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實施辦法

《廣東省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實施辦法》是為了鼓勵、支持和引導廣東省個體經濟健康發展,促進個體工商戶高質量發展,更好發揮個體工商戶在繁榮經濟、增加就業、推動創業創新、方便民眾生活等方面的作用,根據《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的本辦法。

2023年3月1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廣東省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1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實施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市場監管局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3月1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支持和引導我省個體經濟健康發展,促進個體工商戶高質量發展,更好發揮個體工商戶在繁榮經濟、增加就業、推動創業創新、方便民眾生活等方面的作用,根據《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積極扶持、加強引導、依法規範,為個體工商戶發展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
個體工商戶的財產權、經營自主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預。我省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市場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實施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和市場監管制度,堅持個體工商戶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法律、行政法規未予禁止或者未限制投資經營的市場領域,不得對個體工商戶設定附加條件。
第三條 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發揮黨組織在個體工商戶發展中的引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省扶持個體工商戶發展部門間聯席會議制度,研究並推進實施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重大政策措施,統籌協調重大事項,研究解決政策重點難點問題。
省扶持個體工商戶發展部門間聯席會議定期聽取各成員單位工作匯報,重大事項按程式報省政府。
第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為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工作的牽頭單位,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個體工商戶促進工作的綜合協調、服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金融、稅務、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從稅費支持、創業扶持、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障、金融服務、登記註冊、權益保護等方面,做好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合理設定目標、制定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提升個體工商戶發展質量。
第七條 各級個體勞動者協會(或個體私營企業協會,以下統稱為個體勞動者協會)在市場監管部門指導下開展工作,推動個體工商戶黨建工作,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建立個體工商戶與政府部門間雙向溝通渠道,宣傳扶持個體工商戶發展的政策法規,協助開展個體工商戶經營狀況、活躍度等跟蹤調查,提供教育培訓等公益性服務。
第二章 創業扶持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創業扶持政策,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政策諮詢、開業指導、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申請指導等服務,按規定落實就業創業補貼等政策措施;推進“零工市場”建設,加大求職招聘信息歸集發布力度,促進個體工商戶崗位信息與求職者對接。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個體工商戶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提供支持。
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按規定申領職業培訓補貼。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土空間規劃和管理中,應當統籌考慮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需要,合理利用場地資源,為從事居民服務的個體工商戶提供經營場所支持,便利個體工商戶圍繞居民日常生活消費需要開展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居民密集居住區、商業繁華地周邊等區域,合理預留個體工商戶經營設點場所,完善配套管理制度。
對從事無需取得許可的網路經營、居民服務、貨物運輸等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完善經營場所登記具體規定。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資金資助、場地租金優惠、提供技術和裝備支持等措施,引導、鼓勵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支持、鼓勵相關行業協會為食品小作坊、小餐飲提供培訓、諮詢等服務,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引導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合法生產經營。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公共服務平台、熱線電話、宣傳資料、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為個體勞動者提供財稅、金融、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安全生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諮詢、公共信息和指導服務。
教育、退役軍人事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殘聯等部門應當支持高等院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和失業人員、殘疾人員等從事個體經營,會同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供開業指導、補助申領、創業融資等服務,及時發布創業扶持政策、辦事流程、配套服務等信息。
第十四條 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為有經營能力的公民在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轉型升級為企業等方面提供依法合規、規範統一、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記服務,依託廣東政務服務網企業開辦“一網通辦”專區、“粵商通”等平台,為個體工商戶登記註冊提供全業務、全流程網上服務。
第十五條 積極爭取國家支持,在我省進一步擴大開放港澳居民申辦個體工商戶的行業領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及時向港澳個體工商戶和經營者宣傳政策,加強教育管理。
第三章 高質量發展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培育,採取個性化、差異化幫扶措施,提升個體工商戶發展質量。支持和培育知名小店,打造民俗旅遊接待、土特產品銷售、特色餐飲服務等領域的經營樣板,挖掘培養以弘揚民間傳統技藝、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己任的“老工匠”“老藝人”,鼓勵個體工商戶積極參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新經濟形態。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個體工商戶以專業化分工、服務外包等方式融入各類企業的技術研發、產品生產、配套服務體系,共享生產和創新能力,實現與企業基於產業鏈、供應鏈、資金鍊、創新鏈的融通發展。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產業特點,支持個體工商戶集中的區域打造區域品牌;促進以個體工商戶集聚為特徵的產業集群健康發展,培育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第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重視提高個體工商戶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依法加大對個體工商戶的字號、商標、專利、商業秘密等權利的保護力度,鼓勵和支持個體工商戶提升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水平、增強市場競爭力。加強個體工商戶商標品牌培育,支持各類協會建設個體工商戶商標培育指導站,支持“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創新發展,挖掘老字號商標品牌資源,提高商標品牌管理能力。鼓勵第三方機構為個體工商戶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商標權出資等提供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服務。引導金融機構開展以“老字號”商標、個體工商戶商標和專利為擔保的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業務。
第二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聚焦個體工商戶質量管理需求,綜合運用計量、標準、檢驗檢測等質量基礎設施要素資源,完善質量基礎設施線上線下融合服務模式,為個體工商戶提供質量技術服務,提升質量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出台相關獎勵和補貼政策,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涉及辦理登記註冊等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應當依法簡化手續。加強對原個體工商戶享有的專利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的權益保護,為個體工商戶將享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轉移至“個轉企”企業名下提供便利服務。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商務、旅遊、廣電、金融等部門應當引導平台企業簡化個體工商戶入駐流程,通過流量引導、實行階段性優惠收費等方式,為個體工商戶開展線上經營提供支持。
平台企業應當按規定保存服務協定、交易規則等,保證經營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讀和下載相關信息。
