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是2000年汕頭市人大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 頒布時間:2000年02月19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2月19日
  • 頒布單位:汕頭市人大
發展歷程,條例全文,

發展歷程

2000年2月19日汕頭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22年12月18日汕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九章 公布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的議事制度,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依照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並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會議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
(四)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並將準備提請大會審議的法規草案發給代表。必要時,可以在會議舉行前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法規草案,徵求代表的意見。
準備提請大會審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草稿等,應當事先徵求代表意見,一般於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發給代表。
臨時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駐汕部隊代表編入相關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一人,副團長若干人。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可以視代表人數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會議有關事項,由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分組會議審議。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各代表團在預備會議舉行前召開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會議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 主席團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二)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日程;
(三)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議案和各項決議草案;
(四)組織審議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和有關報告;
(五)提出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選舉和通過的人選;
(六)提出選舉辦法和表決辦法草案,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
(七)決定議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式和處理意見;
(八)決定代表提出議案、質詢案的截止時間;
(九)組織憲法宣誓;
(十)發布公告;
(十一)其他需要由主席團決定的事項。
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
主席團的決定,獲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贊成為通過。
第十二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負責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大會各次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質詢案的截止時間;
(四)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集並主持各代表團團長會議,聽取各代表團對各項議案和會議有關事項的審議意見,或者就有關議案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提出建議,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匯報情況,聽取意見,回答問題。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處理會議日常事務。
秘書處可以設立若干工作組,在秘書處領導下負責辦理會議的各項具體事務。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按時出席會議,遵守會議紀律,依法行使職權,參與大會的審議、選舉和表決等活動。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行書面請假手續。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由秘書處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不是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本市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列席會議的人員,可以在會議上發言。
列席會議的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會議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行書面請假手續。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可以整理簡報印發會議,並可以根據本人要求,將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印發會議。會議簡報、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第十八條 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立旁聽席。申請旁聽者憑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的單位、組織提出申請,或者委託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申請。
旁聽人員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向秘書處提出關於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會。特殊情況下,可以採取網路視頻等方式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及各代表團可以根據需要設發言人。
秘書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採訪。代表團可以組織本代表團代表接受新聞媒體採訪。
大會全體會議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進行公開報導。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經主席團徵求各代表團的意見後,由有各代表團團長參加的主席團會議決定。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和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檔案資料電子化,採用網路視頻、電子化報到等方式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在主席團規定的時限內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對於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可以由主席團授權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按建議、批評、意見處理。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和有關材料。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向會議提供有關的資料。
議案應當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必要時可以邀請提議案的代表參加,聽取意見。議案審查委員會應當向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第二十五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法規案,由提案人向全體會議作關於該法規草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並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
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規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規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應當及時印發會議。
第二十六條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以及決議、決定草案可以在表決前提出書面修正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第二十七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二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議案修正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議案修正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九條 代表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及其他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覆。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應當自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答覆。
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應當提出具體意見或者要求,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組織重新研究辦理,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自重新交辦之日起兩個月內答覆。
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並予以公開。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
第三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
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初步審查意見應當印發會議。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由各代表團和財政經濟委員會以及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前款規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全體代表,並由主席團決定將關於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決議草案、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應當及時印發會議。
第三十三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市本級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條 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審查監督政府債務,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可以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審議和票決民生實事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二十人以上聯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聯合提名。
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
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各政黨、各人民團體的市級機構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選舉辦法和專門委員會人選表決的具體辦法,由主席團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 提名的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候選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的,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選舉。提名的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候選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的,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提名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人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規定的差額比例的,直接進行選舉;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的,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
第三十九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向會議如實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四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代表對於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他人,也可以棄權。
贊成票數超過全體代表半數的,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票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可以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也可以依照本規則規定的程式另行提名、確定候選人。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不足的名額的另行選舉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
選舉結果由主席團依法確定是否有效,並向大會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向代表公布。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時,候選人數可以多於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表決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代表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的,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分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決定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應當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罷免案由主席團交代表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辭去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七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代表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詢問。有關機關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審查關於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審查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審議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時,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負責人,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員應當分別參加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時,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有關議案或者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在主席團規定的時限內,依法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不宜涉及下列事項:
(一)屬於代表個人利益的問題;
(二)進入訴訟程式的具體案件。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九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和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出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對答覆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主席團決定是否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覆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出質詢案的代表。
質詢案在主席團作出處理決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會議對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一條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五十二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提供資料的單位和個人要求調查委員會對資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資料。
第五十三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五十四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第五十六條 代表要求在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全體會議前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代表要求印發書面意見的,由秘書處作出安排。
第五十七條 代表在每次全體會議上的發言時間由主席團在每次會議上確定。
第五十八條 表決議案、決議、決定需有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參加表決方為有效,獲全體代表的過半數贊成為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會議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第五十九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有書面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六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表決議案、決議、決定,採用無記名表決方式。
預備會議、主席團會議表決有關事項,可以採用舉手方式。
第九章 公 布
第六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通過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主席團發布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規定的人員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由主席團發布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汕頭經濟特區法規,由主席團發布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汕頭市法規,報經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汕頭經濟特區法規、汕頭市法規、決議、決定,發布的公告,以及法規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應當及時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汕頭人大網站刊載。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汕頭經濟特區法規、汕頭市法規、決議、決定以及相關報告,發布的公告,應當及時在《汕頭日報》刊載。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規則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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