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在1997.02.24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7年02月24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2月24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青島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在1997.02.24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青島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在1997.02.24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障本市農村勞動者年老時的基本生活,逐步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維護社會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
青島市城鎮個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頒布單位 青島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6.12.04 實施時間 1997.01.01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個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年老時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穩定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
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法規是發布於2012年的法規,規定參保人群: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2012年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法規,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制度,新農保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農村養老保險辦理手續流程。政策 參保人群:年滿16周歲(不...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於參保對象的規定體現了公平性理念,最大限度地擴大了制度的覆蓋面。各地制度僅以參保對象的戶籍、年齡和未參加其他形式的基本養老保險為限制條件,適應了人口“城—鄉”、“鄉—城”大規模流動和部分群體就業狀態難以明確界定的局面,從而真正覆蓋到農村居民、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城鎮退休但沒有基本...
《青島市事業單位職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在2002.12.19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保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生活,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由機構編制部門批准成立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全體在編職工。依照或參照...
《青島市城鎮企業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在1994.08.22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企業從業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達用於本市城鎮國有企業、縣以上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單一或混合型經濟所有制企業的從業...
第六條工會經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有關規定,由企業按期向本企業工會撥付。第七條對企業繳納的退休養老和待業保險基金,職工屬本市農民契約工的,由青島市貿促會統一撥付企業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或村民委員會。退休養老基金由鄉鎮政府或村民委員會按照不低於當地農民養老保險的標準辦理養老保險。待業保險基金可...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農業人口地區由鄉鎮(含街道辦事處,下同)、村提供廠房、場地等興辦的外商獨資企業。 第三條 本市農村外商獨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須按企業非城鎮戶口職工每人每月90元的標準繳納綜合基金。 企業的城鎮戶口職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
關於調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息辦法的通知(162)(2008年2月3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對原有企業年金移交有關問題補充意見的函(162)(2008午4月14日)三、醫療保險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度的決定(165)(1998年12月14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暫行辦法(168)(1999年5月12日)城...
王東進以人為本繼往開來把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不斷推向前進——在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經驗交流會上的講話(58)步正發認真貫徹《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在全國貫徹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68)步正發在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77)華福周在全國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