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事業單位職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在2002.12.19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事業單位職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02年12月19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4月01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青島市事業單位職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在2002.12.19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青島市城鎮個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在1996.12.04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青島市城鎮個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頒布單位 青島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6.12.04 實施...
《青島市城鎮企業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在1994.08.22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企業從業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達用於本市城鎮國有企業、...
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檔案內容 編輯 語音 一、關於參保範圍(一)參保的事業單位範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是指,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中發〔2011〕5號檔案精神分類推進事業...
第七條 凡本市非城鎮戶口、60周歲以下的公民(以下簡稱投保人),均可按照本辦法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第八條 投保人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般以村民委員會為單位組織投保,也可以個人直接投保。鄉(鎮)企業單位職工參加農村社會養老...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是一則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機關下發的通知,針對通知中的主要矛盾給出了解決辦法。通知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副省級省會城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
《青島市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辦法》是為完善勞動制度,保障待業職工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具體內容 青島市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辦法 (青政發〔1993〕122號1993年8月26日)第一章...
一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二是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三是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
這個制度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採用傳統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模式,即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互濟;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上採用結構式的計發辦法,強調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激勵因素和勞動貢獻差別。因此...
個人賬戶是用於記錄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從單位繳費中劃轉計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它是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以及跨統籌範圍轉移、退休前退保、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終結基本養老關係時,領取個人賬戶有關待遇...
各市歷年滾存結餘基金及當年收支結餘基金,實行留存各市管理的辦法。但各市動用結餘基金需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各市按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額的一定比例上解省級調劑金,具體比例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根據...
2015年2月1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以魯政發〔2015〕4號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實施範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崩離析、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基本養老金...
六、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從2006年1月1日起,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由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從2006年1月1日起,...
完不成省下達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徵收計畫面出現基金收入不足支付離退休費用的,用歷年滾存結餘基金彌補。市地當年和歷年結餘的基金,由所在市地代管,使用時需經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六)濟南、青島暫不上繳省級統籌調劑金,省也不予...
黨的十七大在明確我國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中長期發展目標的同時,在論述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問題時特別指出:“促進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高統籌層次,制定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
頒布單位 青島市人民政府。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
九、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已經進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的地區,要進一步鞏固改革試點成果,不能退保,要完善費用征繳機制,探索個人繳費與待遇計發適當掛鈎的辦法,積極創造條件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加強基金管理,確保...
《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個人養老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2022年11月17日,為推進第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規範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個人養老金業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髮展的意見》(國辦發〔2022〕7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
2004年12月24日青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5年1月15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青島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若干規定 頒布單位 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
根據2010年1月1日即將實施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同時,還轉移部分單位繳費;參保...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41號 【發布日期】1995-08-03 【生效日期】1995-10-0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青島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 (1995年8月3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41號發布...
擬訂完善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係轉續辦法。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離退休政策。組織擬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報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市區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保障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
組織實施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標準和保險關係轉續辦法。組織實施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實施和推進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
二、本辦法適用於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納入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和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三、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及以上,辦理退休...
青島市社會保險事業局為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管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正局級事業單位(在副省級城市副廳級稱為正局級),經青島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青編字〔2012〕21號)批准,於2011年12月26日成立。下設19個處和4個分局(市南...
會同相關部門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離退休政策。貫徹執行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負責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經辦管理業務的統籌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畫。(五)負責人才開發工作。負責專業技術...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法(18)(1999年3月19日)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20)(2001年5月18日)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22)(2001年5月27日)社會保險稽核辦法(26)(2003年2月27日)財政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