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於2000年7月2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修訂後《規定》共二十二條,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
- 頒布時間:2000年09月12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2月1日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於2000年7月2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修訂後《規定》共二十二條,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於2000年7月2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修訂後《規定》共二十二條,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1] ...
,是為了健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式,保障和規範其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
(二)提出會議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四)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的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並將準備提請...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修訂) 頒布單位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8.10.18 實施時間 1988.10.18 第一條 為了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制度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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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2日廣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根據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市人民...
1988年6月18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踐和實際需要,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
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08年9月25日通過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條例〉的決定》,業經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08年11月28日批准,...
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已經2013年2月5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省 長 朱小丹 2013年4月1日 規定全文 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
20.《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執行情況;在本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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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交市人大常委會討論,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一)中共深圳市委建議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二)為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全國、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所採取的重大...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保證我...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法需要報請上級機關批准的,政府依照本規定提出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後,應當報請上級機關批准。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法應當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政府依照本規定提出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後,應當依法提請同級...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可以邀請本行政區域居住、工作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時,可以對民主法治建設、區域發展總體規劃、城鎮建設、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設項目等事項進行討論,並...
《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定》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20年9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定》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of Guangdong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是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是廣東省的...
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修正案(草案)〉等三項地方性法規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信訪條例》等三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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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規和進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規案審議程式的決定》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4年3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27日起施行。
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有效地行使“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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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1994年2月26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為保障我省各級人民代表...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2002年10月13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6年9月28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13年9月27...
第八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範圍或者應當在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公民、法人或者...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
並經2020年7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