者市機構編制部門發文明確屬於有關部門(單位)職責範圍的事項;
  (二)市政府指定、授權或者賦予縣級政府、管委會、市有關單位自行決定、批准的事項;
  (三)決策事項提請審議簽訂契約協定,但是市政府並非簽約當事人;
  (四)市政府認為需要請示上級政府、同級黨委決定的其它事項;
  (五)其它不屬於市政府行使決策權的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市司法局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法律優先原則。決策事項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禁止性規定。
  (二)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設其義務的行政決策。
  (三)符合政策要求原則。決策事項應當符合國家、省、市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檔案的要求。
  第十三條 市司法局可以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理性審查,主要審查以下方面:
  (一)高效便民。相關行政管理措施及時、高效、適當,可行性、操作性和針對性強,利於解決實際問題,便於公眾知悉執行。
  (二)誠實信用。重大行政決策擬向公眾發布的信息全面、準確、真實,不減損公民對行政機關的信賴。
  (三)相對穩定。生效的重大行政決策非因規定事由、非經規定程式不得隨意撤銷或者調整,決策事項在一段時間內具有穩定性、預期性。
  (四)以人為本。適應大部分民眾需求,無濫用自由裁量權或者增加當事人程式性負擔。
  (五)科學客觀。兼顧我市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歷史遺留問題和爭議較大的事項作出審慎妥善處理。
  (六)公平正義。重大行政決策包含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管理事項的,應當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維護自由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不得排除、限制競爭,不得違反公平競爭的有關規定和精神。
  (七)其它有關方面。
第三章 審查程式
  第十四條 市司法局審核認為決策承辦單位送請合法性審查的重大行政決策及相關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充。要求補充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補送。
  第十五條市司法局初步審核認為送請合法性審查的重大行政決策及相關材料形式齊備,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實質審查並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十六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補充材料、徵求意見、諮詢論證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因情況複雜或者存在重大、疑難法律問題的,經市司法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市司法局可以根據重大行政決策涉及法律問題的複雜疑難程度,採取以下方式進行審查:
  (一)書面審查;
  (二)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合法性論證或者提出諮詢意見;
  (三)組織實地考察調研;
  (四)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補充提供佐證材料或者書面說明;
  (五)指導決策承辦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重新組織或者補充履行公眾參與、召開聽證、專家論證、風險評估、本單位事先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等前置程式;
  (六)通知決策承辦單位負責人面談了解情況;
  (七)組織有關單位負責人召開專題會議溝通協商;
  (八)其它方式方法。
  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市司法局應當根據重大行政決策類型和涉及的主要領域,組織有相應特長的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研究並提出法律意見。市司法局應客觀記錄、保存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意見,並切實做好意見反饋工作。
  第十八條 市司法局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後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行政決策在合法性方面的基本分析及結論;
  (二)重大行政決策在合法性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和瑕疵;
  (三)對重大行政決策在合法性方面存在問題的處理意見建議;
  (四)市司法局認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見。
  市司法局可以在合法性審查意見書中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在合理性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瑕疵以及處理建議等有關事項。
  第十九條市政府辦公室對提請市政府決策研究討論的重大行政決策的完備性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重大行政決策檔案未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的,不予提交市政府集體討論,市政府辦公室應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退回決策承辦單位,並要求決策承辦單位依程式送請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
  重大行政決策經市司法局審查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在合法性、合理性方面存在問題或者瑕疵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市司法局意見建議對重大行政決策作出主動撤回、刪減修改或者調整最佳化的處理。決策承辦單位未根據市司法局意見建議對重大行政決策作出處理或者處理方式不妥當的,不予提交市政府集體討論,市政府對該重大行政決策不予作出決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在起草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可以商請市司法局給予指導,市司法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參加決策承辦單位組織的考察調研、論證評估等決策前置程式。
  第二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在起草重大行政決策、履行有關決策前置程式過程中,除涉及市司法局具體工作職責外,不得提前送市司法局徵求意見,不得以向市司法局徵求意見的形式代替合法性審查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市司法局提出審查的傾向性意見要求。
  第二十二條市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屬於市政府決策過程中的內部審核意見,僅供市政府或有關單位參考,不作為訴訟依據或者執行檔案,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外泄露。
  第二十三條 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其他有關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履行對重大行政決策有關信息保密的責任。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違反本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將重大行政決策依程式送請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的;
  (二)未按照合法性審查意見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修改或解釋說明的;
  (三)經審查不合法而直接提請市政府集體研究審議的。
  第二十五條 有關人員在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過程中違反保密規定的,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肇慶新區、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則,制定和完善本地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
  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對本單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解讀

 2023年3月10日肇慶市人民政府印發《肇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則》(肇府函〔2023〕32號,以下簡稱《工作規則》),為便於各地各部門及社會公眾更好地理解和執行《工作規則》,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的背景和必要性
