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肇慶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是為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將肇慶建設成為珠三角核心區西部增長極和粵港澳大灣區現代新都市,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肇慶市實際制定的條例。由肇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3年10月8日發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肇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信息,條例全文,

發布信息

肇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3號)
肇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23年8月29日通過的《肇慶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已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9月27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肇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0月8日

條例全文

肇慶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3年8月29日肇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7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2023年10月8日公布 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將肇慶建設成為珠三角核心區西部增長極和粵港澳大灣區現代新都市,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最佳化營商環境應當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加強服務型政府建設,創新體制機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完善法治保障,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第三條 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
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利、經營自主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依法保護企業經營者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市場主體享有知悉法律、政策,獲取公共服務以及對營商環境相關領域工作進行監督、投訴、舉報並獲得及時處理的權利。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履行法定義務,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共同營造健康有序的營商環境。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其主要負責人是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第一責任人。統籌推進營商環境改革,制定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解決影響營商環境的重點、難點問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明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指導、統籌協調、督促檢查、考核評價等日常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字政府建設,統籌推進各行業各領域政務套用系統集約建設、互聯互通、協同聯動;推動政務數據的收集、分類、共享、套用和安全保障的標準化、規範化建設,推進政府履職和政務運行數位化轉型,提升行政效能。
第六條 本市應該加強與粵港澳大灣區城市最佳化營商環境的交流合作,推進在制度建設、工作機制和改革舉措等方面對接,推動市場規則銜接和政務服務協作,實現政務服務標準統一、資質互認、區域通辦。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總結、複製、推廣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並結合本地實際,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最佳化營商環境改革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依法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一)符合國家、省和市確定的改革方向和政策取向;
(二)決策及其執行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三)勤勉盡責且未謀取非法利益;
(四)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五)未造成重大損失和社會負面影響。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發展規劃以及生態環境安全等相關規定,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產業引導政策,並向社會公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產業鏈供需平台建設,推動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協作配套,促進產業合作交流,為企業生產經營提供便利。
鼓勵市場主體實施碳達峰、碳中和行動。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出台相關政策措施對推動碳中和等綠色低碳技術革新和套用、發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市場主體,予以鼓勵支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金融、投資促進、電力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土地規劃、土地供應、生態環境安全、金融支持、招商引資、用電需求等信息互聯互通機制,指導、服務企業辦理項目落地所需的審批事項,促進企業落地投產。
第九條 本市推行新開辦企業全流程“一網通辦、一窗通取”。申請人可以通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服務大廳的綜合服務視窗或者網上服務平台申辦營業執照、公章刻制、發票申領、社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銀行預約開戶等業務,一次性領取營業執照、印章、發票、稅控設備等。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探索推動市場主體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等變更(備案)登記與其他涉企事項變更聯動辦理,提升辦事便利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場主體自主申報的經營範圍,明確告知市場主體需要辦理的許可事項,同時將需要申請許可的市場主體信息告知相關主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依市場主體申請及時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並將辦理結果及時反饋市場監管部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高頻辦理的許可事項、資質證明等政務服務事項進行梳理,並推動相關事項實現跨區域辦理。
第十條 本市實行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記,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登記條件。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可以通過廣東省企業註銷網上服務專區平台申請註銷,由市場監督管理、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分類處置、並聯辦理相關事項。
市場主體(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未發生或者已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並由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可以按照簡易程式辦理註銷登記。
市場主體註銷依法須經批准的,或者市場主體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不適用簡易註銷程式。
第十二條 本市依託粵商通設立“全肇辦”涉企移動網上政務服務專區,實行產業項目審批代辦服務、涉企法律法規政策查詢、產業用地查詢、金融服務、中介服務、信用查詢、電子證照和投訴建議等一站式服務。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市場主體年度報告涉及社保、市場監管、稅務、海關等事項的多報合一制度。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務服務中推廣套用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並規定證照、簽章等電子材料具體業務套用場景,推動電子證照、簽章互認共享。
市場主體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使用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法定辦事依據和歸檔材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容缺受理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明確事項名稱、主要申報材料、次要申報材料、容缺補正時限等內容。容缺受理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實行動態管理。
