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2007年5月30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第二次修正)
- 頒布時間:2007年06月12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6月12日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經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1994年12月26日通過,經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7年5月30日第二次修正,現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條 為保證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僑務等工作的重大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違憲違法的事件作出決定。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討論、決定推進依法治市、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重要決策和部署。
第五條 下列事項應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的調整;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主要指標的調整方案;
(三)政府投資的涉及面廣、影響深遠的重點建設項目;
(四)調整年度政府投資總額方案;
(五)《深圳市人民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規定的應報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計畫;
(六)本級財政年度決算和預算的部分變更;
(七)預算安排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等資金的調減方案;
(八)計畫預算的預安排方案;
(九)本級財政超收部分的使用安排;
(十)城市次區域規劃。
第六條 討論決定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規劃。
討論、決定涉及人口、環境、資源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第七條 討論市人民政府土地開發基金、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基金年度收支及使用情況的報告,並可視討論的情況作出決定。
第八條 討論城市總體規劃草案。
第九條 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改革、變更其組成部門的方案;
討論市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機關及有關區一級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合併或者更名的方案。
第十條 討論市人大選舉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公職人員給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的重大事故的處理情況和建議,並可視討論的情況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討論、決定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做出的不適當的決議和決定;
討論、決定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第十二條 討論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調查情況和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討論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人的意見而報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十四條 討論並批准與外國締結友好城市的協定。
第十五條 討論並確定市徽、市樹、市花。
第十六條 決定授予或者撤銷榮譽稱號。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提請討論和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包括: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決定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
(二)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
(三)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審議的議案。
前款議案,可視討論的情況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討論和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依本規定需要提請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或者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要求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及作出的決議、決定,應當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對提交市人大常委會討論的議案,可由主任會議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對不屬於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可以退回提案人自行決定。
第二十一條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重大事項,提案人應以議案形式提出,該議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關於該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與該重大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
(三)該重大事項的決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說明;
(四)該重大事項的有關統計數據、調查分析等資料。
第二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程式,按照市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重大事項的議案時,提出議案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作出說明,回答委員的詢問。
第二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的決議、決定及議案,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上述機關必須認真執行辦理,並將執行辦理結果報告市人大常委會。不按規定報告執行辦理結果或者對重大事項決定貫徹實施不力的,依法追究有關機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