  《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國令第713號)、《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粵府令第288號)、《肇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肇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的通知》(肇府規〔2022〕1號)相繼印發施行,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合法性審查程式等方面作出了新的具體規定,十四屆市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明確要求做好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配套制度的細化與修訂工作。而且,為適應機構改革後的具體工作,《肇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肇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辦法的通知》(肇府規〔2018〕7號,以下簡稱《辦法》)部分內容也需要調整完善。
  2023年2月16日十四屆市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已同意廢止《辦法》,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配套制度需及時補充完善。因此,為深入貫徹落實上級部署要求,進一步完善我市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體制機制,提高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質量和效率,及時做好相關檔案銜接工作,有必要制定《工作規則》。
  二、修訂依據
  (一)《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國令第713號);
  (二)《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粵府令第288號);
  (三)《肇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肇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的通知》(肇府規〔2022〕1號)。
  三、《工作規則》主要內容
  《工作規則》共六章二十七條內容,包括總則、合法性審查、審查程式、監督管理、責任追究、附則等,主要內容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
  1.合法性審查的範圍和定義。明確了合法性審查的範圍為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同時,明確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是指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經集體討論通過後將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送請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時,市司法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對決策主體、依據、內容、許可權、程式等進行審查並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的活動。
  2.合法性審查機構及相關單位、個人的職責。市司法局負責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指導、監督決策承辦單位做好事先合法性審查工作;決策承辦單位及合法性審查工作中涉及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市司法局做好合法性審查工作。
  (二)第二章合法性審查
  1.決策承辦單位事先合法性審查的職責。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重大行政決策前,應由本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結合單位外聘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實際情況組織其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法律研究和論證,並出具事先合法性審查意見。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本單位集體討論。
  2.合法性審查形式要件。決策承辦單位送請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函件、重大行政決策起草文本、起草說明、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徵求意見採納情況及意見復函、有關程式材料、公平競爭審查材料、決策承辦單位事先合法性審查等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3.合法性審查的具體規定。對合法性審查的內容、不屬於市政府決策範圍事項、合法性審查原則和合理性審查方面等進行了規定。
  (三)第三章審查程式
  1.形式審查。市司法局審查認為決策承辦單位送請合法性審查的重大行政決策及相關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充。要求補充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補送。
  2.審查時限。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補充材料、徵求意見、諮詢論證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因情況複雜或者存在重大、疑難法律問題的,經市司法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3.審查方式。明確了書面審查、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合法性論證或者提出諮詢意見、組織實地考察調研、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補充提供佐證材料或者書面說明等八種審查方式。同時,要求在合法性審查中應當根據決策類型和涉及的主要領域,組織有相應特長的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研究並提出意見。
  4.合法性審查意見的主要內容。明確了合法性審查意見主要包括重大行政決策在合法性方面的基本分析及結論、對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方面存在問題的處理意見建議等內容。
  5.市政府辦公室的職責。市政府辦公室對提請市政府決策研究討論的重大行政決策的完備性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重大行政決策檔案未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的,不予提交市政府集體討論,市政府辦公室應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退回決策承辦單位,並要求決策承辦單位依程式送請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
  6.合法性審查意見的處理。重大行政決策經市司法局審查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在合法性、合理性方面存在問題或者瑕疵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市司法局意見建議對重大行政決策作出主動撤回、刪減修改或者調整最佳化的處理。決策承辦單位未根據市司法局意見建議對重大行政決策作出處理或者處理方式不妥當的,不予提交市政府集體討論,市政府對該重大行政決策不予作出決定。
  (四)第四章監督管理
  1.明確了合法性審查工作的獨立性等要求。決策承辦單位在起草重大行政決策、履行有關決策前置程式過程中,除涉及市司法局具體工作職責外,不得提前送市司法局徵求意見,不得以向市司法局徵求意見的形式代替合法性審查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市司法局提出審查的傾向性意見要求。
  2.明確了合法性審查的性質。市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屬於市政府決策過程中的內部審核意見,僅供市政府或有關單位參考,不作為訴訟依據或者執行檔案,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外泄露。
  (五)第五章責任追究
  明確了決策承辦單位違反本規則規定的情形,由市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進行了規定。同時,還規定,對有關人員在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過程中違反保密規定的,將依法追究其責任進行了規定。
  (六)第六章附則
  明確了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規則,制定完善本地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並對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對本單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可參照本規則執行進行了規定。同時,明確了本規則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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