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法規案中個別重要條款單獨表決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法規案中個別重要條款單獨表決的決定

2014年11月26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法規案中個別重要條款單獨表決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4年11月26日
  • 實施時間:2014年11月26日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1月26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法規案中個別重要條款單獨表決的決定》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14年11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1月26日
為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健全我省地方立法審議機制,提高地方立法質量和立法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就法規案中個別重要條款單獨表決事項作出如下決定:
一、法規案提交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前,主任會議根據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法規案審議的情況,可以決定對法規草案中個別重要條款進行單獨表決。
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可以書面提出對法規草案中個別重要條款進行單獨表決的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對該條款進行單獨表決。
重要條款單獨表決通過後,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再對法規草案進行表決。
重要條款單獨表決未獲通過的,經由主任會議決定,可刪除該條款後對法規草案繼續進行表決;或者暫不付表決,交法制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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