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職業年金經辦規程(暫行)》旨在做好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由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於2018年8月15日印發,共十二章八十一條,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職業年金經辦規程(暫行)
- 發布機關: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印發時間:2018年8月15日
- 發文字號:魯人社規〔2018〕10號
- 實施時間:2018年10月1日
- 有效期限:2020年9月30日
規程發布,規程全文,
規程發布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山東省職業年金經辦規程(暫行)的通知
魯人社規〔2018〕10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現將《山東省職業年金經辦規程(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8月15日
規程全文
山東省職業年金經辦規程(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以下簡稱職業年金)經辦管理服務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92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職業年金經辦規程(暫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7〕125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5〕4號)、《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轉發人社部規〔2017〕1號檔案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社規〔2017〕12號)、《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職業年金基金管理及投資運營實施辦法的通知》(魯人社發〔2018〕7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經辦管理職業年金,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職業年金經辦管理包括計畫建立、參保登記、基金徵收及歸集、賬戶管理、轉移接續、待遇管理、會計核算、信息披露、統計分析、檔案管理、計畫監督和風險控制等內容。
第四條 職業年金基金採取集中委託投資運營的方式管理。省直管及各市、縣(市、區)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基金由省社會保險事業局(以下簡稱省社保局)集中行使委託職責。
省社保局負責組織指導和考核全省各級經辦機構開展職業年金經辦管理工作;負責匯總編制和上報職業年金基金財務和統計報表;承擔國辦發〔2015〕18號、人社部發〔2016〕92號和魯人社發〔2018〕7號檔案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各級經辦機構負責職業年金參保登記、申報核定、徵收和歸集繳費、賬戶轉移、接受待遇支付申請、管理相關業務檔案等。
省級以下經辦機構應向省社保局提供本級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信息、繳費信息、待遇支付申請和賬戶轉移申請等相關資料或信息,按期將本級職業年金繳費及相關賬戶利息劃入省級職業年金基金歸集賬戶,協助省社保局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業務年度,按年核定繳費基數,按月繳費。業務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記至“分”。
第七條 職業年金經辦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數據信息實行省級統一集中管理。省社保局與市級經辦機構通過信息系統接口實現經辦數據的傳送、互動功能。
第二章 計畫建立
第八條 全省建立多個職業年金計畫開展投資運營,實行統一收益率。各計畫之上設立虛擬的全省職業年金統一計畫,由省社保局指定其中一個計畫的託管人、受託人兼任統一計畫收益率計算人、審核人,負責計算、審核統一收益率及單位淨值。由省社保局指定其中一個計畫作為支付贖回計畫。
第九條 省社保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法人受託機構作為職業年金計畫受託人,負責受託管理職業年金基金財產。受託人應當委託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應當委託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負責託管職業年金基金財產。
職業年金基金受託、託管和投資管理機構在具有相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機構中選擇。
第十條 每個職業年金計畫設定1名受託人、1名託管人、不少於3名投資管理人;同一計畫中受託人與託管人、託管人與投資管理人不得為同一機構;一個計畫的受託人不得兼任其他計畫的受託人,一個計畫的託管人不得兼任其他計畫的託管人,同一投資管理機構最多同時兼任2個投資組合的投資管理人。
第十一條 受託人的選擇、更換由山東省職業年金基金監管和管理機構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通過招標的形式確定。
省社保局應定期向評選委員會報告受託人履行職責情況,並在受託管理契約期滿前提出是否更換受託人的建議和具體辦法,報評選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評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制定選擇、更換受託人的實施方案,確定評選形式、制定評選標準、編制評選檔案、組織評選活動,並承擔其他相關事務性工作。
