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養老和養老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養老和養老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山東省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養老和養老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施行日期:2019年7月1日
山東省養老和養老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山東省養老和養老服務業發展資金使用管理(以下簡稱養老和養老服務業發展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社會保險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5〕4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養老服務業轉型升級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16〕22號)、《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魯發〔2019〕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級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9〕l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9〕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養老和養老服務業發展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用於落實養老保障政策和促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養老和養老服務業發展資金由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組織養老和養老服務業發展資金預算編制,對支出政策進行審核,牽頭預算績效管理,下達撥付資金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省衛生健康委(以下簡稱省業務主管部門)負責養老和養老服務業發展資金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研究制定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務清單,對資金的支出進度、使用績效以及安全性、規範性負責。
市縣財政、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保證補助地方的養老和養老服務業發展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和跟蹤問效,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四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省級預算編制有關要求,研究提出養老和養老服務發展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制定資金績效目標和年度任務清單,向省財政廳提報預算申請,確保養老和養老服務業發展資金全部支出項目按規定列入項目庫。未納入項目庫管理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預算。預算編制中,對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點項目支出要應編盡編,不得出現遺漏。
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和資金管理規定,對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報的資金預算進行全面審核,綜合考慮支出政策、資金需求、財力可能、上年績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按程式報送省人大審議批准。
第五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申請通過養老和養老服務業發展資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支出預算時,應按規定進行事前績效評估,出具評估報告。省財政廳根據省業務主管部門提交的預算申請、事前績效評估報告等,對新增重大政策和支出項目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並根據審核和評估結果安排預算。未開展事前績效評估或績效評估結果較差的政策和項目,不列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
第六條 按照“誰申請資金,誰編制目標”的原則,省業務主管部門組織項目實施單位從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方面,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並作為申請預算和項目調整的前置條件。
第七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對養老和養老服務業發展資金實行任務清單管理。根據任務不同,任務清單劃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省業務主管部門研究制定每項任務的具體支出事項、資金規模、績效目標等內容,與資金同步下達。養老和養老服務業發展資金任務清單主要包括:
(一)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用於支持各級落實居民基礎養老金政府補貼政策,具體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管理。
(二)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收支缺口補助。用於彌補省本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產生的收支缺口,具體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管理。
(三)養老服務業發展扶持。用於支持全省養老服務業發展,具體由省民政廳管理。
(四)困難老年人補貼。用於支持各級落實困難老年人生活和護理補貼政策,具體由省民政廳管理。
(五)百歲老人長壽補貼。用於支持各級落實百歲老人長壽補貼政策,具體由省衛生健康委管理。
(六)其他需要保障的養老和養老服務業重點項目。
第八條 對屬於政府採購範疇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以及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的服務項目,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應當同時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及政府購買服務計畫。省級對地方的補助資金,按照當地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要求執行,不列入省級政府採購預算及購買服務計畫編制範圍。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九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根據養老和養老服務業發展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和任務清單,研究制定資金分配方案,確保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省級重點支出不留“硬缺口”。
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府補助資金按照人數和標準對市(縣)分配。省級按照領取基礎養老金人數、省統一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魯政發〔2019〕2號規定的補助比例對各市及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分檔補助。
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收支缺口補助根據本年度基金收支及以前年度累計結餘情況確定補助數額。
養老服務業發展資金採用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的分配方式。省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事業發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點任務,科學遴選確定具體項目和分配因素。其中,省本級支出採取項目法分配,從嚴界定項目,從緊控制資金規模;對下補助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具體分配因素和指標按照省政府確定的建設任務、省級扶持政策、年度工作重點等確定。
困難老年人補貼資金按照各地符合條件的困難老年人人數和省統一確定的補助標準,對各市及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分檔補助。
百歲老人長壽補貼資金按照各地符合條件的老年人人數和省級統一確定的補助標準,對各市及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給予補助。
第十條 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府補助資金採取“先預撥、後結算”辦法撥付和結算。
