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於1999年2月2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9年2月26日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1999/2/26
規則公布,規則全文,

規則公布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公 告(第十五號)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22年1月22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
2022年1月22日

規則全文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999年2月2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22年1月22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依照法定程式集體行使職權。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並予以公布。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會議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
  (四)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的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並將準備提請大會審議的法規草案發給代表。必要時,可以在會議舉行前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法規草案,徵求代表的意見。
  準備提請大會審議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草稿等,一般應當於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發給代表。
  臨時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一人,副團長若干人。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可以視代表人數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會議有關事項,由代表團的全體會議或者分組會議審議。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各代表團在預備會議舉行前召開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會議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 主席團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
  主席團的決定,獲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贊成為通過。
  第十二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負責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大會各次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四)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聽取各代表團對各項議案和會議有關事項的審議意見,或者就有關議案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提出建議,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有關重大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匯報情況,聽取意見,回答問題。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
  秘書處可以設立若干會務組,在秘書處領導下負責辦理會議的各項具體事務。
  第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按時出席會議,遵守會議紀律,依法行使職權。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行書面請假手續。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由秘書處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不是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本省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列席會議的人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列席會議的人員,可以在會議上發言。
  列席會議的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會議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行書面請假手續。
  第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整理簡報印發會議,並可以根據本人要求,將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印發會議。會議簡報、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第十八條 大會全體會議設旁聽席。申請旁聽者憑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的單位、組織提出申請,或者委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申請。
  省人民代表大會可以邀請外國駐穗領事官員旁聽大會全體會議。
  旁聽人員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向秘書處提出關於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會。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發言人,代表團可以根據需要設發言人。
  秘書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採訪。代表團可以組織本代表團代表接受新聞媒體採訪。
  大會全體會議通過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進行公開報導。
  第二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經主席團徵求各代表團的意見後,由有各代表團團長參加的主席團會議決定。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和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檔案資料電子化,採用網路視頻、電子化報到等方式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在主席團規定的時限內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主席團通過的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應當印發會議。
  議案應當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
  第二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和有關材料。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向會議提供有關的資料。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並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有關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可以邀請提案人、有關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五條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以及決議、決定草案可以在表決前提出書面修正案,由主席團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是否提請大會審議。
  第二十六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法規案,由提案人向全體會議作關於該法規草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並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
  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規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應當及時印發會議。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準備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規案,應當將法規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徵求意見,但是經主任會議決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於三十日。
  第二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二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議案修正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議案修正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條 對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後審議並提出審議結果報告,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以適當形式及時向代表反饋,並印發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第三十一條 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按照《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定》辦理。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並向主任會議提出初步審查意見。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
  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初步審查意見和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會議。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由各代表團和財政經濟委員會以及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
  選舉結果由主席團依法確定是否有效,並向大會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向代表公布。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表決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主席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可以提出辭職,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代表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的,應當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應當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分別在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決定省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應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罷免案由主席團交代表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辭去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八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機關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審查關於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審查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審議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時,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負責人,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員應當分別參加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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