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決定》已於2001年11月2日經浙江省第九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並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規定》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 實施時間:2018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81101
- 發布文號: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40號
- 發布日期:2001-11-02
《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決定》已於2001年11月2日經浙江省第九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並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規定》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已於2018年7月27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公布,自2018年9月1...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為保障和規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的職權,促進人大監督工作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
《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省長 李強 2015年8月31日 規定 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第一條 為了健全行政決策機制,規範行政決策程式,提高行政決策的...
第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於每年3月10日以前舉行;必要時,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適當延遲。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1/5以上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議,可以臨時舉行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第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989年5月5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4年3月5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修正 2021年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
1994年1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2012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
為保障和規範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監督法和浙江省各級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項...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2009年修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
浙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處理議案和代表意見的暫行辦法關於議案 (一)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必須是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需由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主要是: 關於制訂和頒布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第二條本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監督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行使監督權。第三條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權,應當...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與選舉任免工作委員會應當參照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理。對閉會期間代表提出的議案,屬於地方性法規案的,可以依照《浙江省地方立法條例》的規定,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其他議案符合議案基本...
(七)提出各項決議、決定草案,提請大會會議審議和表決;(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條 主席團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職責:(一)安排代表聽取和討論本級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二)組織...
第五章 會議制度 十八、省政府實行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制度。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十九、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由省長召集...
2001年2月16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
、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玉溪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1994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4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二十七號公布 1994年12月30日起施行。2023年9月,《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規定(...
(2001年2月16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五、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六、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省長、副省長;罷免本級人民...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地方性法規程式的規定 頒布單位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3.05.12 實施時間 1993.05.12 第一條 為明確地方性法規的批准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
為規範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推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提高行政決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省政府令第337號)等規定,制定本規定。規定...
浙江省地方立法條例(2013修正)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號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條例〉的決定》已於2013年7月26日經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
為了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範麗水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決策質量,保證決策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浙江省行政程式辦法...
第九條 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交由提議案人修改補充。第十條 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
為了保障行政強制法的正確有效實施,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部署,經對現行法規進行清理,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 一、對下列法規中違反行政強制設定權的規定作出修改 1.將《浙江省專利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
《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於2002年7月26日蘇州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制定 ,2002年8月20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2018年5月31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的決定 : (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公布 ...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意見,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必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