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2000年9月28日本溪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01年1月12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2012年8月24日本溪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改,2012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 頒布時間:2012年10月16日
  • 實施時間:2012年10月16日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2000年9月28日本溪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1年1月12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2012年8月24日本溪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改 2012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本溪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的決定》於2012年8月24日本溪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2012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現將修改後的《本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全文公布。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16日
第一條 為了保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本行政區域內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發展中帶有全局性、根本性、長遠性以及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需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以及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或者應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並備案的事項。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嚴格遵守法定程式,切實維護國家和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
第四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或者批准:
(一)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開展依法治市,加強社會管理,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重大決策和部署;
(三)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
(四)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調整方案;
(五)市預算調整方案和市本級決算;
(六)涉及人口、環境、資源、民政、民族等重要工作;
(七)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等社會事業發展的規劃及重大措施;
(八)撤銷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九)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授予或撤銷地方榮譽稱號;
(十一)確定本市紀念性節日、市花、市樹、標誌性建築等事項;
(十二)市人民代表大會交付審議並需要作出決議、決定的事項;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需要作出決議、決定的事項;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作出決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必要時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提出審議意見,或者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一)執行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執行法律、法規和開展重要的執法檢查的情況;
(三)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
(四)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執行情況;
(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中期評估情況;
(六)市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七)市本級財政性資金投入的重大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環境與資源保護等建設項目的立項及實施情況;
(八)國有資產監管、處置的重要情況;
(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調整及執行情況;
(十)城鄉總體規劃的修訂、調整及執行情況;
(十一)重大突發事件,給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害的事故,嚴重自然災害及其處理情況;
(十二)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及其處理情況;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徵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意見後,按照審批許可權報請批准,並抄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及其工作部門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
(二)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劃的調整和名稱變更及民族自治地方建立、變動的方案;
(三)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與外國城市締結友好關係的事項;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徵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下列國家機關.(機構)和人員可以依法提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或報告: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
(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
(四)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
第八條 擬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建議議題一般應當於每年年初提出,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後,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特殊情況可以臨時經主任會議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或者調查,也可以責成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有關工作機構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代表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或者公開徵求市民意見。視察或者調查活動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視察調查結束後應當提出報告,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提議案人。
第十條 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關於該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與該重大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
(三)該重大事項的決策方案或者可行性說明;
(四)與該重大事項有關的統計數據、論證、聽證或者民意調查資料。
需要對重大事項作出決議、決定的,提議案人應當提供與決議、決定內容相關的材料。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由其辦事機構將有關重大事項的報告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根據相關意見對報告進行修改,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重大事項時,提請或者報告機關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作說明,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通過後,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認真執行,並在決議、決定規定的時間內或者決議、決定生效後六個月內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執行情況,對需要較長時間辦理的,可以分階段報告。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在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過程中,因客觀情勢發生重大變化而需要變更決議、決定有關事項的,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或者審議意見研究處理的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進行跟蹤檢查,必要時,將跟蹤檢查結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也可將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或者審議意見的處理情況作為監督的議題,納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年度監督工作計畫。
第十六條 對應當報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不報告或者越權作出決定的,或者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不執行,對提出的審議意見不研究處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法提出質詢,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法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並根據具體情況責令變更、依法撤銷有關機關越權作出的決定,或者在職權範圍內依法作出相應決議、決定。
第十七條 各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可以參照本規定。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20927(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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