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實施《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針對性地破解企業退出難題,便利企業依法退出市場,市場監管總局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對2021年版《企業註銷指引》進行了專項修訂,形成2023年版《企業註銷指引(2023年修訂)》。
形成背景,修訂內容,法令公告,內容解讀,
形成背景
市場退出制度是現代化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對於激發經營主體競爭活力、完善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加快建設統一大市場、推動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解決市場退出難問題。2018年中央深改委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提出要逐步建立起覆蓋企業等各類主體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2020年施行的《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規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市場主體註銷辦理流程。2021年《國務院關於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要求健全更加開放透明、規範高效的市場主體準入和退出機制。
隨著2022年3月《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5部法規也隨之廢止,2021年版《企業註銷指引》部分內容與新出台的法律法規已不一致,亟須修訂更新。原有指引聚焦公司這一主體類型,需要增加其他經營主體有關規定,使指引內容更為全面。各地在推進註銷便利化工作中探索積累了一些好經驗、好做法,需要吸收充實到新的指引中。因此,有必要對2021年版《企業註銷指引》進行修訂完善,增強檔案的時效性、可操作性,為經營主體依法便利退出市場提供更有針對性的行政指導。
修訂內容
一是聚焦解決辦事企業和民眾反映較多的註銷難題。對於辦事民眾諮詢和反映較多的清算組人員組成、註銷流程、所需材料等問題,新指引細化明確了清算組的組成、發布清算組信息和債權人公告要求,明晰普通註銷和簡易註銷相關流程等。對於個別企業因自身原因無法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清算組信息和債權人公告,必須通過報紙付費發布公告的問題,新指引明確經聯絡員備案後,可以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免費發布,有利於節約企業辦事成本。此外,對存在“股東失聯、不配合”“營業執照、公章遺失”“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蹤、死亡或不配合辦理登記”等難以辦理註銷的特殊複雜情形,充分吸收地方在實踐中形成的有效做法,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辦法,打通企業註銷“難點”“堵點”。
二是聚焦回應基層工作人員諮詢較多的問題。關於清算組人員組成、清算組人數、清算組職責等,地方理解不盡一致,新指引增加了清算組選任方式和清算組職責的內容,強調了清算組在選任時應充分尊重企業意願,釐清認識,統一了法律法規執行標準。對於註銷時企業營業執照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的,新指引也明確了登記機關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營業執照作廢。
三是聚焦不同經營主體類型特點分別列出指引。原有指引主要集中在公司註銷相關規定,對其他經營主體的註銷問題並未過多涉及。新指引區分不同經營主體類型,增加了非公司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經營主體註銷的內容,強化了對不同經營主體辦理註銷的精準指引和個性化指導。
法令公告
企業註銷指引(2023年修訂)
一、企業退出市場基本程式
通常情況下,企業終止經營活動退出市場,需要經歷決議解散、清算分配和註銷登記三個主要過程。例如,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正式終止前,須依法宣告解散、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理公司財產、清繳稅款、清理債權債務、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等,待公司清算結束後,應製作清算報告並辦理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二、企業註銷事由
企業因解散、被宣告破產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終止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經登記機關註銷登記,企業終止。企業註銷依法須經批准的,應當經批准後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解散
1.自願解散。指基於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非公司企業法人出資人(主管部門)、合夥企業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或者分支機構隸屬企業(單位)的意願進行解散如公司解散情形包括: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合夥企業解散情形包括: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合夥協定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合夥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等。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情形包括:投資人決定解散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解散情形包括:成員大會決議解散;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等
2.強制解散。通常分為行政決定解散與人民法院判決解散。行政決定解散,包括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人民法院判決解散,按照《公司法》規定,因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
(二)破產
企業被宣告破產是指根據《企業破產法》等規定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企業沒有進行和解或重整,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
三、企業清算流程
依法開展清算是企業註銷前的法定義務。《民法典》規定,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非法人組織解散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的重要內容是企業清理各類資產,清結各項債權債務。清算的目的在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投資人的利益、企業的利益、職工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法人的清算程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律的有關規定。
