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的規定(試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的規定(試行)

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4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的規定(試行)
  • 頒布時間:1994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4年12月26日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保證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有效地行使“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違憲違法的事件作出決定。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立法的決定,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規劃和年度制定法規的計畫。
第四條 根據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提請,討論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的修定方案;
討論、決定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的主要指標的調整方案;
討論、決定市本級財政年度決算和市本級財政年度預算變更幅度超過5%以上的方案。
第五條 根據市政府提請,討論並批准本級財政超收部分的使用安排。
討論市政府關於土地開發基金年度的收支及使用情況的報告,並可視討論的情況作出決定。
第六條 根據市政府提請,討論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方案、修編方案。
討論、決定城市小區規劃的法定圖則方案。
第七條 根據市政府提請,討論、決定市政府改革、變更其組成部門的方案;
討論市政府派出的行政機關及有關區一級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合併或更名的方案。
第八條 根據市政府提請,討論公職人員給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或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的重大事故的處理情況和建議,並可視討論的情況作出決定。
第九條 討論、決定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討論、決定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依法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糾正其不符合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式的重大案件。
第十條 討論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調查情況和處理意見;討論市人大常委會受理的、公民控告、申訴的重大案件的調查情況和處理意見,並可視討論的情況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討論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人的意見而報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 討論並批准與外國締結友好城市的協定。
第十三條 討論並確定市徽、市樹、市花。
第十四條 決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法律規定,認為需要討論和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市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提請討論和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包括: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決定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
(二)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
(三)市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審議的議案。
前款議案,可視討論的情況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重大事項的議案時,提出議案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到會作出說明,回答委員的詢問。
第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的決議,決定及議案,交由市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上述機關必須認真執行辦理,並將執行辦理結果報告市人大常委會。
第二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閉會期間,急需處理的重大事項,可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向有關機關提出處理建議,並向市人大會常委會提出報告。
第二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時,必須嚴格遵照法律的規定和法定程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違反憲法、法律或本規定,對重大事項擅自作出決定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撤銷,並依法追究作出決定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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