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養老服務項目建設用地管理辦法

《山東省養老服務項目建設用地管理辦法》是2012年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養老服務項目建設用地管理辦法
  • 性質:管理辦法
檔案內容
第一條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魯政發〔2012〕50號),為保障養老服務項目建設用地,確保按時完成省政府確定的養老床位建設任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養老服務項目建設用地,是指各級政府依法批准用於集中供養老年人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建設用地。居家式、會員制、產權式老年住宅、老年社區等建設用地不屬於此範圍。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將養老床位任務落實到具體項目。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項目建設用地供應。
第四條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應根據省政府下達的年度養老床位建設任務,將養老服務項目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應優先使用存量建設用地,確需新增用地的,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確保保障。
第五條各級下達的用於養老服務項目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當年有效,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原則上,每所新建養老服務項目建設用地控制在50畝以內。該新增建設用地指標要確保用於省政府下達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項目建設。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審查養老服務項目舉辦者的信用等級、資金實力,並進行可行性論證的基礎上,向國土資源部門出具養老服務項目建設用地介紹信。
第七條養老服務項目舉辦者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介紹信,依法向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申請用地,並按規定提交有關材料。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對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建設規划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後,按《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依法辦理征地有關手續。
第八條非營利性養老服務項目,符合劃撥供地目錄的,以土地劃撥方式供地。
第九條 每半年,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牽頭、國土資源部門配合,將省政府下達的養老服務床位建設任務保障情況,養老服務項目的機構名稱、詳細地址、用地情況、設計床位數、用地批准時間等,逐級報省民政廳和國土資源廳。
第十條 各級民政、國土資源部門應定期對養老服務項目建設情況及用地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擅自改變養老服務土地用途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以興建集中供養性養老服務機構為名,套取用地指標用於房地產開發或用作他途的,加倍扣減所在地用地指標。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13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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