(一)成立清算組。《民法典》規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1.公司清算組。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負責清理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公司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股東、董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的選任在遵守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同時應充分尊重公司意願,公司章程中可以預先確定清算組人員,也可以在章程中規定清算組成員選任的決議方式。對於章程中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可以通過普通決議或者特別決議的方式選任清算組成員。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成員在公司股東中選任,既可以是全體股東,也可以是部分股東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成員可以是全體董事,也可以是部分董事或者由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成員。
清算組的選任,公司可以結合規模大小和清算事務工作量的多少,充分考慮能否便於公司清算的順利進行和迅速完結,以及以較低清算成本完成清算事務。鼓勵熟悉公司事務的內部人員以及具備審計、財會專業知識的機構、人員擔任清算組成員。
清算組成員除可以為自然人外,也可以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成員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指派相關人員參與清算。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成員,可以僅由該一人股東擔任。清算組負責人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在清算組成員中指定。
2.非公司企業法人清算組。非公司企業法人可以由出資人(主管部門)自行或者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清算。
3.合夥企業清算人。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合夥企業的清算人可以為全部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也可以為一個或者部分合伙人,或者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為合伙人與第三人共同組成清算人開展清算活動。
4.個人獨資企業清算人。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5.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清算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清算組的職責。以公司為例,清算組在公司清算過程中,具有對內執行清算業務,對外代表清算中公司的職權。公司依法清算結束並辦理註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清算組所能執行的公司事務是以清算為目的的事務,而非所有事務。由於清算中的公司仍具有主體資格,清算組不能取代股東會、股東大會和監事會的職權,股東會、股東大會仍然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清算組應及時向股東會、股東大會報告清算進展情況對清算組的選解任、清算方案的確認、清算報告的確認等公司的重大事項仍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清算組的清算工作仍然受公司監督機構監事會的監督,監事會及時提醒和糾正清算組的不當和違規行為。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他經營主體的清算組(人)的地位參照公司清算組適用。
(三)發布清算組信息和債權人公告。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應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清算組信息。同時,清算組應及時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免費向社會發布債權人公告,也可依法通過報紙發布,公告期為45日(個人獨資企業無法通知債權人的,公告期為60日)。市場監管部門同步向稅務部門共享清算組信息。
1.發布清算組信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公司、合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需要依法公告清算組信息,非公司企業法人由主管部門、個人獨資企業由投資人自行組織清算,無需公告清算組信息。
企業應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清算組信息,主要包括: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登記機關清算組成立日期、註銷原因、清算組辦公地址、清算組聯繫電話、清算組成員(姓名/名稱、證件類型/證照類型、證件號碼/證照號碼、聯繫電話地址、是否為清算組負責人)等。
2.發布債權人公告。1)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2)合夥企業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發布債權人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3)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發布債權人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4)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發布債權人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5)非公司企業法人發布債權人公告的,可通過報紙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
債權人公告的信息主要包括: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登記機關、公告期自、公告期至、公告內容、債權申報聯繫人債權申報聯繫電話、債權申報地址。
(四)開展清算活動。清算組負責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的未了結的業務;結清職工工資;繳納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罰款和罰金;向海關和稅務機關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並辦理相關手續,包括滯納金、罰款、繳納減免稅貨物提前解除海關監管需補繳稅款以及提交相關需補辦許可證件,辦理企業所得稅清算、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結清出口退(免)稅款、繳銷發票和稅控設備等;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所得應當視為年度生產經營所得,由投資者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存在涉稅違法行為的納稅人應當接受處罰,繳納罰款;結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企業參加民事訴訟活動;辦理分支機構註銷登記;處理對外投資、股權出質等。
