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降低社會保險(以下簡稱社保)費率、完善社保制度、穩步推進社保費徵收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山東省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降低社會保險(以下簡稱社保)費率、完善社保制度、穩步推進社保費徵收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降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其中,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18%降至16%,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20%降至16%。
二、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將《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關於繼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魯人社發〔2018〕37號)規定的“我省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由1.5%降至1%,其中單位費率由1%降至0.7%,個人費率由0.5%降至0.3%”的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0年4月30日。
(二)自2019年5月1日起,將《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關於繼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魯人社發〔2018〕37號)規定的“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在18(含)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含)以上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50%”的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0年4月30日。下調費率期間,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達到合理支付月數範圍的,停止下調。
三、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以上年度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參保人員和單位的社保繳費基數。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每年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省統計部門提供的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私營單位平均就業人數和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測算並公布。
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後,省里將制定出台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過渡措施,確保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具體辦法按國家要求另行制定。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以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
四、加快推進企業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結合降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等措施,在統一全省養老保險制度和主要政策的基礎上,2019年年底前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制度。
按照國家要求,2019年將各市上解中央調劑基金的比例由3%提高至3.5%。
五、穩步推進社保費徵收體制改革
徵收體制改革到位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其他險種繳費,除醫療保險、生育保險交由醫療保障部門徵收外,其他險種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繼續徵收,穩定繳費方式。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費和城鄉居民社保費征管職責如期劃轉至稅務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財政、醫保部門要抓緊推進信息共享平台建設等各項工作,切實加強信息共享,確保徵收工作有序銜接。妥善處理好企業歷史欠費問題,在徵收體制改革過程中不得自行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不得採取任何增加小微企業實際繳費負擔的做法,避免造成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同時,合理調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預算。
六、建立工作協調機制
省政府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降低社保費率和社保費徵收體制改革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負責人牽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醫保等部門參加的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降低社保費率以及徵收體制改革過渡期間的工作銜接,提出具體安排,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七、認真做好組織落實工作
降低社保費率是完善社保制度的重要內容,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密切協調配合,精心組織實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醫保等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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