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頒布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青島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條例》,業經青島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並報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月20日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青島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條例》的決定
2024年1月2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青島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條例》,由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青島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條例
(2023年12月29日青島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4年1月2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創業扶持
第三章 創新推動
第四章 資金支持
第五章 市場開拓
第六章 服務保障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最佳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並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第三條 本市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作為長期發展戰略,堅持各類企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範、保障權益的方針,構建親清政商關係,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制定中小企業發展促進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中小企業發展部門和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中小企業發展的部門(以下統稱中小企業發展部門)是本行政區域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中小企業發展促進的政策措施,對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
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商務、市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行政審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小企業發展促進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統計部門應當會同中小企業發展部門建立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制度,加強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定期發布有關信息,為政府制定相關政策提供決策參考。
第七條 中小企業應當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完善企業治理結構,強化合規能力建設,促進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信經營,不得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鼓勵中小企業在自願的基礎上,依法發起成立或者加入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
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反映中小企業合理訴求,開展糾紛和爭議調解,依法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加強對行業運行態勢的研究分析和預測預警,為中小企業創業創新、開拓市場、規範發展提供服務。
第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發展激勵制度和企業家榮譽制度,弘揚企業家精神,激勵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
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優秀中小企業、優秀企業家先進事跡、先進典型的宣傳。
第二章 創業扶持
第十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創業扶持政策,最佳化創業環境,支持創辦各類中小企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行政審批、中小企業發展等部門應當加強創業指導和服務,為創業人員提供創業培訓、法律政策諮詢和公共信息服務。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失業人員、殘疾人員等創辦小型微型企業,按照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收費減免和創業補貼等政策;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第十二條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的科研人員創業創新。其中,離崗創辦中小企業的,經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保留人事關係,離崗創業期間取得的科技開發或者轉化成果可以作為其職稱評審的依據;在中小企業兼職創新或者在職創辦中小企業的,其工資、社會保險等各項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選派科研人員到中小企業工作或者參與項目,並通過簽訂協定等方式依法保障科研人員獲取報酬、職稱評審、崗位競聘、考核獎勵等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市、區(市)、鎮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根據中小企業發展需要,統籌安排中小企業建設用地和公共配套設施用地。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採用長期租賃、先租賃後出讓、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向中小企業供應工業用地,併合理確定土地使用年限;對用地需求面積較大或者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按照一次規劃、分期供地的原則,預留建設用地。中小企業可以按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價款。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有約定的,產業用房可以按照契約約定以規劃批准的幢、層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分割轉讓給中小企業。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使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創辦中小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依法以土地使用權入股等形式共同創辦中小企業。
第十五條 鼓勵中小企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通過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增收土地價款。
第十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基地、孵化基地、眾創空間等創業創新載體建設,在場所用地、基礎設施建設、公共管理服務等方面按照規定落實稅費優惠政策。
中小企業可以利用創業基地、孵化基地、眾創空間等依法設立的集中辦公區作為住所申辦登記。
第三章 創新推動
第十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梯度培育體系,制定分層分類的扶持政策,引導中小企業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發展。
第十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中小企業產業集群發展的政策措施,提升中小企業產業集群化發展水平。
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技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引導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鏈的強鏈、補鏈、延鏈,增強中小企業配套支撐能力。
