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實施細則

《廣東省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實施細則》是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廣東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制定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實施細則
  • 制訂單位: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廣東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印發通知,檔案內容,

印發通知

省直各單位,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監管(工作)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財政局:
  為進一步發揮政府採購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辦法,按照國家和我省紮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相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制定了《廣東省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檔案內容

廣東省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政府採購政策功能,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46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以及國家和省有關紮實穩住經濟和助企紓困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廣東省各級預算單位開展政府採購活動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通過加強採購需求管理,落實預留採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採購等措施,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採購中的份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應執行項目所在地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
第二章 支持對象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依據國務院批准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但與大企業的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與大企業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係的除外。
本細則所稱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本細則所稱控股,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以及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
本細則所稱管理關係,是指與不具有出資持股關係的其他單位之間存在的管理與被管理關係。
第四條 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非企業主體不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但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非企業主體提供全部由中小企業製造的貨物參加貨物採購項目的除外。事業單位直接控股和管理的企業,依據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認定其企業類型。
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視同中小企業。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採購活動,聯合體各方均為中小企業的,聯合體視同中小企業。其中,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微企業的,聯合體視同小微企業。
其他情形視同中小企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在貨物採購項目中,貨物由中小企業製造,即貨物由中小企業生產且使用該中小企業商號或者註冊商標的,可享受本細則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不對投標供應商主體類型作任何限制要求。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既有中小企業製造的,也有大型企業製造的,不享受本細則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在服務採購項目中,服務由中小企業承接,即提供服務的人員必須為中小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訂立勞動契約的從業人員,可享受本細則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在工程採購項目中,工程由中小企業承建,即工程施工單位為中小企業的,可享受本細則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預算單位應當結合採購項目特點,按照財政部制定的《政府採購品目分類目錄》確定採購項目屬性。根據《政府採購品目分類目錄》無法確定的,按照有利於採購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
第三章 具體措施第六條 預算單位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應當合理確定採購項目的採購需求,不得以企業註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
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作為供應商的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對中小企業設定不合理限制和壁壘的認定,按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條 各級預算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細則第九條規定,判斷採購項目是否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並報主管預算單位匯總統籌。
主管預算單位應當加強對所屬單位的指導和管理,組織評估本部門及所屬單位政府採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情況,統籌制定本部門面向中小企業預留採購份額具體方案。方案應當包括預留採購份額的採購項目、擬採取的預留份額措施、預留給中小企業以及小微企業的採購金額、預留比例等。預留採購份額方案應當在政府採購預算中單獨列示。
預算執行中新增的政府採購項目,應當在申報預算時確定預留採購份額方案。
第八條 預算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主管預算單位制定的預留採購份額方案開展採購活動,確需變更方案的,應當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需要在預留採購份額方案制定前開展採購活動的採購項目,預算單位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預留採購份額的,應當說明採購項
目不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原因,並由其主管預算單位確認。
預留份額的採購項目,鼓勵在公開採購意向時公開預留份額措施。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預留採購份額:
(一)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明確規定優先或者應當面向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非企業主體採購的;
(二)因確需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基礎設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等原因,只能從中小企業之外的供應商處採購的;
(三)面向中小企業預留採購份額無法確保充分供應、充分競爭,或者存在可能影響政府採購目標實現的情形;
(四)框架協定採購項目;
(五)財政部、省財政廳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為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情形。
對不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採購項目,預算單位需在填報採購計畫時上傳相關說明或證明材料。
第十條 政府採購限額標準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採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採購項目,除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預算單位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並在採購公告和採購檔案中明確該項目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
超過2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採購項目、超過400萬元的工程採購項目,主管預算單位應當統籌本部門及所屬單位該類採購項目情況,對其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採購項目,預留該適宜部分政府採購預算總額的4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於70%(無需將每一個採購項目均預留一定比例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或者小微企業採購)。
第十一條 預留採購份額通過下列措施進行:
(一)整體預留,即將整個採購項目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
  (二)預留採購包,即在採購項目中設定部分採購包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
  (三)聯合體形式預留,即要求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採購活動,且聯合體中中小企業承擔的部分達到一定比例;
  (四)契約分包形式預留,即要求獲得採購契約的供應商將採購項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給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業。
要求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或者契約分包形式預留份額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的,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供應商本身提供所有標的均由中小企業製造、承建或承接的,可以不再向其他中小企業分包或與其他中小企業組成聯合體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組成聯合體或者接受分包契約的中小企業與聯合體內其他企業、分包企業之間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係。 第十二條 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的採購項目或者採購包,
除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標準和實行固定價格採購外,預算單位應當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小微企業報價給予10%-20%(工程項目原則上為5%)的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加評審。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採用綜合評估法但未採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價格分的,評標時應當在採用原報價進行評分的基礎上,原則上按5%增加其價格得分。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的項目或者採購包,不再享受價格評審優惠。