(一)資金預撥。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預算管理統一要求,結合中央提前下達補助資金情況,制定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府補助資金提前通知分配方案,並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將資金分配方案提交黨組(委)會議集體研究後,在規定時限內以正式檔案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進行合規性審核後,按程式下達預算指標分配檔案,並同步下達專項資金區域績效目標或提出區域績效目標編報要求。當年基礎養老金標準調整時,及時預撥當年補助資金。
(二)資金核定。省級根據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審核結算、省級審核檢查等情況,辦理上一年度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省級補助資金結算。結算資金按照各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上年度實際發放的基礎養老金人次數和省級補助標準,扣除已提前下達資金和以前年度省級補助資金累計結餘後,核定上年度補助資金結算結果(不足或結餘)。其中,不足部分,省級下達相應補助資金;結餘部分,市縣可結轉使用,省級在次年預撥補助資金中抵扣。
(三)資金結算。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審核匯總所屬縣(市、區)基礎養老金髮放、財政補助資金到位情況,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報送上年度補助資金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按照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修訂山東省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撥付辦法的通知》(魯財社〔2016〕23號)規定執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各市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依據審核結果核定省級補助資金,作為結算依據。
在上述結算程式基礎上,省級根據審計、監察等部門對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財政補助資金專項檢查結果,相應扣減有關市、縣檢查年度期間的違規資金。
第十一條 養老服務業發展資金採取“先預撥、後結算”辦法。省人代會審查批准省級預算後,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預算管理統一要求,提出養老服務業發展資金預撥意見,編制績效目標,並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將資金分配方案提交黨組(委)會議集體研究後,在規定時間內以正式檔案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進行合規性審核後,按規定通過切塊方式下達部分對下補助資金,並同步下達專項資金區域績效目標或提出區域績效目標編報要求。年終或一定任務規劃期內,省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各市項目審批、資金兌付等情況,提出資金清算方案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據此結算資金。
第十二條 省人代會審查批准省級預算後,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收支缺口補助資金按規定撥付至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 省人代會審查批准省級預算後,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預算管理統一要求,制定困難老年人補貼、百歲老人長壽補貼資金分配方案,並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將資金分配方案提交黨組(委)會議集體研究後,在規定時間內以正式檔案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進行合規性審核後,按程式下達預算指標分配檔案,並同步下達專項資金區域績效目標或提出區域績效目標編報要求。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對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合規性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硬性支出事項是否足額安排,省級資金是否與中央資金統籌使用,任務清單是否與預算編制時相一致,項目確定和資金分配的範圍、依據是否符合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式,支出事項是否存在政策過時情況和違規配套要求,資金分配是否根據需要對各地財力狀況作出充分考慮等。
第十五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將養老和養老服務業發展資金任務清單、省級確需保留審批權的項目以及大額資金分配和重要項目安排情況,報分管省領導同意。
第十六條 養老和養老服務業發展資金支出過程中涉及政府採購及政府購買服務的,省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及政府購買服務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辦法規定,規範有序開展政府採購及政府購買服務活動,競爭擇優確定供應商。
第十七條 市縣在分配資金時,除國家和省規定的共同財政事權外,不得要求鄉鎮(街道)安排配套資金,不得將鄉鎮(街道)投入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前置條件。
第十八條 養老和養老服務業發展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撥付。結轉和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對養老和養老服務業發展資金的績效管理,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定期採集項目績效信息,動態掌握政策和項目進展,以及資金使用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對監控中發現與既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促進績效目標如期實現。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進行重點監控,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部門單位進行整改,對問題嚴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暫緩或停止預算撥款。在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後,省業務主管部門組織項目實施單位對照事先確定的績效目標進行自評,撰寫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對自評情況進行抽查覆核。省業務主管部門、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分別對專項資金進行重點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資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省財政廳、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建立信息公開機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省財政廳負責公開養老和養老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制度和財政重點績效評價結果;省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公開具體支出政策、資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結果、相關績效信息等。
第二十一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省財政廳按職責對養老和養老服務業發展資金實施監督,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必要時可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專項核查。
第二十二條 對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養老和養老服務業發展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可結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項,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 7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 6月 30日。其他有關本資金管理使用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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