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

《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旨在發揮政府採購的政策功能及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於2020年12月18日聯合印發,共二十五條,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財政部 工信部關於印發〈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1﹞181 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印發機關:財政部、工信部 
  • 印發時間:2020年12月18日 
辦法印發,辦法全文,內容解答,

辦法印發

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
關於印發《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庫〔2020〕46號
各中央預算單位辦公廳(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關於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揮政府採購政策功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8日

辦法全文

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發揮政府採購的政策功能,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依據國務院批准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但與大企業的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與大企業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係的除外。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視同中小企業。
第三條 採購人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應當通過加強採購需求管理,落實預留採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採購等措施,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採購中的份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第四條 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一)在貨物採購項目中,貨物由中小企業製造,即貨物由中小企業生產且使用該中小企業商號或者註冊商標;(二)在工程採購項目中,工程由中小企業承建,即工程施工單位為中小企業;(三)在服務採購項目中,服務由中小企業承接,即提供服務的人員為中小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訂立勞動契約的從業人員。在貨物採購項目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既有中小企業製造貨物,也有大型企業製造貨物的,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採購活動,聯合體各方均為中小企業的,聯合體視同中小企業。其中,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微企業的,聯合體視同小微企業。
第五條 採購人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應當合理確定採購項目的採購需求,不得以企業註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作為供應商的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六條 主管預算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本部門及所屬單位政府採購項目,統籌制定面向中小企業預留採購份額的具體方案,對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採購項目和採購包,預留採購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並在政府採購預算中單獨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預留採購份額:(一)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明確規定優先或者應當面向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非企業主體採購的;(二)因確需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基礎設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等原因,只能從中小企業之外的供應商處採購的;(三)按照本辦法規定預留採購份額無法確保充分供應、充分競爭,或者存在可能影響政府採購目標實現的情形;(四)框架協定採購項目;(五)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為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情形。
第七條 採購限額標準以上,200 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採購項目、400 萬元以下的工程採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採購人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
第八條 超過 200 萬元的貨物和服務採購項目、超過400 萬元的工程採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 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於 60%。預留份額通過下列措施進行:(一)將採購項目整體或者設定採購包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二)要求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採購活動,且聯合體中中小企業承擔的部分達到一定比例;(三)要求獲得採購契約的供應商將採購項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給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業。組成聯合體或者接受分包契約的中小企業與聯合體內其他企業、分包企業之間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係。