(五)分配剩餘財產。以公司為例,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六)製作清算報告。1.公司清算組在清算結束後,應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確認。其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對清算報告確認,必須經代表 2/3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確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對清算報告確認,須由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確認。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簽署確認。2.非公司企業法人應持清算報告或者出資人(主管部門)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檔案辦理註銷登記,清算報告和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檔案應由非公司企業法人的出資人(主管部門)簽署確認。3.合夥企業的清算報告由全體合伙人簽署確認。4.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報告由投資人簽署確認。5.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清算報告由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確認,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213 以上成員簽署確認。6.對於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報告由人民法院確認。
四、企業辦理註銷登記
企業在完成清算後,需要分別註銷稅務登記、企業登記、社會保險登記,涉及海關報關等相關業務的企業,還需要辦理海關報關單位備案註銷等事宜。
(一)普通註銷流程
1.申請註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註銷時,稅務部門進行稅務註銷預檢,檢查納稅人是否存在未辦結事項。
(1)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主動到稅務部門辦理清稅的,稅務部門可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即時出具清稅文書。(2)符合容缺即時辦理條件的納稅人,在辦理稅務註銷時,資料齊全的,稅務部門即時出具清稅文書;若資料不齊,可在作出承諾後,稅務部門即時出具清稅文書。納稅人應按承諾的時限補齊資料並辦結相關事項。具體條件是:
①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含代開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且沒有其他未辦結事項的納稅人,主動到稅務部門辦理清稅的;
②未處於稅務檢查狀態、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已繳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控設備,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
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和B級的納稅人;
控股母公司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的M級納稅人;
省級人民政府引進人才或經省級以上行業協會等機構認定的行業領軍人才等創辦的企業;
未納入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
未達到增值稅納稅起征點的納稅人。
(3)不符合承諾制容缺即時辦理條件的(或雖符合承諾制容缺即時辦理條件但納稅人不願意承諾的),稅務部門向納稅人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未結事項),納稅人先行辦理完畢各項未結事項後,方可申請辦理稅務註銷。
(4)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或強制清算的企業,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裁定書或強制清算程式的裁定申請稅務註銷的,稅務部門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5)納稅人辦理稅務註銷前,無需向稅務機關提出終止“委託扣款協定書”申請。稅務機關辦結稅務註銷後,委託扣款協定自動終止。
(6)注意事項。對於存在依法應在稅務註銷前辦理完畢但未辦結的涉稅事項的,企業應辦理完畢後再申請註銷。對於存在未辦結涉稅事項且不符合承諾制容缺即時辦理條件的,稅務機關不予註銷。例如,持有股權、股票等權益性投資、債權性投資或土地使用權、房產等資產未依法清算繳稅的;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未依法清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出口退稅企業未結清出口退(免)稅款等情形的不予註銷。
2.申請註銷企業登記。清算組向登記機關提交註銷登記申請書、註銷決議或者決定、經確認的清算報告和清稅證明等相關材料申請註銷登記。登記機關和稅務機關已共享企業清稅信息的,企業無需提交紙質清稅證明文書;領取了紙質營業執照正副本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營業執照遺失的,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公開發行的報紙發布營業執照作廢聲明。國有獨資公司申請註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複印件。僅通過報紙發布債權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報樣。企業申請註銷登記前,應當依法辦理分支機構註銷登記,並處理對外投資的企業轉讓或註銷事宜。
3.申請註銷社會保險登記。企業應當自辦理企業註銷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提交註銷社會保險登記申請和其他有關註銷檔案,辦理註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企業應當結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後,辦理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4.申請辦理海關報關單位備案註銷。涉及海關報關相關業務的企業,可通過國際貿易“單一視窗”(
http://www.singlewindow.cn)“網際網路+海關”(http://online.customs.gov.cn)等方式向海關提交報關單位註銷申請,也可通過市場監管部門與海關聯網的註銷“一網”服務平台提交註銷申請。對於已在海關備案,存在欠稅(含滯納金)、罰款及其他應辦結的海關手續的報關單位,應當在註銷前辦結海關有關手續。報關單位備案註銷後,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註銷企業登記。
(二)簡易註銷流程
1.適用對象