申請人申請容缺受理的,應當提交《申請容缺受理承諾書》。行政機關在收到書面承諾後,對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先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補交期限及法律後果。申請人可以通過網路、郵政寄遞或承諾書約定的其他方式在承諾時限內補正容缺受理材料。
申請人在承諾時限內補齊所有容缺材料,經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承諾辦理時限內出具辦理結果。
申請人在承諾時限內不能補正全部材料或所補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政務服務事項終止辦理,申請材料經視窗退回申請人。
第十六條 被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列入告知承諾事項清單的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提供相關材料或者採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申請人選擇採用告知承諾辦理的,相關部門應該在收到申請後,向申請人書面告知下列內容:
(一)行政審批事項或者證明材料的名稱、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準予行政審批或者有效證明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三)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名稱、方式和期限;
(四)行政機關核查權力;
(五)申請人作出承諾的時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諾、作出不實承諾和違反承諾的法律後果;
(六)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範圍及時限;
(七)本部門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相關部門應當依法根據申請人的承諾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予以證明的決定。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管,發現承諾人未履行承諾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決定;作出虛假承諾的,直接撤銷決定,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沒有履行告知承諾或者作出虛假承諾的情況應當依法納入公共信用記錄,作為差異化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實現便利、高效審批。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的事前服務、事中監督、事後執法。
第十八條 本市全面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分級分類管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項目性質、投資規模、風險程度等,公布審批流程圖和審批事項清單,明確審批時限和申報材料清單,實行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多圖一審、聯合驗收。
本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實行“前台綜合受理、後台並聯審批、綜合視窗出件”的服務模式。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應當設立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綜合服務視窗。綜合服務視窗應當建立為申請人提供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的全流程諮詢、指導、協調服務機制。
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四個審批階段的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審批階段的相關部門,依託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按照時限完成線上審批,實現信息一次填報、材料一次上傳、相關評審意見和審批結果即時推送。
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實施限時聯合驗收的,應當統一驗收圖紙和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
工程建設項目測繪事項推行“多測合一”,分階段整合相關測量測繪事項,實現同一階段一次委託、成果共享。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公用企業信息化平台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互聯互通,將水、電、氣、網等涉企生產經營的審批事項接入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進行並聯審批。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對用地規劃、項目招商、土地供應、供後管理和退出等各環節的協同監管,實行產業用地全周期管理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增強政府土地收儲能力,建立健全閒置土地、低效用地清理處置機制,強化土地要素保障。鼓勵通過依法協商收回、協定置換、費用獎懲等方式,推動城鎮低效用地騰退出清。
鼓勵採用長期租賃、先租後讓、彈性年期供應等方式供應產業用地。最佳化工業用地出讓年期,完善彈性出讓年期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有序推行工業用地“標準地”供應。對新建工業項目用地先行完成區域評估及項目開工建設所必需的通水、通電、通路和土地平整等基本條件,按照工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畝均稅收、容積率、單位能耗標準、單位排放標準等指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提升產業用地配置效率。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且滿足安全、環保等要求的前提下,支持混合產業用地供給,鼓勵同一地塊內工業、倉儲、研發、辦公、商業服務等用途互利的功能混合布置,促進土地用途混合利用和建築複合使用。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人才引進、培養評價、激勵保障等機制,在住房安置、醫療保障、社會保險、配偶就業、子女入學等方面為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緊缺急需人才提供便利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科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教學與產業深度融合,支持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學校)根據本地產業需求建立校企合作人才培養使用機制。相關部門應當依託產教融合綜合信息服務平台,向各類主體提供區域和行業人才供需、校企合作、項目研發、技術服務等信息的發布、檢索、推薦、對接等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完善人力資源管理服務,支持有需求的企業創新用工模式,提高人力資源配置效率。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完善一站式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供給機制,指導和幫助市場主體規範內部智慧財產權管理,提升市場主體創造、運用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能力。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協同銜接機制,健全跨區域執法協作機制。完善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和維權援助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智慧財產權信用擔保機制和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為市場主體的創新科技活動提供支持。
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海外智慧財產權援助機制,健全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提升市場主體智慧財產權保護水平。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和支持創新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眾創空間等創新創業孵化載體建設,在場所用地、基礎設施建設、公共管理服務等方面按照規定給予政策與資金支持,降低市場主體初創成本,提高孵化成功率。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引導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孵化載體建立創新創業成果與行業產業對接長效機制,為創新創業成果轉化提供對接渠道、推廣套用等服務,加強跟蹤支持,推動優秀項目落地發展。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扶持、費用減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務等方面制定政策措施,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引導中小企業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創新型發展的政策措施,支持中小企業融入、服務國家、省和市發展戰略,推動企業聚焦主業加快轉型升級,提升創新能力和發展水平。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加強創新鏈、產業鏈、供應鏈、數據鏈等方面合作,支持培育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平台和基地,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品牌建設激勵機制,引導中小企業建立健全品牌培育管理體系,支持中小企業培育自主品牌。市場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對中小企業申請註冊商標、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和申報老字號等給予指導,建立健全品牌保護機制,增強中小企業品牌的市場競爭力。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託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符合中小企業特點的公共信用綜合評價體系,將評價結果定期推送給金融機構。
