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個體工商戶微信辦照實施辦法》是廣州市市場監管管理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個體工商戶微信辦照實施辦法
- 文 號:穗市監規字〔2019〕3號
- 實施日期:2019年07月25日
- 發布機關:廣州市市場監管管理局
檔案內容,政策解讀,
檔案內容
為提高個體工商戶登記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全面推廣個體工商戶微信辦照業務,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55號)等規定,並參照《廣州市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登記管理試行辦法》,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通過個體工商戶微信辦照系統(以下簡稱微信辦照系統)辦理的全程電子化個體工商戶登記(備案)業務。
二、辦理方式。申請人登錄微信辦照系統,通過微信辦照方式辦理登記(備案)業務。審核通過後,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可通過郵寄或現場領取等方式領取紙質營業執照。條件成熟的,可以通過自助機方式領取。
三、審批方式。通過微信辦照系統提交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審核方式分為系統智慧型審核和人工審核。
四、不適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個體工商戶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
(一)申請人不按規定方式通過網際網路提交電子申請材料的;
(二)不屬於住所自主承諾申報制範圍;
(三)經營方式屬於家庭經營;
(四)需要提交前置許可證書、公證認證檔案、審批檔案、司法文書等第三方認證檔案;
(五)暫不具備微信辦照條件的其他情形。
不適用微信辦照登記的,申請人應當以紙質材料方式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五、名稱自主申報。申請人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對名稱實行自主申報。
申請人申報的個體工商戶名稱存在違反《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等法規規定情形的,登記機關出具不予申報個體工商戶名稱憑證,不予辦理登記。申請人需另行申報名稱,或不使用名稱。已經申報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名稱,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的,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名稱予以糾正。
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參照適用《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廣州市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登記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工商規字[2018]2號)。
六、經營範圍表述。申請人自行登錄微信辦照系統自主選擇一般經營項目和後置許可經營項目。登記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及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等變化情況,動態調整和管理“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庫”。
七、經營場所自主申報。申請人採取自主承諾申報辦理經營場所登記,通過微信辦照系統申報經營場所基本信息,並承諾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八、清稅事項核驗。在實現微信辦照系統與稅務部門系統對接後,系統自動核驗個體工商戶清稅證明等涉稅信息,無需申請人另行提交清稅文書等證明檔案。
九、營業執照承諾自行銷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備案)業務涉及向登記機關繳回營業執照的,由經營者承諾自行銷毀營業執照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並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告作廢,可無需將舊營業執照繳回登記機關。
十、電子營業執照效力。登記機關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的規定頒發紙質、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電子核准文書等經過登記機關電子簽名的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電子檔案管理。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將個體微信辦照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檔案整理為電子檔案,依法進行存儲、管理和使用。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監督管理。提交虛假材料騙取註冊登記或冒用他人身份進行網上籤名騙取登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工商規字〔2017〕2號)予以查處或處理,並根據相關規定實施信用懲戒。
本辦法所引用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如因修改或重新制定被替代的,應當適用修改或重新制定的檔案。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讀
《廣州市個體工商戶微信辦照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是我市加快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最佳化服務改革,推動註冊登記便利化往縱深發展的又一項新舉措。
一、制定《實施辦法》的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商事登記改革制度的發展,各項企業登記便利化改革措施的推行,個體工商戶增長雖有所放緩,但總量依然龐大。以紙質申請、人工審核為特徵的傳統登記模式存在審核時間長、審核標準不統一等問題,已經越來越難以適應當前改革的要求。我局結合商事登記改革的新形勢和個體工商戶登記(備案)特點制定《實施辦法》,為個體工商戶全程電子化登記模式提供制度保障。
二、《實施辦法》的制定依據和主要內容
2016年3月1日實施的《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明確“登記機關應當逐步推行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2017年10月實施的《廣州市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實施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活動及管理。包括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企業分支機構。”這為制定《實施辦法》提供了地方性法規依據。
《實施辦法》共12條,分別規定個體工商戶微信辦照的適用範圍、辦理方式、審批方式、不適用情形、名稱和經營場所自主申報制、清稅事項核驗、營業執照承諾自行銷毀等規定,再次強化個體工商戶電子營業執照和檔案的效力及管理方式,明確了對於弄虛作假行為的懲戒措施。
三、《實施辦法》規定的幾項重要改革措施
(一)第二條(辦理方式)。鑒於個體工商戶登記業務簡單,申請人為一個自然人的特點,《實施辦法》規定由個體工商戶經營者通過郵寄或現場領取等方式領取紙質營業執照,不允許委託代理人領取營業執照,從源頭避免被冒領的情況。
(二)第三條(審批方式)。明確個體工商戶微信辦照業務包括無紙化、系統智慧型審核,推廣適用全流程電子化登記,保障微信辦照業務快捷簡便。
(三)第五條(名稱自主申報)。2017年10月實施的《廣州市企業名稱申報辦法》並未規定適用於個體工商戶名稱,為保障個體工商戶微信辦照業務實現無紙化、全流程電子化登記,《實施辦法》中明確參照規定《廣州市企業名稱申報辦法》的規定,實行個體工商戶名稱自主申報,並對其申報方式,異議處理做相關規定。
(四)第六條(經營範圍表述)。《實施辦法》參考當前企業登記中建立經營範圍庫的做法,明確提出建立“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庫”,規範經營項目表述供申請人自行選擇,對個體工商經營範圍備案行為進行規範。
(五)第八條(清稅事項核驗)。《實施辦法》提出推動實現微信辦照系統與稅務部門系統對接,免於申請人提交清稅文書等證明檔案,利用技術手段,提升註銷登記便利化,切實貫徹國務院有關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要求。
(六)第九條(營業執照承諾自行銷毀)。為真正實現“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實施辦法》允許經營者在承諾自行銷毀營業執照的情況下,無需繳回營業執照,從而真正實現足不出戶辦理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