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的企業(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企業在申請簡易註銷登記時,不應存在未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等債權債務。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註銷程式: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註銷登記前須經批准的;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在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存在股權(財產份額)被凍結、出質或者動產抵押,或者對其他企業存在投資;尚持有股權、股票等權益性投資、債權性投資或土地使用權、房產等資產的;未依法辦理所得稅清算申報或有清算所得未繳納所得稅的;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正在訴訟或仲裁程式中;受到罰款等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不適用簡易註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企業存在“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存在股權(財產份額)被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註銷登記的”等三種不適用簡易註銷登記程式的情形,無需撤銷簡易註銷公示,待異常狀態消失後可再次依程式公示申請簡易註銷登記。對於承諾書文字、形式填寫不規範的,市場監管部門在企業補正後予以受理其簡易註銷申請,無需重新公示。
符合市場監管部門簡易註銷條件,未辦理過涉稅事宜,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含代開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且沒有其他未辦結涉稅事項的納稅人,免予到稅務部門辦理清稅證明,可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簡易註銷。
2.辦理流程。
(1)符合適用條件的企業登錄註銷“一網”服務平台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簡易註銷公告》專欄,主動向社會公告擬申請簡易註銷登記及全體投資人承諾等信息,公示期為20日。
(2)公示期內,有關利害關係人及相關政府部門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簡易註銷公告》專欄“異議留言”功能提出異議並簡要陳述理由。超過公示期,公示系統不再接受異議。
(3)稅務部門通過信息共享獲取市場監管部門推送的擬申請簡易註銷登記信息後,應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查詢稅務信息系統核實相關涉稅、涉及社會保險費情況,對經查詢系統顯示為以下情形的納稅人,稅務部門不提出異議:一是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二是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含代開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且沒有其他未辦結涉稅事項的納稅人;三是查詢時已辦結繳銷發票、結清應納稅款等清稅手續的納稅人;四是無欠繳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
(4)公示期屆滿後,公示期內無異議的,企業可以在公示期滿之日起20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簡易註銷登記。期滿未辦理的登記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延長時限,寬展期最長不超過30日,即企業最晚應當在公示期滿之日起50日內辦理簡易註銷登記。企業在公示後,不得從事與註銷無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3.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
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改革實施後設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通過簡易程式辦理註銷登記的,無需提交承諾書,也無需公示。個體工商戶在提交簡易註銷登記申請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將個體工商戶擬申請簡易註銷登記的相關信息通過省級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政務信息平台部門間的數據接口(統稱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推送給同級稅務等部門,稅務等部門於10日內反饋是否同意簡易註銷。對於稅務等部門無異議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簡易註銷登記。具體請參照《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簡易註銷登記便捷中小微企業市場退出的通知》(國市監注發[2021]45號)辦理。
五、特殊情形辦理指引
(一)存在股東失聯、不配合等問題。對有限責任公司存在股東失聯、不配合等情況難以註銷的,經書面及報紙(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通知全體股東,召開股東會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規定表決比例的決議、成立清算組後,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二)存在無法自行組織清算問題。對於企業已出現解散事宜,但負有清算義務的投資人拒不履行清算義務或者因無法取得聯繫等情形不能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股東、利害關係人等可依照《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產的,企業清算組、破產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式的裁定或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三)存在無法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清算組信息和債權人公告的問題。在辦理註銷登記中,對未在登記機關取得登記聯絡員備案的企業,可以向登記機關進行聯絡員備案後,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清算組信息和債權人公告。企業登記聯絡員變更的,應當及時進行變更備案。對於吊銷企業存在類似問題的,也可以採取備案聯絡員的方式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公告。
(四)存在營業執照、公章遺失的問題。企業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註銷,存在營業執照、公章遺失的情況,按以下要求辦理:1.對於營業執照遺失的企業,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公開發行的報紙進行執照遺失公告,無需申請補發營業執照。2.非公司企業法人公章遺失的,由其上級主管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上級主管單位公章進行確認,相關註銷材料可不蓋公章。3.公司公章遺失的,由符合公司法和章程規定表決權要求的股東簽字蓋章進行確認,相關註銷材料可不蓋公章。4.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有前述第3種情況的,可參照執行。5.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公章遺失的,由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投資人簽字進行確認,相關註銷材料可不蓋公章。
(五)存在營業執照拒不繳回或無法繳回問題。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註銷登記決定後,30天后企業仍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營業執照作廢。
