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是2002年1月18日市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並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 發布時間:2002年1月18日
【發布單位】玉溪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1-18
【生效日期】2002-01-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2002年1月18日市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保證玉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玉溪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以及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帶根本性、全局性、長遠性的,須經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審查同意以及須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或者備案的事項。
第三條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在中共玉溪市委的領導下依法進行。
第四條下列重大事項,須經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
(一)貫徹實施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進依法治市、以德治市、增強民族團結的重大部署及措施;
(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改革方案
(四)市人民政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部分變更的建議;
(五)市人民政府對年度財政預算部分變更的建議;
(六)環境、資源、文化保護的重大事項;
(七)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人的決定而提請決定的事項;
(八)在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實施監督中需要作出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市人民代表大會交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涉及面廣、影響深遠、有財政性資金投資的重大的建設項目,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相應決定後,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立項或者上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項。
第六條城市總體規劃及其變更方案,市人民政府在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同意。
第七條下列重大事項,市人民政府須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提出意見、建議: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執行情況;
(二)財政預算執行情況;
(三)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四)市本級預算外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五)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執行情況;
(六)市人民政府承辦、舉辦的具有重大影響的大型活動事項;
(七)重大自然災害、特大事故的處理情況;
(八)與國內和國外建立友好城市關係;
(九)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法律、法規規定須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下列重大事項,須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行政區域的變更方案;
(二)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設定和變更方案。
第九條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和審查同意重大事項的議案、建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及有關資料;
(二)重大事項的決策方案及說明;
(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第十條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議案的提出和審議程式,依照《玉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對提請審議重大事項的議案,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在四個月內進行審議。
第十二條按照本規定應當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自行作出決定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通知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對不執行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重大事項決定的機關或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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