第九條 對於經主管預算單位統籌後未預留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的採購項目,以及預留份額項目中的非預留部分採購包,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小微企業報價給予 6%—10%(工程項目為 3%—5%)的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加評審。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採用綜合評估法但未採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價格分的,評標時應當在採用原報價進行評分的基礎上增加其價格得分的 3%—5%作為其價格分。接受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或者允許大中型企業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業分包的採購項目,對於聯合協定或者分包意向協定約定小微企業的契約份額占到契約總金額 30%以上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聯合體或者大中型企業的報價給予 2%-3%(工程項目為 1%—2%)的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加評審。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採用綜合評估法但未採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價格分的,評標時應當在採用原報價進行評分的基礎上增加其價格得分的 1%—2%作為其價格分。組成聯合體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業與聯合體內其他企業、分包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係的,不享受價格扣除優惠政策。價格扣除比例或者價格分加分比例對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同等對待,不作區分。具體採購項目的價格扣除比例或者價格分加分比例,由採購人根據採購標的相關行業平均利潤率、市場競爭狀況等,在本辦法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第十條 採購人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和主管預算單位制定的預留採購份額具體方案開展採購活動。預留份額的採購項目或者採購包,通過發布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後,符合資格條件的中小企業數量不足 3 家的,應當中止採購活動,視同未預留份額的採購項目或者採購包,按照本辦法第九條有關規定重新組織採購活動。
第十一條 中小企業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應當出具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聲明函》(附 1),否則不得享受相關中小企業扶持政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之外的中小企業身份證明檔案。
第十二條 採購項目涉及中小企業採購的,採購檔案應當明確以下內容:(一)預留份額的採購項目或者採購包,明確該項目或相關採購包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以及相關標的及預算金額;(二)要求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或者契約分包的,明確聯合協定或者分包意向協定中中小企業契約金額應當達到的比例,並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三)非預留份額的採購項目或者採購包,明確有關價格扣除比例或者價格分加分比例;(四)規定依據本辦法規定享受扶持政策獲得政府採購契約的,小微企業不得將契約分包給大中型企業,中型企業不得將契約分包給大型企業;(五)採購人認為具備相關條件的,明確對中小企業在資金支付期限、預付款比例等方面的優惠措施;(六)明確採購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所屬行業;(七)法律法規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中標、成交供應商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隨中標、成交結果公開中標、成交供應商的《中小企業聲明函》。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在公示中標候選人時公開中標候選人的《中小企業聲明函》。
第十四條 對於通過預留採購項目、預留專門採購包、要求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或者契約分包等措施簽訂的採購契約,應當明確標註本契約為中小企業預留契約。其中,要求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採購活動或者契約分包的,應當將聯合協定或者分包意向協定作為採購契約的組成部分。
第十五條 鼓勵各地區、各部門在採購活動中允許中小企業引入信用擔保手段,為中小企業在投標(回響)保證、履約保證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鼓勵中小企業依法合規通過政府採購契約融資。
第十六條 政府採購監督檢查、投訴處理及政府採購行政處罰中對中小企業的認定,由貨物製造商或者工程、服務供應商註冊登記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財政部門或者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關於協助開展中小企業認定函後 10 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覆。
第十七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對涉及中小企業採購的預算項目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和指標,落實扶持中小企業有關政策要求,定期開展績效監控和評價,強化績效評價結果套用。
第十八條 主管預算單位應當自 2022 年起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本部門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業預留份額和採購的具體情況,並在中國政府採購網公開預留項目執行情況(附2)。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預留份額比例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十九條 採購人未按本辦法規定為中小企業預留採購份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要求實施價格扣除或者價格分加分的,屬於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採購政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供應商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聲明函內容不實的,屬於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聲明函內容不實的,屬於弄虛作假騙取中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外援助項目、國家相關資格或者資質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關於視同中小企業的其他主體的政府採購扶持政策,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會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1﹞181 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答

