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2008年3月31日,第十一屆國務院成立的第13天,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基礎上新組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式掛牌。
這一天的到來並不突兀。2007年10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中明確提出:“加大機構整合力度,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健全部門間協調配合機制。”大部門體制的全新提法,引起世人注目。在眾多關注的對象中,與職場中人密切關聯的人事部與勞動保障部的整合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直到2008年3月18日兩會閉幕,本屆政府機構改革的方案終於塵埃落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浮出水面。
回顧以往,任何一次的機構改革都與當時的政治形勢與經濟發展狀況相適應、相契合。
從新中國成立到1982年勞動人事部門第一次合併,涉及人事與勞動者就業問題的政府機構設立與當時的政治形勢密不可分。上溯到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政務院人事局,這就是原國家人事部的前身。到1950年,中央人事部成立,安子文任部長。1954年撤銷中央人事部,成立國務院人事局。1959年撤銷國務院人事局,成立內務部政府機關人事局。“文化大革命”期間,內務部撤銷,有關人事方面的工作移交中央組織部辦理,1978年3月成立民政部政府機關人事局。1980年,國務院決定將民政部政府機關人事局與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合併,成立國家人事局,直屬國務院領導。
原勞動保障部的前身要追溯到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成立於1949年9月,李立三任部長。此後,幾經變動。1954年9月成立勞動部,1970年6月,中央決定勞動部併入國家計畫委員會。1975年9月,國務院決定將勞動工作從國家計委分出,成立國家勞動總局。
到了1982年,政府機構達到100個之多,而當時的政治經濟發展形勢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機構改革勢在必行。
1982年之後,隨著經濟體制的逐步轉變,涉及人事與勞動的機構幾經調整,先合後分,以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
時光流轉,黨的十三屆三中全會之後,確立了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建設思想,機構的設定與經濟發展密切關聯。到1982年,政府機構設定量達到最高峰。從此之後開始了五輪的政府部門精簡改革,分別是在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和2003年。1982年第一次政府機構改革,主要任務就是將國務院100個工作部門精簡到61個。1988年和1993年,為了“政企分開,轉變職能”又進行了兩次機構改革。到了1998年,是力度最大的一次機構調整,國務院組成部門由40個減為29個。5次精簡改革,加強了國有企業部門和公共社會服務部門的管理,適應了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
在這個過程中,與人、工作有關的機構開始了幾次調整,目的是為了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1982年5月,國家勞動總局、國家人事局、國家編辦和國務院科技幹部局合併成立勞動人事部,趙守一任部長。1988年,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勞動人事分離,並分別充實了其他功能後成立了人事部、勞動部,將原國家科委科技幹部局併入人事部,適應黨政分開和幹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強化政府的人事管理職能。1998年的機構改革,在勞動部基礎上組建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把當時由勞動部管理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人事部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民政部管理的農村養老保險、各行業部門統籌的養老保險以及衛生部門管理的公費醫療,統一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管理,建立起統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 為了實現人力資源強國戰略,為了減少機構重疊、職能交叉與脫節現象,2008年,本屆政府推行大部制,人事與勞動保障成為首選的一批,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應運而生。
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四次全體會議(2008.03.11)“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審議通過組建,同時組建國家公務員局,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3月31日正式掛牌,而其官方網站也於同日開始運行。
1998年以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步伐進一步加快,作為經濟發展的重要要素之一的勞動力,其自由流動的訴求越來越強烈。與此同時,政府的公共職能要求進一步強化。通過改革以減少機構重疊、職能交叉與脫節現象,增強政府的協調能力與對社會經濟的巨觀管理能力的社會期盼越來越強烈。在這種情況下,本屆政府決定不再保留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組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同時成立國家公務員局、保留國家外國專家局,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管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組建,旨在更好地實施人才強國戰略,充分發揮我國人力資源優勢,建設人力資源強國;同時統籌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完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整合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統籌全社會的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作為肩負公共管理職能的部門,她將在兩大領域發揮政府的調控服務功能:一是以促進就業、維護勞動關係穩定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為核心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二是以機關事業單位公職人員管理為核心的公共人事管理職能。
新任部長尹蔚民在新部處級以上幹部會議講話指出,這個部門將承擔起擬訂人力資源管理和社會保障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勞
動收入分配製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等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職責;承擔起公務員隊伍建設、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和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職責;承擔起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職稱制度改革和軍轉安置制度改革等重要職責。
從新部職能的整合上可以看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就是要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大部制改革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的一項重要舉措。此後,這個部門將實現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轉變;實現政府組織機構及人員編制向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的根本轉變;實現行政運行機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規範有序、公開透明、便民高效的根本轉變。
簡潔與高效,是人民民眾對新組成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熱切期盼。隨著機構的正式運轉,所有進入人力資源市場中的人將會實現無障礙流動,勞動力將回歸經濟社會的基本要素功能,其配置將更加的市場化,更趨合理。二.“三定”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二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人事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職責整合,劃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二)取消的職責。
1.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畫。
3.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4.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二)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制定中國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商務部。
2.將國際職員服務性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3.將技工學校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軍官轉業安置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事務部;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醫療保障局。