鼓勵我市有條件的金融機構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依託大數據、雲計算等完善中小企業信貸評價和風險管理模型,最佳化信貸審批流程,推廣“信易貸”等服務模式。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金,對提供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銀行給予貸款風險補償,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給予應急轉貸紓困等資金支持。
第二十五條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網路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公開服務範圍、標準、收費、流程、完成時限等信息,簡化報裝手續,最佳化辦理流程,降低報裝成本。
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推行接入和服務的標準化,確保接入標準、服務標準公開透明,並提供相關延伸服務和一站式服務。
公用企事業單位不得以指定交易、拖延服務等方式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網路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的質量保障,不得違法拒絕或者中斷服務。相關部門應當建立水電氣以及通信網路供應可靠性的管制和保障措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提供公共服務的公用企事業單位工作督查、評價等機制,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並結合實際,在開發區、功能區、工業園區合理配置教育、醫療、托幼、公交等公共設施,提升整體配套和服務水平;應當完善園區及周邊基礎設施建設,促進交通、給排水、電、氣、網、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與園區的有效銜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在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立一站式服務受理點,提供企業開辦、項目建設、人才服務等政務諮詢和代辦服務。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務服務數據採集與共享機制,推進本地區政務服務平台互聯互通,促進政務服務跨區域、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
對於本市各級部門可以通過數據共享獲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
第二十八條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開,不得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報告。
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開展中介服務活動,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本市培育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依法規範和監督行業協會商會的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服務。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搭建各類產業對接交流平台,舉辦具有影響力的行業活動,開展招商引資、人才引進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與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相關,可能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應當在決策前充分聽取相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通過政府入口網站、網上政務平台等載體公開徵求社會意見,並依法進行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等專項審查。
本市制定的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應當自印發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依法予以公開發布,並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加強宣傳解讀。
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政策應當保持連續性和相對穩定性。因形勢變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調整的,應當結合實際設定合理過渡期,為市場主體預留必要的適應調整時間。
第三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不同領域特點、風險等級和市場主體信用水平採取分類監管措施。
(一)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的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
(二)對其他領域依法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方式進行;
(三)對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發現的問題,應當有針對性地進行檢查並依法處理。
在監管過程中涉及的市場主體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本市提倡“人工智慧+雙隨機”監管模式,通過多行業多部門的數據共享套用,利用大數據分析建立企業經營風險分析模型,按照不同風險等級對企業進行分級分類,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並向社會公布。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規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相關配套工作制度,將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實施情況納入本單位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評議考核和責任追究,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分類分行業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確保質量和安全,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明確新產業、新業態的行政監管部門和監管工作職責。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創新監管方式,形成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依法依規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鼓勵市場主體通過主動履行義務、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等方式,修復自身信用。
第三十四條 本市鼓勵、支持市場主體建立健全合規管理制度,完善重大決策法律審核和風險識別預警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採用提出一般性指導意見或者建議、制發相關契約示範文本、傳送提示信函等方式,指導、提示市場主體依法合規經營。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建立以促進企業合規為目的的刑事違法預防機制,督促企業改進風險內控制度,減少和預防企業犯罪。建立健全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同級人民法院健全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依法保障破產管理人履行法定職責,協調解決企業破產啟動、職工安置、資產處置、信用修復、涉稅事項處理、破產企業重整等問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保障破產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協調解決職工勞動報酬爭議、社保轉移、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檔案接轉等事項。
本市探索建立破產企業重整期間信用修復機制,最佳化重整企業在稅務、市場監管和招投標等重點領域信用修復服務。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市場主體建立常態化的溝通聯繫機制,鼓勵市場主體建言獻策、反映實情,及時聽取和回應市場主體意見、訴求,依法幫助其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對市場主體反映的普遍性、共性問題,有關單位應當根據職責納入最佳化營商環境改革範圍。
市場主體可以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政府網站、部門電話、政務新媒體等提出有關營商環境的諮詢和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公用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辦理、答覆。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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