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鷹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的通知

《鷹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鷹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的通知》是鷹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鷹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鷹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15年12月29日
  • 發布單位:鷹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龍虎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鷹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信江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鷹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5年12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鷹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保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根據《江西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江西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中共鷹潭市委關於全面推進法治鷹潭建設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包括下列事項:
(一)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及各類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專業規劃;
(二)制定資源開發利用、土地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文化衛生、科技教育、生態環境保護、住房保障、城市建設管理、食品藥品、安全生產、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國有土地上、農村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方式和標準;
(四)確定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定價的水、電、氣、垃圾處理、電視網路、景區門票等重要商品、服務價格標準;
(五)研究政府重大投資和建設項目;
(六)行政機關確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合法性審查,是指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審查。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進行前期調研、論證,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式,並按照政府工作規則的規定,將決策方案草案提請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要按照《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推進法治鷹潭建設的實施意見》(鷹辦字〔2014〕50號)要求,充分發揮本部門法制機構和法律顧問作用,在報送政府審議前先期進行合法性審查。
提請政府討論決策方案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方案草案及說明;
(二)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三)專家論證報告;
(四)有關單位、社會公眾等意見的綜合材料及採納情況;(五)承辦部門合法性審查意見書;
(六)涉及決策事項的其他材料。
召開了聽證會的,還應當報送聽證報告。
第五條政府辦公室收到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後,查驗材料是否齊全。材料齊全的,在2個工作日內將材料轉交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材料不齊全的,政府辦公室及時告知承辦單位補充齊全。
第六條政府法制機構收到重大行政決策相關材料後,一般情況下,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合法性審查;情況複雜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報告延長審查期限。
第七條 政府法制機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決策項目是否合法;
(二)決策許可權是否合法;
(三)決策程式是否合法;
(四)決策內容是否合法。
第八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採取書面審查形式。根據需要,可以開展實地調查研究、書面徵求意見或者召開論證會。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工作需要,從市法律顧問團中指派具有相關專業特長的律師為合法性審查提供諮詢服務。
第九條 政府法制機構完成合法性審查後,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報送合法性審查意見書。
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名稱;
(二)審查的過程;
(三)審查意見、建議和理由、依據等。
政府法制機構認為需要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修改完善的,還應當在審查意見書中提出修改完善建議。
第十條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提出重大行政決策需要修改完善的,政府辦公室及時通知承辦單位進行修改完善。
未經合法性審查、經審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審查意見修改完善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政府辦公室不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審議。
第十一條 政府法制機構要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制度,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審查工作責任。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對負有責任的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規定,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擅自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請政府有關會議審議的;
(二)政府法制機構不嚴格依法審查,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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