第十三條 省社保局應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的職業年金計畫管理契約指引,與受託人簽訂受託管理契約,由受託人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十四條 受託人評選檔案中應包含受託人選擇、監督、更換職業年金計畫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的方案。
省社保局應當監督受託人選擇和更換職業年金計畫託管人、投資管理人的標準和過程,以及受託人與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分別簽訂委託管理契約的情況。
第十五條 省社保局應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的職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流程規範,與受託人等管理機構確定職業年金計畫的基金管理運營流程。
省社保局負責制定職業年金基金的分配及贖回方案,監督受託人提出委託投資基金戰略資產配置策略和大類資產投資比例,與受託人商定向投資組合或養老金產品分配及贖回職業年金基金的方案。
第十六條 受託管理契約期滿且省社保局未與受託人協商一致續簽契約,或者出現有關法律規定或雙方契約約定的可以終止受託管理契約的情形時,省社保局應根據對職業年金計畫管理的考核情況,及時提請評選委員會選擇新的受託人,督促原管理人妥善保管職業年金基金相關資料,並在管理人變更生效之日起3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管理業務移交手續,由新管理人接收並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七條 省社保局根據職業年金計畫基本信息和受託人提供的職業年金計畫確認函、投資組合信息、管理人信息、投資規則、託管銀行賬戶信息等必要信息及已簽訂的契約,在信息系統中登記職業年金計畫,確定每月的最後一天為定價日。
第三章 參保登記
第十八條 參加職業年金的用人單位和工作人員範圍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一致。
用人單位應當在按規定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職業年金參保登記。
第十九條 登記內容包括用人單位經費來源、財政保障層級、開戶銀行賬戶信息等建立職業年金計畫和個人賬戶的必要信息。
第二十條 經辦機構應同時受理用人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的參保登記與變更申請,並保持參加職業年金的基本信息與基本養老保險一致。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發生撤銷、解散、合併、改制、成建制轉出等情形,依法終止繳費義務時,如其工作人員存在應記實個人賬戶,管理其基本養老保險的經辦機構應提示用人單位繳費記實。
第四章 基金徵收和歸集
第二十二條 經辦機構負責職業年金基金徵收工作。
第二十三條 管理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經辦機構同時負責受理其職業年金繳費申報、核定繳費基數和徵收等工作。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實行統一徵收。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應繳納的職業年金,由所在單位代為申報,代扣代繳。
第二十五條 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經辦機構對用人單位申報事項核准後,生成職業年金征繳通知及應徵繳費用明細,告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六條 職業年金基金財產按月歸集,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賬實匹配一致的單位和個人繳納的職業年金基金於每月20日前全額逐級劃入省級歸集賬戶。
第二十七條 歸集到省級歸集賬戶的基金按月劃入職業年金基金受託財產託管賬戶。省社保局每月定價日前第3個工作日(T-3)向省級歸集賬戶託管銀行下達指令,將賬實匹配一致後的職業年金基金財產,按照基金管理契約約定和資金分配方案,及時劃入受託財產託管賬戶,在收到歸集賬戶託管行反饋後當日向各計畫受託人傳送各計畫《資金劃款通知》。
省社保局應於每月定價日後,生成投資成交匯總表,傳送至受託人進行投資成交處理。
第二十八條 歸集賬戶利息按季度進行歸集,各級歸集賬戶季度結轉利息於下季度開始10個工作日內逐級劃入省級歸集賬戶。
第五章 賬戶管理
第二十九條 省社保局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用於記錄單位和個人繳費、投資收益、記賬利息等職業年金權益。
個人賬戶信息包括個人基本信息、繳費信息、收益信息、支付信息、轉移接續信息、終止註銷信息等。
第三十條 個人賬戶應當區別記錄實賬繳費和記賬繳費、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稅前繳費和稅後繳費,記錄轉入的企業年金、補記的職業年金等政策規定的賬戶信息。
第三十一條 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建立時間從2014年10月1日開始。改革後參加工作的人員,從其參加工作之月起建立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繳費,省社保局按月將繳費記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視為欠繳,暫不記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待用人單位補齊欠繳金額後,資金到賬之月記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三十三條 職業年金的實賬部分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按照國家相關法規投資運營,並享有投資收益。受託人應按照職業年金計畫受託管理契約約定的頻率和時限提供職業年金計畫估值信息,作為賬戶記錄依據。
