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鷹潭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鷹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鷹潭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是鷹潭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鷹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鷹潭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發布單位:鷹潭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龍虎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鷹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信江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鷹潭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5年12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鷹潭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
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為做好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實施辦法的通知》(贛府發〔2015〕5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參保範圍
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應在當地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列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施範圍的事業單位是指根據《中共鷹潭市委辦公室、鷹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鷹潭市事業單位分類實施方案>的通知》(鷹辦發〔2013〕29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後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對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和人事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範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編制和人事管理不規範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範,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三、基金籌集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代扣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月繳納。
單位工資總額按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確定。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津貼補貼)、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個人繳費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基本養老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減免基本養老保險費。
四、個人賬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個人賬戶規模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只用於參保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省政府統一公布的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依法繼承。
五、待遇計發
(一)符合規定退休條件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工作人員,從批准退休次月起,按以下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2014年10月1日後(含2014年10月1日,簡稱改革後,下同)參加工作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詳見附屬檔案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工作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本人實際平均繳費指數的乘積。
2.2014年9月30日前(含2014年9月30日,簡稱改革前,下同)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簡稱“中人”,下同),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計算“中人”基礎養老金的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工作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的乘積。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本人各年度實際繳費指數和各年度視同繳費指數的年算術平均值。
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為工作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和過渡係數的連乘積。過渡係數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一致,為1.3%。
(二)改革後達到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三)改革前已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繼續按照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符合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經審核確認後,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他退休待遇,仍由原渠道按規定支付。
(四)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六、待遇調整
根據經濟發展狀況、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七、基金管理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挪用。
八、基金監督
依法加強基金監管,建立和完善基金監督制度。加強對基金征繳、支付、管理運營全過程監督,防範和化解風險。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確保基金安全。
九、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範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範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十、職業年金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納職業年金;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納職業年金,由單位代扣代繳。單位和個人的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職業年金基金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採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省政府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依法繼承。
十一、待遇過渡
對於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包括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下同)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差額部分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予以補齊;新辦法計發待遇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老辦法待遇標準以2014年9月本人基本工資標準和本人職務職級(技術等級)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準、本人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按照國辦發〔2015〕3號和贛府廳發[2015]35號檔案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準為基礎,綜合考慮以後年度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率等因素確定(老辦法待遇具體計算辦法詳見附屬檔案2)。
十二、政策銜接
妥善處理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政策與本實施方案的銜接,確保政策統一規範。改革後,對於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後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範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原統籌期間的養老保險結餘基金扣除個人繳費本息後併入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嚴禁擠占挪用,防止基金資產流失。
十三、籌資機制
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社會保險執法監察和稽核工作,對未按規定如實申報繳費基數、不按時足額繳費的,要依法處理。各級政府應積極調整和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不足支付時,由當地政府予以補貼。
十四、經辦管理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經辦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含下屬單位,不含市龍虎山風景名勝區、鷹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信江新區)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工作。各地要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充實相關行政、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整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力量,不斷加強經辦機構能力建設,提高經辦管理水平,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申報、基金征繳、關係轉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同時,要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普遍發放全省統一的社會保障卡,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十五、工作要求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直接關係到廣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成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工作計畫,明確責任分工,抓好督促落實。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統籌規劃,認真組織實施;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及時、足額籌措參保資金,納入各單位的部門預算。同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有針對性的開展宣傳工作,向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社會各界準確解讀改革的目標和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營造有利於改革的輿論氛圍。要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遇到的問題,確保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順利實施。
本實施方案自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執行過程中具體問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7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附屬檔案2
過渡期“中人”老辦法待遇計算公式
N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A×M+B+C)×∏(1+Gn-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準;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準;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檔案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準;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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