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登記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簡化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材料,完善個體工商戶退出機制,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工商總局關於推進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試點工作的通知》(工商個字〔2016〕187號)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市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登記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6月24日
  • 實施時間:2019年6月24日
  • 發布單位:肇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肇慶市範圍內的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登記適用本辦法。依法被司法機關及政府有關部門限制註銷登記的除外。
  第三條肇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市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登記的指導、監督工作。
  各縣(市、區)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負責本單位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登記實施工作。
  第四條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申請辦理簡易註銷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場予以受理、核准。
  個體工商戶因遺失、損毀等原因不能繳回營業執照的,經營者提交出具的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情況說明,並承諾承擔無法繳回營業執照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無需提交營業執照遺失、損毀報紙公告。登記機關依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後,及時通過登記機關入口網站發布營業執照作廢聲明。
  第五條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可以依職權辦理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實行強制退出:
  (一)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經營者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變更經營者,逾期未辦理的;
  (三)行政許可部門依法吊銷、撤銷個體工商戶的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登記機關責令限期依法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個體工商戶逾期未辦理的;
  (四)連續兩個年度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並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補報年度報告,逾期未報送的;
  (五)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繫,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兩年以上(含兩年)的;
  (六)營業執照被依法撤銷或吊銷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登記機關擬依職權註銷個體工商戶的,應調查核實並收集相關證明材料:
  (一)經營者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應具有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因死亡註銷戶籍的證明或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決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判決;
  (二)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經營者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應具有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因死亡註銷戶籍的證明或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決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判決,以及登記機關發出的責令變更經營者的通知書;
  (三)許可行政機關依法吊銷、撤銷個體工商戶的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應具有相關部門送達的依法吊銷、撤銷個體工商戶的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告知書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登記機關發出的責令變更、註銷登記的通知書;
  (四)連續兩個年度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應通過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業務信息系統予以核實,並應有登記機關發出的責令限期補報送年度報告的通知書。
  (五)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繫,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兩年以上(含兩年)的,應通過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業務信息系統予以核實;
  (六)營業執照被依法撤銷或吊銷的,應有撤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相關法律文書。
  第七條登記機關對個體工商戶依職權作出註銷決定前,應將擬註銷的個體工商戶名單在登記機關入口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日。
  對個體工商戶實行依職權作出簡易註銷的,登記機關應在公示期間將擬註銷個體工商戶名單報送人社、稅務部門,征徇人社、稅務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擬依職權註銷的個體工商戶名單公示期間,相關部門、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或相關利害關係人對登記機關擬依職權進行註銷提出書面異議的,登記機關應將存在異議的個體工商戶從擬註銷個體工商戶名單予以剔除。
  第九條擬依職權註銷的個體工商戶名單公示期結束後,登記機關對沒有異議的個體工商戶作出依職權註銷登記的決定,通過縣級以上登記機關入口網站予以公告,並宣告其營業執照作廢。
  第十條註銷登記完成後,將登記機關作出的註銷決定書及相關公告等有關材料歸入個體工商戶登記檔案。
  第十一條被登記機關依職權註銷的個體工商戶,其名稱不再保留,其登記經營地址可用作其他商事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被登記機關依職權註銷後,相關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屬於個人經營的,由經營者以個人財產承擔;屬於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第十三條被登記機關依職權註銷個體工商戶,相關部門或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或相關利害關係人對註銷登記提出書面異議的,登記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登記機關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作出是否準予撤銷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的決定,並告知申訴部門或申訴人。
  登記機關準予撤銷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決定的,及時通過登記機關入口網站予以公告,個體工商戶恢復為登記成立狀態,其名稱字號已經被他人合法使用的,應重新申請新名稱字號。
  第十四條本辦法實施細則及相關的文書及公告等格式檔案樣式由肇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肇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並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肇慶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局機關各科室,直屬各單位:
  《肇慶市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登記管理辦法》已經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並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肇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4日

政策解讀

一、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及退出市場的現狀
   個體工商戶存在流動性大的特點,開業登記多,同時由於經營不善等原因,很多登記在冊的個體工商戶事實上已經沒有從事經營活動,現行的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制度,個體工商戶的註銷一般由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主動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但許多個體工商戶不主動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因此,登記在冊的個體工商戶中,存在很多“殭屍個體工商戶”,統計數據不能真實反映真正存活的個體工商戶狀況。
  二、修訂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登記辦法的背景
  (一) 根據《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開展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試點工作的通知》(粵工商企字〔2016〕545號),肇慶市被列為廣東省開展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改革試點單位。為此,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工商總局關於推進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試點工作的通知》(工商個字〔2016〕187號)精神,參考全國其他單位試點的情況,原市工商局於2017年4月25日印發了《肇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肇慶市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肇工商〔2017〕2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暫行辦法》實施以來,我市依職權註銷個體工商戶超過一萬戶,有效清理已多年不經營、名存實亡的個體工商戶,簡化完善個體工商戶退出機制,保證商事主體質量,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最佳化營商環境,沒有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為全省推開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改革提供了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
  (二)因《暫行辦法》有效期至2019年4月24日截止,為保證我市個體戶簡易註銷工作繼續有序進行,擬根據《暫行辦法》實施一年多以來各登記機關試點的實施情況及反饋問題,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完善後繼續實施。
  三、制定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登記辦法的意義
  一是簡化依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材料,縮短辦理時限;二是對應辦理註銷而不辦理的個體工商戶,由登記機關主動依職權予以註銷,對“殭屍個體工商戶”實行強制退出市場,督促個體工商戶依法履行法定義務、引導個體工商戶守法誠信經營,淨化市場環境,真實反映存活的個體工商戶狀況,有利於市場監管,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
  四、主要內容
  (一)分類確定個體工商戶簡易退出範圍。對應當辦理註銷而不主動提出辦理、確實已經不經營或多年不報送年度報告的個體工商戶,按六種情形予以調查核實,由登記機關依職權予以主動註銷,強制退出,釋放名稱、場地等資源,提高商事主體統計數據準確性。
  (二)完善制度設計,簡化審批手續,簡化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
  1.簡化個體工商戶註銷申請材料,因遺失、損毀等原因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註銷登記的,無需提交報紙公告,節約註銷時間,降低註銷成本。縮短依申請辦理註銷登記的時限,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當場予以受理、核准,當場辦結。
  2.明確登記機關依職權註銷個體工商戶的程式設計,對確定註銷對象的調查核實、公告、審批等環節進行相關規定,兼顧慎重和效率。個體工商戶被依職權註銷後,其名稱不再保留,其登記經營地址可用作其他商事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釋放名稱和場地資源。
  3.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確定被註銷的個體工商戶的債務責任進行明確,保護債權人、交易對象等第三人合法權益。
  4.明確個體工商戶被依職權註銷後的救濟機制。被登記機關依職權註銷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本人或相關利害關係人對註銷登記異議的,可以通過書面申訴方式,要求作登記機關進行調查核實,為相關個體工商戶提供恢復登記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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