省社保局根據職業年金基金單位淨值,按月將職業年金投資收益記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職業年金資金按照未來最近的定價日估值信息申購、贖回。
第三十四條 職業年金實賬部分採用份額計量方式進行賬戶核算,職業年金基金的單位淨值記至小數點後六位,個人賬戶記錄份額至小數點後六位,尾數採用截位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採取記賬方式管理的部分,根據職業年金實賬積累部分投資收益率確定記賬利率,省社保局通過信息系統接口下發給各級經辦機構按月計息。
第三十六條 當參保人員按規定領取或轉移職業年金,需要記實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累計儲存額時,管理其基本養老保險的經辦機構應根據用人單位申請資料,出具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記實/補記通知,由用人單位向財政部門申請資金繳費記實,並將資金逐級劃轉至省級歸集賬戶,由省社保局記入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三十七條 參保人員出現關係轉出、一次性支付待遇、個人賬戶累計金額領取完畢或其他應終止個人賬戶的情形時,省社保局在完成支付手續後,終止該個人賬戶。
第三十八條 省內改革前參加地方原有試點、改革後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改革前的個人繳費本息在轉出或退休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由外省轉入的改革前參加地方原有試點,改革後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改革前的個人繳費本息在轉入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不納入職業年金基金管理。
第六章 轉移接續
第三十九條 參保人員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在申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時,應當一併申請職業年金轉移接續:
(一)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流動的;
(二)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已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
(三)從已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
第四十條 參保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省社保局繼續管理運營。
第四十一條 參保人員辦理了正式調動或辭職、辭退手續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經辦機構應在接受用人單位申請後,按照人社部規〔2017〕1號檔案規定,根據改革前本人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長短計算補記職業年金的金額,向用人單位出具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記實/補記通知,由用人單位向原資金保障渠道申請補記資金,並將資金逐級劃轉至省級歸集賬戶,由省社保局記入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四十二條 申請轉出個人賬戶的參保人員,如存在採取記賬方式管理的單位繳費,並且按有關規定應由轉出單位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後轉續的,經辦機構應根據用人單位申請資料,向其出具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記實/補記通知,確認用人單位繳費記實後,受理轉移申請。
第四十三條 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業務按照《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的通知》(魯人社規〔2018〕4號)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待遇管理
第四十四條 參保人員在達到國家和我省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退休手續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保人員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第四十五條 符合退休條件的參保人員可以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或一次性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方式,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後不再更改。按規定選擇一次性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有相應的繼承權;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的,發完為止,同時個人賬戶餘額享有繼承權。
第四十六條 省社保局負責計算職業年金待遇。按月領取的職業年金待遇,應以核定待遇時的上一期估值為基礎計算,計發月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相同。
退休當月個人賬戶餘額
職業年金待遇標準=————————————
計發月數
過渡期內,退休當月個人賬戶餘額不包括轉入的企業年金及轉入職業年金後的投資收益。轉入的企業年金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按月領取。
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當月個人賬戶餘額包括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累計賬戶餘額。