一、印發《辦法》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中小企業是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高度重視支持運用政府採購政策支持中小企業發展。2011年,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了《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通過預留份額、評審優惠等措施,擴大中小企業獲得政府採購契約份額。辦法實施以來,越來越多中小企業積極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現政府採購授予中小企業金額占政府採購總規模的比例超過70%。但是,政策執行中也逐漸暴露出預留份額措施不夠細化、採購人主體責任不明確等問題。
為落實中央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深化政府採購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關於完善政府採購扶持中小企業政策相關要求,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研究修訂了《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完善相關政策措施。《辦法》的實施,對於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推動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助力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具有重要意義。
二、修訂後的《辦法》明確和細化了哪些支持中小企業的措施?
答:修訂後的《辦法》主要從以下四方面進行了完善:
(一)細化預留份額的規定。要求主管預算單位要組織評估本部門及所屬單位政府採購項目,對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採購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一是小額採購項目(200萬元以下的貨物、服務採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採購項目)原則上全部預留給中小企業。二是對超過前述金額的採購項目,預留該部分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預留的採購份額在政府採購預算中單獨列示,執行情況向社會公開。
(二)完善政府採購項目價格評審優惠方法。修訂後的辦法要求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對未預留份額的採購項目或者採購包評審時給予小微企業報價6%—10%(工程項目為3%-5%)的價格扣除。同時明確,政府採購工程項目採用綜合評估法但未採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價格分的,評標時應當在採用原報價進行評分的基礎上增加其價格得分的3%-5%作為其價格分。
(三)多措並舉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辦法》在資金支付、信用擔保等方面對支持中小企業也作出了規定。一是鼓勵採購人適當縮短對中小企業的支付期限,提高預付款比例;二是在政府採購活動中引導中小企業採用信用擔保手段,為中小企業在投標(回響)保證、履約保證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三是鼓勵中小企業依法合規通過政府採購契約融資。
(四)增強可操作性。為推動預算單位更好地落實預留份額政策,《辦法》細化了預留份額四種具體方式,包括採購項目整體預留、設定專門採購包、採購人要求聯合體參加或者要求供應商分包等;明確了不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可以不預留給中小企業的五種具體情形,便於採購人科學合理地預留採購項目。同時,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了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主管部門等相關主體責任,增強了政策執行的剛性。
三、預算單位應當如何落實好政策?
答:各級預算單位應當切實履行好主體責任,按照《辦法》規定開展以下工作:
一是主管預算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本部門及所屬單位政府採購項目,統籌制定面向中小企業預留採購份額的具體方案,對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採購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並在採購預算中單獨列示。二是加強採購需求管理,合理確定採購需求,在採購檔案中明確本項目面向中小企業採購或者對小微企業給予評審優惠的具體措施。例如,整體預留採購項目、設定採購包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或者要求以聯合體形式參加、供應商向中小企業分包的,要明確預留的標的和金額,並在供應商資格條件中作出規定;未預留份額的,要明確有關價格扣除比例或者價格分加分比例;鼓勵採購人根據實際情況,在資金支付期限、預付款比例等方面,向中小企業提供優惠條件。三是對涉及中小企業採購的預算項目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和指標,落實扶持中小企業有關政策要求,定期開展績效監控和評價,強化績效評價結果套用。四是主管預算單位應當自2022年起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本部門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業預留份額和採購的具體情況,並在中國政府採購網公開預留項目執行情況。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預留份額比例的,應當作出說明。
財政部將把政府採購支持中小企業有關情況納入監管範圍,作為政府採購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各省級財政部門也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儘快出台具體實施辦法,實現對中小企業精準支持。
四、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中小企業是否需要提供身份證明材料?
答: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享受扶持政策,只需要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作為中小企業身份證明檔案。中小企業應當按照《辦法》規定和《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如實填寫並提交《中小企業聲明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中小企業供應商提交《中小企業聲明函》之外的證明檔案,或事先獲得認定及進入名錄庫等。中小企業對其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聲明函內容不實的,屬於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為方便廣大中小企業、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識別企業規模類型,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開發了中小企業規模類型自測小程式,並於2020年2月27日上線運行,在國務院客戶端和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均有連結,廣大中小企業和各類社會機構填寫企業所屬的行業和指標數據自動生成企業規模類型測試結果,現已向社會公眾提供超過80萬次查詢服務。
對中小企業的規模類型有爭議時,《辦法》規定,政府採購監督檢查、投訴處理及政府採購行政處罰中對中小企業的認定,由貨物製造商或者工程、服務供應商註冊登記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關於協助開展中小企業認定函後10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覆。
五、對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有哪些建議?
答:為更好參與政府採購活動,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建議中小企業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關注中國政府採購網,及時發現商機。現中國政府採購網已實現全國範圍內全覆蓋,採購意向公告、招標公告等各類採購信息均在中國政府採購網上集中統一發布。建議中小企業明確專人,隨時關注中國政府採購網上的採購意向、採購公告(包括招標公告、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等)信息,並參考採購意向公告內容,選擇感興趣的項目,提前做好參與政府採購的相關準備工作。
二是按照採購檔案要求準備相關材料。《辦法》規定了採購項目涉及中小企業採購的,採購檔案應當包含的內容。在政府採購網公開發布的採購公告會載明獲取採購檔案時間、地點和方式,中小企業要按照採購公告的指引,及時獲取採購檔案,並根據採購檔案要求,認真準備回響檔案和《中小企業聲明函》,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提交。
三是配合做好監督檢查、投訴處理有關調查工作。在政府採購監督檢查、投訴處理過程中需要對中小企業進行認定的,不需要中小企業提出申請,而是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向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發函,請其作出認定。政府部門針對中小企業認定開展相關調查時,供應商要積極配合做好工作。
四是認真學習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維護合法權益。《辦法》規定,未按要求實施價格扣除或者價格分加分的,屬於未按規定執行政府採購政策。中小企業認為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執行政策,採購過程或者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按照相應法律制度規定進行質疑、投訴,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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