(六)存在股東(出資人)已註銷、死亡問題。因股東(出資人)已註銷卻未清理對外投資,導致被投資主體無法註銷的,其股東(出資人)有上級主管單位的,由已註銷主體的上級主管單位依規定辦理相關註銷手續;已註銷企業有合法繼受主體的,可由繼受主體依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已註銷企業無合法繼受主體的,由已註銷企業註銷時登記在冊的股東(出資人)申請辦理。因自然人股東死亡,導致其出資的企業難以辦理註銷登記的,可以由其有權繼承人代位辦理註銷。有權繼承人需提交身份證明和有關繼承證明材料。
(七)存在分支機構隸屬企業已註銷問題。企業申請註銷登記前,應當依法辦理分支機構註銷登記。因隸屬企業已註銷卻未辦理分支機構註銷登記,導致分支機構無法註銷的,已註銷企業有合法的繼受主體的,可由繼受主體依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已註銷企業無合法繼受主體的,由已註銷企業註銷時登記在冊的股東(出資人)申請辦理。
(八)存在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蹤、死亡或不配合辦理註銷登記的問題。1.公司存在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蹤、死亡或不配合等情況需辦理簡易註銷登記的,憑法定代表人任免職有關檔案,同步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由新法定代表人簽署《企業註銷登記申請書》。合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參照執行。2.非公司企業法人存在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蹤、死亡或不配合等情況需辦理註銷登記的,憑法定代表人任免職有關檔案,同步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由新法定代表人簽署《企業註銷登記申請書》。
(九)已吊銷企業辦理註銷問題。
1.對於尚未更換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即被吊銷的企業(個體工商戶除外),市場監管部門已就此類企業進行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賦碼,企業在相關部門辦理註銷業務時可使用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理,無需更換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吊銷未註銷企業,無法出具吊銷證明檔案原件的,可提交吊銷公告的網站截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截圖或登記機關出具的企業查詢單。若登記機關可以自主查詢到企業的吊銷狀態,不再要求企業提供上述材料。
2.納稅人被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稅務註銷。
(十)其他問題。
處於稅務非正常狀態納稅人在辦理稅務註銷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狀態,補辦納稅申報手續。符合以下情形的,稅務機關可列印相應稅種和相關附加的《批量零申報確認表》,經納稅人確認後,進行批量處理:
1.非正常狀態期間增值稅、消費稅和相關附加需補辦的申報均為零申報的;
2.非正常狀態期間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月(季)度預繳需補辦的申報均為零申報,且不存在彌補前期虧損情況的。
六、註銷法律責任及有關規定提示
(一)公司在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本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公司法》第二百零)
(二)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條)
(三)清算組不依照本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
(四)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未按照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
(五)清算組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五條)
(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第一款)
(七)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檔案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第二款)
(八)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九)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第一款)
(十)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第二款)
(十一)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十二)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十三)企業在註銷登記中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註銷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依法做出撤銷註銷登記等處理,在恢復企業主體資格的同時,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將該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依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
(十四)企業應當在辦理註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並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
(十五)個體工商戶終止生產經營的,應在辦理註銷登記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有關納稅事宜。(依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四十一條)
(十六)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進行清算時,投資者應當在註銷登記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有關稅務事宜。企業的清算所得應當視為年度生產經營所得,由投資者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十六條)
(十七)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註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企業的全部資產以及股東投資的計稅基礎均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千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第一款)
(十八)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註銷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
(十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
內容解讀
一、《企業註銷指引(2023年修訂)》的修訂背景是什麼?