第十三條 接受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或者允許大中型企業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業分包的採購項目,對於聯合協定或者分包意向協定約定小微企業的契約份額占到契約總金額30%以上的,預算單位應當對聯合體或者大中型企業的報價給予4-6%(工程項目原則上為2%)的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加評審。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採用綜合評估法但未採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價格分的,評標時應當在採用原報價進行評分的基礎上,原則上按2%增加其價格得分。組織聯合體或者接受分包契約的小微企業與聯合體內其他企業、分包企業之間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係。
第十四條 預算單位應根據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特點、專業類型和專業領域合理劃分採購包,允許大企業與中小企業組成聯合體參與採購活動。在不支解工程的前提下,鼓勵將工程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承接的部分採用聯合體、契約履行分包或其他方式預留給中小企業,按照擬承擔的工作內容確定中小企業的資格條件,降低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門檻。
鼓勵大企業中標後,採購中小企業作為供應商提供的材料、設備及將勞務分包給中小企業。
第十五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要求,預算單位應當及時調整完善評標制度,將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價格評審優惠、政府採購契約融資等政策落實到具體項目的招標檔案和招投標活動中。已發布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檔案示範文本的,範本編制部門應當及時調整相關條款。
第十六條 預算單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預留份額的採購項目或者採購包,通過發布公告方式採購的,符合資格條件的中小企業數量不足3家的,應當中止採購活動。重新組織採購時,該採購項目或採購包不再視為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按照本細則第十二、十三條有關規定開展採購活動。
第十七條 採購項目涉及中小企業採購的,預算單位及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採購檔案中載明《管理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聲明函》格式,並明確以下內容:
(一)預留份額的採購項目或者採購包,明確該項目或相關採購包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並將“供應商屬於中小企業”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以及相關標的及預算金額;
(二)要求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或者契約分包的,明確聯合協定或者分包意向協定中中小企業契約金額應當達到的比例,並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
(三)非預留份額的採購項目或者採購包,明確有關價格扣除比例或者價格分加分比例;
(四)規定享受扶持政策獲得政府採購契約的,小微企業不得將契約分包給大中型企業,中型企業不得將契約分包給大型企業;
(五)預算單位認為具備相關條件的,明確對中小企業在資金支付期限、預付款比例等方面的優惠措施;
(六)明確採購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所屬行業;一個採購項目涉及多個採購標的的,應逐一明確主要採購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所屬行業。
(七)法律法規和財政部、省財政廳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中小企業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應當按照國務院批准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髮〔2015〕309號)]和《管理辦法》規定,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中小企業聲明函》中相關企業[製造商、承建(承接)企業]所屬行業應當與採購標的所屬行業相一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之外的中小企業身份證明檔案。
新成立企業無上一年度從業人員、營業收入和資產總額數據的,根據其出具的《中小企業聲明函》認可其為中小企業。
預算單位、採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評審小組)在依法進行資格審查、評審過程中,發現《中小企業聲明函》存在明顯筆誤或者含義不明確的,按照政府採購相關規定要求供應商進行澄清、說明或補正。澄清、說明或補正後符合中小企業條件的供應商,可以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第十九條 政府採購監督檢查、投訴處理及政府採購行政處罰中對中小企業的認定,由貨物製造商或者工程、服務供應商註冊登記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
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財政部門或者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關於協助開展中小企業認定函》後10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覆。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需要中小企業註冊登記所在地主管部門認定的,自發出協助開展中小企業認定函至收到中小企業認定答覆之日,此期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但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一條 主管預算單位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本部門(含下屬單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業預留份額和採購的具體情況(未達到預留份額比例的,應當作出說明),並同步在廣東省政府採購網公開預留項目執行情況,未達到本細則規定的預留份額比例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四章 加強保證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對於2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採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採購項目,取消投標保證金。對於2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採購項目、400萬元以上的工程採購項目,預算單位、採購代理機構可綜合考慮項目情況、市場供需關係等選擇是否收取投標保證金;確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採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不得拒絕供應商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
收取投標保證金的,預算單位或其採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未成交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採購契約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可根據當地營商環境試點投標保證金支持措施,具體按照各地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鼓勵預算單位對誠信供應商中小企業免收履約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對中小企業收取的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契約金額的5%。不得拒絕保函方式的履約保證金。
收取履約保證金的,預算單位應當在採購契約中約定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方式、時間、條件和不予退還的情形,明確逾期退還履約保證金的違約責任。採購檔案未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不得將提交履約保證金作為簽訂採購契約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 預算單位、採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保證金。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不得收取(預留)質量保證金。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政府採購金融服務
第二十五條 支持中小企業依法合規在全省開展政府採購相關金融服務。省財政廳在廣東政府採購智慧雲平台構建全省統一的金融服務中心,支持中標(成交)的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含銀行、擔保機構、保險機構等)自願申請政府採購契約融資服務,有需求的中小微企業申請電子保函服務。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做好政府採購金融服務的政策宣傳和技術支持,協助金融機構強化政府採購契約項下的融資回款賬戶控制,並將銀行對小微企業信用貸款等相關指標納入財政資金存放管理參考依據,推動銀行加大對小微企業金融支持。
第二十七條 各級預算單位應當為中小企業開展政府採購契約融資業務提供支持,不得干預供應商選擇金融機構融資,不得無故拖延支付契約資金或將資金支付到中小企業的其他賬戶。
第六章 其他支持措施
第二十八條 預算單位通過廣東政府採購智慧雲平台電子賣場採購的貨物、服務、工程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採購中小企業提供的貨物和服務。
第二十九條 中標(成交)供應商為中小企業的,預算單位與其簽訂政府採購契約應約定預付款,預付款比例原則上不低於契約金額的30%。供應商履約後,預算單位應於收到供應商驗收申請後7日內組織履約驗收。對於滿足契約約定支付條件的,預算單位應當自收到發票後15日內完成資金支付,不得將採購檔案和契約中未規定的義務作為向供應商付款的條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對支付進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各級預算單位可綜合考慮項目情況,選擇通過廣東省政府採購智慧雲平台開展遠程開標、評標活動,方便中小企業跨地區參與政府採購。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執行情況納入部門整體支出績效評價範圍,強化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結果套用。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的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與審計、監察部門協作配合,對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執行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 預算單位未按照規定為中小企業預留採購份額,預算單位、採購代理機構未按照規定實施價格扣除或者價格分加分,供應商提供聲明函內容不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採購、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所實施的緊急採購,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所述中小企業劃分標準、預留份額、價格優惠政策及報價扣除比例和政策性加分比例,以國家和省出台的最新政策檔案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規,以及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我省有關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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