第十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支持中小企業套用網際網路、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慧等現代技術手段,實施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升級和綠色低碳轉型。
工業和信息化、中小企業發展部門應當指導和推動中小企業開展技術改造,並按照規定給予政策支持。
支持工業網際網路平台企業、數位化轉型服務機構等主體,為中小企業提供數位化轉型產品和服務。鼓勵企業建設工業網際網路平台,開放平台入口,共享數據資源,帶動產業鏈上下游中小企業協同開展數位化轉型。
第二十條 鼓勵中小企業承擔或者參與科技計畫項目、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等創新活動。科技、財政等部門通過研發資助等方式,對中小企業的創新活動予以支持。
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稅前列支並加計扣除。中小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依法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方法。
第二十一條 鼓勵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研發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技術和產品。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科技立項、成果產業化、創新基金使用等方面,應當優先支持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項目或者產品。
對中小企業符合條件的首台(套)技術裝備以及關鍵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體產品,按照規定給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條 使用本市財政資金購置、建設的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學儀器,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小企業開放共享。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大型企業等將自有的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學儀器向中小企業開放共享。
科技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通過共享服務平台向社會公布參與共享的服務信息。
第二十三條 中小企業發展部門應當會同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定期組織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等主體,向中小企業推廣先進適用技術。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與中小企業通過合作建立研究開發平台、技術創新聯盟、創新聯合體等形式,共同開展技術研發、成果套用與推廣。
第二十四條 市中小企業發展等部門可以組織舉辦全行業或者分行業的創新創業大賽,為中小企業和創業人員提供創新創業平台。
創新創業大賽的獲獎者在本市實施獲獎項目或者以獲獎項目創辦中小企業的,按照規定給予政策支持。
第四章 資金支持
第二十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通過補助、購買服務、獎勵等方式,重點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融資服務體系建設和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科技創新等,並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
第二十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遵循政策性導向和市場化運作原則,主要用於引導和帶動社會資金支持初創期中小企業發展。
市、區(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政府引導基金,重點支持符合本市產業發展導向的中小企業。
支持社會資金參與投資中小企業。創業投資企業和個人投資者投資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中小企業信貸激勵機制,綜合運用政策性融資支持措施,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對中小企業符合產業發展導向、技術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改造項目提供融資服務,對市場前景好、經營誠信但暫時有困難的中小企業給予融資支持。
第二十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中小企業應急轉貸支持機制,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按照市場化原則展期、續貸。
第二十九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派駐青島管理機構的溝通協調,促進落實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差異化監管政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完善小型微型企業授信盡職免責制度,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小型微型企業融資規模和比重。
第三十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完善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和業務獎補機制,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融資增信的支持力度。
鼓勵融資擔保機構依法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融資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按照規定給予擔保費補貼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一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發展供應鏈金融服務,鼓勵金融機構加強與供應鏈核心企業的合作,依託供應鏈核心企業的信用和交易信息,為上下游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第三十二條 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以應收賬款、智慧財產權、存貨、訂單、倉單、提單、股權、特許經營收益權、機器設備等為擔保品的擔保融資。
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申請擔保融資時,其應收賬款的付款方,應當及時確認債權債務關係,支持中小企業融資。
第三十三條 支持保險機構開展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業務,開發適應中小企業特點和需求的保險產品,發揮保險增加信用、分散風險作用。
支持保險機構依法開展科技保險業務,創新保險產品和服務,開展科技研發項目、首台(套)技術裝備、新材料首次套用以及智慧財產權等保險服務。
第三十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依法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和資產證券化等方式進行直接融資。對中小企業上市、掛牌的,按照規定給予政策支持。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中小企業上市資源培育工作,鼓勵和引導證券、會計、法律等專業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提供服務。
第三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地方金融監管、大數據、中小企業發展等部門應當完善融資服務平台建設,最佳化融資對接、信息共享等功能,提高融資服務效率。
第五章 市場開拓
第三十六條 政府採購的採購人應當加強採購需求管理,落實預留採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採購等措施,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採購中的份額。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採購活動,聯合體各方均為中小企業的,聯合體視同中小企業。其中,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微企業的,聯合體視同小微企業。
第三十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中小企業搭建產品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支持中小企業參加展覽展銷等活動,指導和幫助中小企業開展跨境投資貿易。
中小企業在境外投資、開拓國際市場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提供通關、退稅、用匯以及人員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