選擇按照計發月數分期領取職業年金的,每月待遇均按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領取,直至個人賬戶餘額發放完畢。
第四十七條 參保人員符合職業年金待遇領取條件的,按以下流程辦理職業年金待遇核定:
(一)管理其基本養老保險的經辦機構受理用人單位提交的《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職業年金待遇申領表》(以下簡稱《待遇申領表》,見附屬檔案1),生成參保人員待遇領取信息。
(二)各級經辦機構於每月20日前將參保人員待遇領取信息逐級上報至省社保局。如參保人員存在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記實情形的,應同時上報職業年金記實累計儲存額信息。
(三)省社保局進行職業年金待遇核定,兩個工作日內,將待遇數據逐級下發至各級經辦機構。
(四)各級經辦機構根據下發的職業年金待遇數據核定過渡期內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四十八條 參保人員符合職業年金待遇領取條件的,個人賬戶存在應記實累計儲存額的,各級經辦機構應在用人單位記實繳費到賬後,將資金逐級歸集至省級職業年金基金歸集賬戶。省社保局賬實匹配一致後進行職業年金待遇核定工作。
省社保局自記實資金到賬的次月起,通知受託人支付其職業年金待遇。首月發放的職業年金待遇包含自申領次月起的補發金額。
第四十九條 參保人員退休前已離開機關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省社保局繼續管理運營的,可直接向原參保地經辦機構提交《待遇申領表》和相關材料。
第五十條 參保人員選擇退休時一次性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相關流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 參保人員出現出國(境)定居、死亡等一次性支付情況的,按以下流程辦理一次性支付手續:
(一)管理其基本養老保險的經辦機構根據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一次性支付申報表》(見附屬檔案2),生成相關信息逐級上報至省社保局;
(二)省社保局接收信息後,根據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生成相關信息,逐級下發至管理其基本養老保險的經辦機構;
(三)管理其基本養老保險的經辦機構向受益人出具《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見附屬檔案3)。
第五十二條 省社保局應按月生成支付計畫、支付通知和個人支付明細,通知受託人向託管人發出撥付待遇支付資金指令。在簽訂職業年金計畫受託管理契約時,應與受託人約定,每月職業年金待遇原則上應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同步發放。
省社保局應提供待遇支付明細給省級以下經辦機構,省級以下經辦機構應向本級用人單位提供待遇支付明細信息。
第五十三條 省社保局應要求受託人在職業年金待遇支付金額劃出後3個工作日內反饋支付結果,並根據反饋的支付情況完成相應賬戶和賬務處理。
職業年金待遇發放不成功的,省社保局督促受託人及時查找原因,根據受託人提供的待遇支付不成功有關明細信息,及時解決問題並再次發出待遇支付指令。
因參保人員登記信息有誤導致待遇支付不成功的,省社保局應及時通知相應的經辦機構,聯繫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更正有關信息,並通知受託人。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對經辦機構核定的職業年金待遇支付標準有異議的,可提出重新核定申請。經辦機構受理覆核申請後,應及時核對個人信息、繳費歷史和記實、補記情況等基礎信息。基礎信息如有錯誤,應及時更正後,重新上傳至省社保局進行職業年金待遇的重新核定。
經辦機構在受理覆核申請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將覆核結果告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覆核後確需調整的,應保留覆核及修改記錄。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五條 省社保局於年度結束後4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機關事業單位披露職業年金管理信息。
第五十六條 省社保局於年度結束後45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提供個人賬戶權益信息。內容包括參加職業年金基本信息、當年繳費情況、年末個人賬戶餘額、當年收益情況等。
第五十七條 省社保局於年度結束後45個工作日內向省職業年金基金監管和管理機構評選委員會報告職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情況。
第五十八條 省社保局於季度結束後35個工作日內、年度結束後45個工作日內,向本級監管部門提交職業年金計畫管理報告。
第五十九條 省社保局於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年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報送本地區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於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年度結束後25個工作日內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職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報告。
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應包括職業年金計畫設立基本情況、繳費情況、待遇支付情況等內容。
第六十條 信息披露報告的編報應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報送及時。
第六十一條 省社保局負責提供個人權益報告相關信息,同時建立賬戶管理查詢系統,供受益人查詢其個人賬戶情況。
