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是泰安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 文號:泰政發〔2015〕10號
《泰安市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是泰安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泰安市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有關單位: 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推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5〕4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2015年2月15日魯政發〔2015〕4號)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5部門關於維護機關事業單位未納入正式職工管理人員勞動保障權益的通知(2015年1月26日魯人社發〔2015〕5...
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重要意義 (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 我國社會保障...
2016年2月,廣東省政府印發了《關於貫徹落實的實施辦法》,規定並軌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將告別“免繳費”時代,每月將繳納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的養老保險費用。 2015年初,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中國國務院2015年1月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同時,統一提高中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再次提高中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養老金並軌...
會議指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必須先行試點,積累經驗,積極穩妥地推進。試點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妥善處理好改革前後待遇水平上的平穩銜接,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基本方向 養老...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等規定,結合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際,...
全面滿足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在業務經辦、公共服務、基金監管、巨觀決策等方面的要求,逐步實現面向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各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務的整合聯動,建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信息與其他政府部門信息的共享機制...
2015年1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以國發〔2015〕2號發布《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決定》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
泰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魯廳字〔2009〕56號)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關於泰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泰發〔2010〕3號),設立泰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掛泰安市外國專家局牌子),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2014年12月23日,國務院副總理馬凱代表國務院向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作關於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報告稱,機關事業單位與城鎮職工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通過,...
(國發[2015]2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
(一)《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魯政發〔1997〕109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
據中國政府網訊息,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決定》明確,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
《定州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推進方案》是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43號)規定,結合...
2013年7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以魯政發〔2013〕13號印發《關於建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基本原則和任務目標、參保範圍、基金籌集、建立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基金管理和監督、相關制度...
2015年3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發〔2015〕16號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該《意見》分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則、改革的範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國辦發〔2015〕18號)、《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陝政發〔2015〕46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人社部發〔2015〕32號)等有關法律、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和《人力...
《福建等19省公布養老並軌實施方案》是國務院印發的方案。2015年1月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並從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黑龍江、四川、山東、上海、江蘇、福建、吉林、遼寧、山西等19個省份陸續...
(一)根據《關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意見》(魯辦發〔2014〕31號)有關規定,給予轉制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補貼標準計算公式中的工作年限,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2014年10月1日)前在機關...
(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實施辦法的通知》(贛府發〔2015〕52號)精神,結合...
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制度觀點 中央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