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農村外商獨資企業提取和上繳費用暫行規定

《青島市農村外商獨資企業提取和上繳費用暫行規定》是1993年8月2日青島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農村外商獨資企業提取和上繳費用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93-08-02
  • 生效日期:1993-08-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青島市農村外商獨資企業提取和上繳費用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保障外商獨資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農業人口地區的外商獨資企業。
第三條本市農村外商獨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按下列項目和標準提繳費用:
(一)職工退休養老基金,按中方職工實得工資總額的18%繳納;
(二)職工待業保險基金,按中方職工實得工資總額的1%繳納;
(三)職工住房補助基金,按中方職工實得工資總額的25%繳納;
(四)職工醫療福利費,按中方職工實得工資總額的14%提取;
(五)財政物價補貼,已開業的企業,在冊的城鎮戶口職工每人每月30元,非城鎮戶口職工每人每月15元;未開業的企業,在冊城鎮戶口職工每人每月20元,非城鎮戶口職工每人每月10元;
(六)工會經費,按中方職工實得工資總額的2%提取。
前款所列費用在企業成本中如實列支。
企業屬城鎮戶口的中方職工本人應繳納的退休養老基金部分,由企業代扣、代繳。
第四條職工退休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住房補助基金等費用,由企業按期向青島市貿促會繳納,青島市貿促會按照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管理範圍,按期分類撥付返還;財政物價補貼,由企業按期向當地財政部門繳納。
第五條職工醫療福利費,可由企業自行提取,用於職工醫療費用開支。也可根據協定由企業交付當地鄉鎮政府或村民委員會用於職工醫療費用開支。
第六條工會經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有關規定,由企業按期向本企業工會撥付。
第七條對企業繳納的退休養老和待業保險基金,職工屬本市農民契約工的,由青島市貿促會統一撥付企業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或村民委員會。退休養老基金由鄉鎮政府或村民委員會按照不低於當地農民養老保險的標準辦理養老保險。待業保險基金可用於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投資環境,為農民就業創造條件。
對企業繳納的退休養老和待業保險基金,職工屬城鎮戶口的,由青島市貿促會轉繳企業所在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保險。
對企業繳納的退休養老和待業保險基金,職工屬戶口不在本市的農民契約工,由青島市貿促會統一辦理保險;當職工勞動契約解除離開本市時,青島市貿促會負責將其儲存的退休養老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髮給本人。
第八條企業繳納的職工住房補助基金,由青島市貿促會按期撥付給企業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或村民委員會,用於興辦集體福利事業和職工住房補助。
第九條根據本規定提取和上繳的費用,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和使用,其上級部門和審計機關應加強檢查、審計和監督。
第十條企業應按規定期限繳納有關費用,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的,除限期繳納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納費用5‰的滯納金;對拒不繳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企業按本規定提繳的費用標準如遇調整時,按新的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本規定發布之前,企業按本規定未提繳的費用,須在本規定發布之日起二個月內繳齊。
第十三條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貿促會與體改委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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