第三十八條 鼓勵大型企業通過協作配套、協同創新、共建載體、資源共享等形式,帶動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中小企業發展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國有資產監管等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之間的項目、技術、人才、供需等交流活動,促進中小企業的產品和服務進入大型企業的產業鏈或者採購系統。
第三十九條 鼓勵中小企業規範內部智慧財產權管理,提升保護和運用智慧財產權的能力。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完善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立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和維權援助機制,指導和幫助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
第四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支持中小企業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建設,促進品牌競爭力和影響力提升,對符合規定的中小企業給予政策支持。
中小企業主導或者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市、區(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政策支持。
第四十一條 支持中小企業引進和培養符合產業發展需求的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中小企業可以結合崗位需要開展技能人才自主評價,按照規定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對中小企業中符合條件的人才,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在住房、落戶、子女就學、就醫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條 中小企業發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有計畫組織實施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才、技能人才等培訓。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引導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結合中小企業人才需求,合理設定教學培訓內容,為中小企業培養經營管理、專業技術、技能套用等方面的人才。
鼓勵中小企業加大產業工人培訓力度。中小企業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可以按照規定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第六章 服務保障
第四十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政府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社會公益服務相結合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設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公益性服務。鼓勵各類社會組織為中小企業提供公益性服務。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各類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諮詢、投資融資、創業培訓與輔導、技術、法律、檢驗檢測、人力資源、管理諮詢、市場開拓等服務。
第四十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優惠政策一網通辦、快申快享工作機制,簡化申報手續,通過信息共享、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實行免申即享或者一次申報、快速兌現。
市中小企業發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惠企政策發布兌現平台,及時向中小企業精準推送政策信息,最佳化政策發布、解讀、兌現、評估等功能。
第四十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便利、暢通的渠道,受理有關中小企業的諮詢、投訴和舉報。
對受理的諮詢、投訴和舉報,有明確主管部門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限期辦理並予以答覆;沒有明確主管部門或者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由中小企業發展部門牽頭辦理。
第四十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完善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最佳化企業註銷辦理流程,實現中小企業市場退出便利化。
第四十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等款項。
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實施審計監督時,發現存在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情形的,應當督促被審計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並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四十八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遵循合法、客觀、關聯、適當的原則,依法歸集、使用中小企業及其經營者信用信息,不得違法擴大失信信息、嚴重失信名單的認定範圍,不得違法增設信用懲戒措施。
第四十九條 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應急援助機制。發生公共衛生事件、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做好應急援助工作。
對受前款規定突發事件影響較大的中小企業,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給予紓困幫扶。
第五十條 政府有關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應當依法進行。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同一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的多項檢查,應當合併進行;多個部門對同一中小企業進行檢查的,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協調,明確由一個部門組織實施聯合檢查。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
制定《條例》是落實上位法,進一步最佳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迫切需要。是解決中小企業發展突出問題的內在要求。是新發展階段助力青島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的時代需求。
內容解讀
《條例》堅持促進與服務,把握好維護市場公平競爭與中小企業扶持保護的關係,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發揮政府引導作用,激發中小企業內生動力。堅持問題導向,針對性完善制度措施,回應中小企業關切,同時把握好立法的穩定性和實踐變化性的關係,為改革發展和政策調整預留空間。《條例》共七章五十二條,包括總則、創業扶持、創新推動、資金支持、市場開拓、服務保障、附則等部分。
青島是中小企業發展的沃土。截至2023年6月,全市實有中小微企業73.4萬戶,同比增長5.2%,占全市實有企業的比重達99.8%。其中,實有中型企業0.6萬戶,同比增長4.9%;實有小型企業4.7萬戶,同比增長8.7%;實有微型企業68.1萬戶,同比增長4.9%。中小企業發展活力持續釋放,社會貢獻繼續加大,貢獻了70%以上的就業,80%以上的進出口和99%以上的企業數量。中小企業發展總體上呈現出穩中有進、穩中向好的基本態勢,成為推動創新、促進就業、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
進入新發展階段,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工作應當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創新驅動,推動中小企業高端化、智慧型化、綠色化發展。《條例》明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數位化賦能、智慧財產權保護、鼓勵創業等規定,有利於推動中小企業轉型升級、進一步激發中小企業創新創業活力。《條例》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聚焦促進公平準入、強化要素支持、營造良好氛圍,堅持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良法善治的法治環境、便利高效的政務環境、保障有力的要素環境、親商富商安商的社會環境,為推動我國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貢獻中小企業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