各級經辦機構應協助省社保局向本級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及時傳送個人年度權益報告,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九章 統計分析
第六十二條 各級經辦機構應建立職業年金統計工作制度,完善統計指標體系,遵照全面、真實、科學、審慎和及時的原則開展統計工作,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必要的統計調查。
第六十三條 各級經辦機構定期整理各類業務數據,並匯總相關信息,以此作為統計分析的主要依據,實現數據來源的可追溯查詢。
第六十四條 各級經辦機構應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報表制度和上級有關要求,做好定期統計和專項統計工作,認真收集統計數據,編制統計報表,嚴格審核,按程式匯總,做到內容完整,數據準確,上報及時。
第六十五條 省社保局應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統計分析,形成分析報告,為有關政策制定、基金運行風險監測和控制、考核評價基金管理機構提供支持。
第十章 檔案管理
第六十六條 各級經辦機構應按照國家規定集中保存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第六十七條 職業年金業務檔案包括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紙質檔案應及時檢查、分類、整理、編號和入庫保管,並編制索引目錄。電子檔案應統一命名,有條件的應定期統一集中備份。
第六十八條 按照業務性質和產生環節,年金業務檔案可分為:
(一)受託契約、計畫確認函、補充協定、授權檔案、資產配置方案、管理人考核辦法、資金分配辦法及其他材料;
(二)成交報告、估值表、電子指令、外部回執;
(三)信息披露報告、重大事項報告;
(四)業務申請相關單證;
(五)其他。
第六十九條 省社保局在信息披露工作完成後應立即進行歸檔前的整理。整理檔案時應按照報告類型、報告區間、報告內容等分類編制歸檔清單,定期移交相關部門進行登記、歸檔,規範檔案歸檔、查詢、調閱等工作。
第七十條 職業年金會計檔案依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一章 計畫監督和風險控制
第七十一條 省社保局建立職業年金計畫管理監督制度,監督各計畫職業年金基金收支和投資管理情況。
第七十二條 省社保局應定期或不定期向受託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了解職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收支、處分、投資、收益等情況,並可要求做出說明。必要時可聘請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職業年金計畫進行審計。
第七十三條 省社保局應監督受託人履行職責情況。
監督內容主要包括職業年金計畫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的選擇和更換、職業年金基金戰略資產配置策略和投資政策的制定與執行、受託財產託管賬戶資金的劃撥、與託管人核對託管賬戶會計核算信息和基金資產淨值數據、投資風險控制、職業年金基金費用的計提與支付、信息報告等情況。
第七十四條 省社保局應對受託人及其他管理人提供的職業年金計畫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查。
第七十五條 省社保局應制定受託人履行職責情況考核辦法,對受託機構進行考核評估。考核內容可包括資產配置、運營管理、投資監督、信息披露、投資業績、服務質量等。
省社保局應審核受託人制定的對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的績效考核辦法,監督受託人對託管人及投資管理人的考核評估情況。
省社保局應向受託人了解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履責情況。受託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應積極配合績效考核工作,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提供相關信息。
第七十六條 省社保局應建立職業年金計畫風險控制機制。結合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投資風險接受能力,與受託人溝通確定各計畫風險控制目標,設定風險評估指標;審核受託人制定的職業年金計畫風險控制制度,監督風險控制制度執行情況。
第七十七條 省社保局對受託人違反委託目的處分受託財產或者違背受託管理職責的,應要求其進行整改;對受託人處理受託事務不當致使受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應要求其恢復受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必要時應通過法律途徑追索。
第七十八條 各級經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職業年金經辦內控制度。對經辦機構內部的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從事職業年金經辦工作進行規範、監控和評價。
第七十九條 各級經辦機構根據職業年金業務風險程度實行分級管理,明確各項業務的經辦許可權和審批層級。
第八十條 各級經辦機構建立內部監督制度。對經辦業務操作的合規性進行實時監控和內部監督,定期抽取或篩選業務覆核檢查,建立內部監督記錄和台賬。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 本規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附屬檔案:1.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職業年金待遇申領表
2.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一次性支付申報表
3.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核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