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魯人社發〔2015〕46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委各部門,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各人民團體,各駐魯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各市要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本市具體實施方案,對組織領導、具體任務、工作進度、監督檢查等做出統籌安排。各部門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分工和要求。各市具體實施方案經市政府同意後,於2015年8月底前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將加強對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省直各部門和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的業務培訓。各市、各部門也要結合實際,開展不同層次的業務培訓工作,提高工作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要廣泛開展宣傳工作,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準確解讀各項政策,讓廣大幹部民眾充分理解和積極支持改革。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2015年7月2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 索引號:SDPR-2015-0140014
  • 發文日期: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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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5〕4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檔案內容

一、關於參保範圍
(一)參保的事業單位範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是指,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中發〔2011〕5號檔案精神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魯發〔2011〕16號)等有關規定,目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含公益一類、二類、三類事業單位)。
對於劃分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自轉企改制基準日起,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
對於目前尚未確定分類類型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分類類型確定並改革到位後,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參保的工作人員範圍。根據省政府《實施意見》要求,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和人事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範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編制和人事管理不規範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範,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各地在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期間,已納入參保範圍的編制外人員,應劃轉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參保,原統籌期間的個人繳費相應轉入本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中,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下同)已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可保留在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範圍,原統籌期間的個人繳費併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編制外人員的具體劃轉辦法,由各市(指設區的市,下同)結合實際確定。
對於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中的編制內勞動契約制工人,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具體辦法另行確定。
二、關於繳費基數
(一)單位繳費基數。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特點,省政府《實施意見》規定的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二)個人繳費基數。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資;②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指警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③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④年終一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資;②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指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等國家和經國家批准由省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③績效工資。
除上述項目外,其餘項目(包括改革性補貼、獎勵性補貼等)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具體項目,按照與納入統籌的養老保險待遇項目相對應的原則,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統一確定。其中,納入統籌的養老保險待遇項目以省政府規定的待遇項目(標準)為準,其它自行增加的項目和提高的標準,仍從原渠道列支。
三、關於過渡期內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發
全省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於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計發待遇(含職業年金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按上述辦法對比確定實發養老金,需要調增或調減新辦法待遇標準時,均相應調增或調減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待遇不變。
(一)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A×M+B+C)×∏Nn=2015(1+Gn-1)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準;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準;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檔案和我省有關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準;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二)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待遇。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指數,遵循改革前後待遇平穩過渡和銜接的原則,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在統一測算基礎上,設定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表》,工作人員退休時,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視同繳費指數表》確定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表》的具體設定辦法,另行制定。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Xn-1/Cn-2+……+X2016/C2015+ X2015/C2014+ X2014/C2013)/N實繳;
Xn、Xn-1、…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省或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2.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3%。
3.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其中,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4.職業年金待遇,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四、關於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
對於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在本人退休時,根據其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及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等因素計發基本養老金。
對於從機關事業單位辭職和按規定辭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辭職、辭退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改革前原在機關事業單位的連續工齡,按規定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在本人退休時,按照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五、關於各級政府的基金管理責任
全省執行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標準以及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各市結餘基金由省授權市代管。市、縣(市、區)對本轄區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缺口承擔主體責任,省級建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調劑制度,所需資金由省財政預算安排,通過均衡性轉移支付對各市予以補助。
六、關於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政策的調整
改革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由獎勵單位或本單位按規定明確所需資金列支渠道。
對於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並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具體計算公式:一次性退休補貼標準=本人退休時的月基本工資×提高的計發比例×計發月數。其中,在確定提高的計發比例時,仍按老辦法對提高后不超過本人基本工資100%的規定執行;計發月數,按照平衡銜接的原則確定為180個月。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七、關於退休審批和有關參保政策
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審批程式不變,仍按現行幹部管理許可權執行。經批准退休的人員,由所在單位報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核准和待遇核定手續後,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緩退休,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以其實際的繳費情況計發養老金。其中,經批准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應當繼續參保繳費,直至延緩退休期滿。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八、關於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政策的規範銜接
各地要妥善處理原統籌政策與省政府《實施意見》的銜接問題,確保政策統一規範。各地原統籌期間的養老保險結餘基金併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嚴禁擠占挪用,防止基金資產流失。
改革後,對於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原統籌期間的個人繳費(含本息,下同)發放給本人。其中,已退休的人員,可一次性發放;未退休的人員,可待本人退休時一次性發放,也可先劃轉至改革後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範圍,一次性發放給本人。具體發放辦法,由各市結合實際確定。
九、關於2014年10月1日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期間有關問題的處理
2014年10月1日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期間(以下簡稱此期間),工作人員經組織批准調動工作且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由調入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並補繳此期間的養老保險費;經組織批准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工作,或辭職、辭退、開除的,由原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並補繳此期間相應時間段的養老保險費後,按有關規定轉續其養老保險關係。
此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先按現行退休政策及時辦理退休手續,暫按老辦法計發相應的退休費待遇,今後按國家和省規定的“中人”過渡辦法重新核定養老金。
十、關於養老保險經辦管理
駐濟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管理工作,實行省級集中經辦管理,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駐濟以外省直單位,原則上由設區的市集中經辦管理。市、縣級機關事業單位的經辦管理方式,由各市政府確定。
駐魯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其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管理工作,實行省級集中經辦管理。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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