市場退出制度是現代化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對於激發經營主體競爭活力、完善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加快建設統一大市場、推動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解決市場退出難問題。2018年中央深改委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提出要逐步建立起覆蓋企業等各類主體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2020年施行的《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規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市場主體註銷辦理流程。2021年《國務院關於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要求健全更加開放透明、規範高效的市場主體準入和退出機制。
隨著2022年3月《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5部法規也隨之廢止,2021年版《企業註銷指引》部分內容與新出台的法律法規已不一致,亟須修訂更新。原有指引聚焦公司這一主體類型,需要增加其他經營主體有關規定,使指引內容更為全面。各地在推進註銷便利化工作中探索積累了一些好經驗、好做法,需要吸收充實到新的指引中。因此,有必要對2021年版《企業註銷指引》進行修訂完善,增強檔案的時效性、可操作性,為經營主體依法便利退出市場提供更有針對性的行政指導。
二、《企業註銷指引(2023年修訂)》修訂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企業註銷指引(2023年修訂)》堅持嚴格依法,結合法律法規立改廢情況,體現了《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要求。堅持分類指導,聚焦不同經營主體類型特點,在公司註銷相關內容基礎上,增加了非公司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經營主體註銷的內容,強化了對不同經營主體辦理註銷的精準指引。堅持問題導向,結合辦事企業和民眾諮詢和反映較多的問題,細化明確了有關規範;對實踐中存在的一些難以辦理註銷的特殊複雜情形,依法分類精準施策,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辦法,切實打通企業註銷“難點”“堵點”。堅持寓管於服,明確企業清算義務,嚴格企業主體責任,促進企業退出健康有序、風險可控。
三、《企業註銷指引(2023年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是聚焦解決辦事企業和民眾反映較多的註銷難題。對於辦事民眾諮詢和反映較多的清算組人員組成、註銷流程、所需材料等問題,新指引細化明確了清算組的組成、發布清算組信息和債權人公告要求,明晰普通註銷和簡易註銷相關流程等。對於個別企業因自身原因無法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清算組信息和債權人公告,必須通過報紙付費發布公告的問題,新指引明確經聯絡員備案後,可以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免費發布,有利於節約企業辦事成本。此外,對存在“股東失聯、不配合”“營業執照、公章遺失”“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蹤、死亡或不配合辦理登記”等難以辦理註銷的特殊複雜情形,充分吸收地方在實踐中形成的有效做法,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辦法,打通企業註銷“難點”“堵點”。
二是聚焦回應基層工作人員諮詢較多的問題。關於清算組人員組成、清算組人數、清算組職責等,地方理解不盡一致,新指引增加了清算組選任方式和清算組職責的內容,強調了清算組在選任時應充分尊重企業意願,釐清認識,統一了法律法規執行標準。對於註銷時企業營業執照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的,新指引也明確了登記機關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營業執照作廢。
三是聚焦不同經營主體類型特點分別列出指引。原有指引主要集中在公司註銷相關規定,對其他經營主體的註銷問題並未過多涉及。新指引區分不同經營主體類型,增加了非公司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經營主體註銷的內容,強化了對不同經營主體辦理註銷的精準指引和個性化指導。
四、如何抓好《企業註銷指引(2023年修訂)》的貫徹落實?
《企業註銷指引(2023年修訂)》印發後,市場監管總局將會同相關部門加大對企業註銷政策的宣傳解讀力度,加強業務培訓,提升企業註銷服務水平,切實解決企業在註銷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加強對企業的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增強企業依法註銷的意識,明確其需要承擔的法律義務,引導企業依法合規退出市場。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效果導向,依託企業註銷“一網服務”平台,建立與人社、海關、稅務等多部門協同工作機制,推動企業註銷“一件事一次辦”,進一步提高企業和民眾辦事的滿意度和獲得感。同時,根據法律法規修訂和實踐情況,及時對指引予以更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