主要職責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政策、規劃,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擬訂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四)統籌推進建立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擬訂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辦法和全國統一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係轉續辦法。組織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畫並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
(五)負責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擬訂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七)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後管理等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華(回國)工作或定居政策。組織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聘用契約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家表彰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國家表彰獎勵工作,承擔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和省部級表彰等工作,根據授權承辦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開展的國家級表彰獎勵活動。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擬訂派往國際組織職員管理制度。
(十三)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規範和最佳化對外辦理事項,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等審批事項,實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與教育部的有關職責分工。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牽頭,會同教育部等部門擬訂。高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教育部負責;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
內設機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機要、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司。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和改革推進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協調專家諮詢、新聞發布等工作。
(三)法規司。組織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四)規劃財務司。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統計、信息規劃、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有關國際援貸款項目等工作。
(五)就業促進司。擬訂就業規劃、計畫和勞動者公平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跨地區有序流動等政策,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特殊群體就業等政策,參與擬訂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六)人力資源流動管理司。擬訂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力資源流動的政策和規劃,指導人力資源社會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擬訂人員(不含公務員)調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七)職業能力建設司。組織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指導開展技工學校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擬訂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組織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完善職業資格和博士後管理制度,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和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選拔工作。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華(回國)工作、定居和國(境)外機構在國內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司。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的備案事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
(十)農民工工作司。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
(十一)勞動關係司。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擬訂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
(十二)工資福利司。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組織擬訂事業單位駐外非外交人員等工資政策,承擔中央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工作。
(十三)養老保險司。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策和標準,擬訂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和基金管理辦法,完善基金預測預警制度,審核省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
(十四)失業保險司。擬訂失業保險政策、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監測和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控制較大規模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
(十五)工傷保險司。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組織擬訂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鑑定標準。
(十六)農村社會保險司。擬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標準,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七)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局。擬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和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政策,依法監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十八)調解仲裁管理司。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指導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
(十九)勞動保障監察局。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地方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
(二十)國家表彰獎勵辦公室。擬訂國家表彰獎勵制度,根據授權承辦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承擔相關國家表彰獎勵獲得者、國務院榮譽稱號獲得者和省部級榮譽稱號獲得者的管理等工作,承擔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和省部級表彰有關工作。
(二十一)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承辦國際交流合作、與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外事管理工作,擬訂派往國際組織職員管理制度。
(二十二)人事司。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承辦中央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部屬單位
機關服務中心
信息中心
宣傳中心
統計調查中心
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中央國家機關養老保險管理中心
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
職業技能鑑定中心
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
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
中國高級公務員培訓中心
教育培訓中心
社會保障能力建設中心
人事考試中心(公務員考試測評中心)
全國人才流動中心
國際交流服務中心
留學人員和專家服務中心
中國人事報刊社
中國勞動保障報社
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出版集團
現任領導
張敏: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紀檢監察組組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黨組成員
(2021年1月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