第四章 財稅金融支持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各類資金作用,為個體工商戶在創業創新、貸款融資、職業技能培訓等方面提供資金支持;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機構和社會資金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
第二十四條 稅務部門嚴格落實國家關於扶持個體工商戶發展的稅收政策,最佳化納稅服務,簡化辦稅流程;對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緩徵、減征、免徵相關稅款,簡化稅費減免申報程式。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個體工商戶參加社會保險,對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給予相應的支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部門應當積極鼓勵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推動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單位形式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法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六條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充分運用各項貨幣政策工具,引導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銀行持續增加對個體工商戶的信貸投放;引導商業銀行加大對個體工商戶的信貸支持力度。
第二十七條 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通過全國一體化融資信用服務平台省級節點等系統向“粵信融”“中小融”“信易貸”等省內各級融資信用服務平台提供個體工商戶登記註冊、納稅繳費、用工參保等信用信息,為金融機構開發金融產品、創新金融服務提供便利。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個體工商戶特點,開發專屬信貸產品,推廣隨借隨還貸款模式,擴大個體工商戶貸款規模和覆蓋面,提高金融服務精準性和便利度。
第五章 服務支撐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負面清單、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公共服務清單管理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為個體工商戶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時限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行政管理和服務事項,簡化辦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各類專業服務機構的發展,可以採取資助、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各類專業服務機構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服務。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個體工商戶公共服務平台體系建設,依託廣東政務服務網、“粵商通”等平台,整合相關資源,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法律諮詢、供需對接、用工招聘、創業培訓等服務。
第三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會同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就個體工商戶登記註冊、納稅繳費、用工參保建立單獨統計口徑,納入日常統計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完善跨部門數據比對分析,根據個體工商戶的行業類型、經營規模、經營特點等,建立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標準,為開展個體工商戶活躍度分析、分型分類培育等工作提供數據支撐。
第三十三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抽樣調查和活躍度分析,做好個體工商戶發展狀況監測分析。
不得將個體工商戶數量增長率、年度報告率等作為績效考核評價指標。
第六章 權益保護
第三十四條 對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政府採購人應當按照《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活動中將其視同中小企業,並落實預留採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等措施。
第三十五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不得要求個體工商戶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個體工商戶賬款,不得通過強制個體工商戶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拖欠賬款。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向個體工商戶收費或者變相收費、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或者提高收費標準、向個體工商戶集資或攤派、強行要求個體工商戶提供贊助或者接受有償服務等行為,市場監管等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七條 應急、消防、城管、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對個體工商戶不涉及食品藥品、公共衛生、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重點領域的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處罰,同時做好教育、引導工作。
第三十八條 各級政策起草機關在制定市場準入、資質許可、政府採購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其他政策性檔案及具體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不得違反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措施。
第三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推進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防止利用市場支配地位擠壓個體工商戶生存發展空間。依法查處平台經濟領域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四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鼓勵和引導法律服務機構為需要維權救濟的個體工商戶提供法律諮詢、公證、調解、仲裁等法律服務。
第四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通過“粵省心”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平台、“粵商通”市場主體訴求回響專欄等進行投訴、舉報,提出有關訴求。法律法規對投訴舉報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問題轉辦、核查、處置、督辦和反饋機制,及時回應個體工商戶合理訴求。
第四十二條 各級個體勞動者協會應當建立個體工商戶權益保護工作機制,公布聯繫方式,接受個體工商戶委託,及時向有關行政機關投訴、舉報,協助其申請聽證、行政複議、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等,維護其合法權益。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答覆。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個體勞動者協會的指導,定期聽取匯報、開展監督檢查,促進協會創新發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條 各級政策起草機關在制定、修訂或者廢止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以及有關政策措施前,應當聽取個體工商戶代表意見,並可以通過政府立法基層聯繫點等途徑,徵求個體工商戶以及相關行業組織意見,維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各級政策起草機關在涉及個體工商戶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以及有關政策措施出台後,應及時抄送同級市場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收到相關檔案後,應當通過全國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服務網、“粵光彩”等平台集中對外公示,為個體工商戶查詢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依法經營、誠實守信,遵守勞動用工、安全生產、食品安全、職業衛生、環境保護、公平競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十六條 規範個體工商戶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依職責將相關信息納入個體工商戶信用記錄並共享至同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根據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結果,合理確定並動態調整抽查比例和頻次。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個體工商戶發展特點,完善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制度,簡化內容、最佳化流程,提供簡易便捷的年度報告服務。個體工商戶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粵商通”等平台報送年度報告。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個體工商戶實施日常監督檢查應當依法進行,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同一部門對個體工商戶實施的多項日常監督檢查應當合併進行;不同部門對個體工商戶實施的多項日常監督檢查能夠合併進行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合併檢查或者聯合檢查。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先進典型進行表彰獎勵,不斷提升個體工商戶的榮譽感。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損害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對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的個體工商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紓困幫扶措施。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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